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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承包權物權化、長期化、商品化 黨國英  
 

這個設想是筆者提出的一個農地制度改革的方案,其基本內容是:

1.農村耕地承包權物權化、長期化、商品化。物權化是指所有耕地按照一定標準承包給農戶,取消“雙田制”等一切村幹部可以在短期內任意發包耕地的權力,制止向“集體化”的回歸。長期化是指耕地承包期延長至100年左右,承包權可以繼承。商品化是指承包權可以買賣。要改革土地徵用制度,參照其他國家的經驗,可以為公益事業的需要強制徵用必要的土地,但徵用價格要合理,不能按照農地交易價格(土地平均收益的6-10倍)來確定土地徵用價格。這方面要有細緻的、可操作的立法。

2.採取“單一規則”限定土地經營規模。以縣域為單位,確定農民每人平均耕地面積,規定每個農戶擁有土地使用面積的最高限額為農民每人平均耕地面積的一定的倍數(例如為20倍),這個倍數的確定或調整由立法機關確定,但調整的週期應在若干年以上。按照這個規定,人多地少的地區單個農戶土地擁有的最高限額將小一些,而人少地多的地區單個農戶擁有的土地最高限額將大一些。

3.農村土地的管理完全從政府系統中獨立出來,通過中立的産權登記機構、土地價值評價機構和土地法庭來規範和約束土地的交易。村級幹部和縣鄉官員不再對土地的交易進行直接控制。土地交易的行業管理也交給社會機構。

4.土地級差收益的一部分通過國家稅收集中起來,形成專項基金,幫助喪失土地的農民獲得基本生活保障。

這個改革的優點在於:

1.把承包權與所有權的關係固定化,大大強化了承包權,使承包權在經濟意義上更接近農地的個人所有權,從而創造了農地制度長期創新的穩定的歷史基礎。規定100年的承包期,不在於經濟學上的土地效率的意義,而在於確立一種權利,象徵土地權利的物權化,以保障農民的土地權利的穩固。

2.由“單一規則”確定的土地佔有最高限額防止産生大土地所有者,同時還照顧到了不同地區的差異。從台灣的經驗看,土地限額的法律規定不會産生很高的監督成本,在實踐中是完全可行的。

3.土地佔有的最高限額若規定適當,將不會妨礙中國發展勞動密集型農業,有利於中國形成創匯農業,使中國農業的發展能較順利地進入國際分工體系,並較好地承受糧食市場開放的壓力。

4.土地佔有最高限額的“單一規則”事實上在不同地區之間給出了不同的土地佔有最高限額。因為我國一些落後地區往往人少地多,落後地區的最高限額將大大超過人口密集的發達地區,所以,這個制度性差異將刺激農業投資者到落後地區從事大規模農業經營,從而有利於地區經濟的平衡發展。

5.由土地交易稅建立專項基金,不僅具有可行性,而且也有利於減少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的不確定性,有利於社會穩定。

6.這個方案還簡化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係,減少了中央政府農地制度變遷進行控制的成本,因而是一項成本較低、收益較高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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