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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不是官,而是一種職業 張麗娟  
 

“徒法不足以自行”,完善的司法制度本身只是一些空的軀殼,只有高素質的司法主體才能賦予其真實的生命力。而對於何為高素質的司法主體,早在20世紀30年代,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孫曉樓博士就提出:“講到法律人才,我認為至少要有三個要件:(1)要有法律學問,(2)要有社會常識,(3)要有法律道德。只有了法律學問而缺少了社會常識,那是滿腹不合時宜,不能適應時代的需要,即不能算做法律人才;有了法律學問,社會常識,而缺少了法律道德,那就不免流為腐化惡化的官僚政客,並不能算做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學問、法律道德和社會常識,三者具備,然後可稱為法律人才。”因此,法官選任的條件中,專業知識、職業經驗以及道德品質,就應當成為無可爭議的“門檻”。而且事實上,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的法官選任也是遵循這樣的標準進行的。而我國的法官選任及培養,也正在先天不足後天彌補的道路上探索、前進。

法官不是官,而是一種職業。理查德·波斯納認為,“職業是這樣的一種工作,人們認為它不僅要求訣竅、經驗以及一般的‘聰明能幹’,而且還要有一套專門化的但相對(有時則是高度)抽象的科學知識或其他認為該領域內某種智識結構和體系的知識。”法官不是一個大眾化的職業,而是一個精英化的職業。法官的精英化是與法律職業專門化相伴隨的。我國司法改革中,法官職業化是目前明確提出的目標。

法官職業化要求通過一定方式,逐步使法官職業形成一個擁有共同專業的法律知識結構、獨特的法律思維方式,具有強烈社會正義感和公正信仰的整體,具有僅屬於該群體的職業傳統和職業氣質。而這種傳統、氣質又成為一種強大的內在力量,能夠確保法官具有抵禦外界干預的勇氣和能力。同時,對於引導、培養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精神起到不可替代的示範作用。

首先,法官職業化的第一要求是法律專業知識的儲備。漢密爾頓説過:“由於人類弱點所産生的問題,種類繁多,案件浩如瀚海,必長期刻苦鑽研始能窺其堂奧。所以,世界上只能有少數人具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可以成為法官。”而我國長期以來初任法官門檻太低,首先就表現在法律專業知識要求過低。1979年《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23歲的公民,可以有資格擔任法官。1983年修改此法時,也只是籠統地提到“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必須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直到1995年《法官法》頒布,才規定初任法官學歷起點要求是“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或者高等院校專業畢業具有法律知識”。2001年修訂後的《法官法》提高了初任法官學歷起點,規定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知識”。這可以説是我們在法官職業化的道路上邁進了一大步。

其次,法律職業化還要求法律職業經驗。法律從來就不是一種理論科學而是一種應用科學,它解決的不是自然知識,而是人類社會關係,因而沒有對社會的深刻理解就不可能真正地理解法律,正如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於邏輯。”我國沒有從律師中選法官的傳統,並且目前也沒有這樣的條件,因為僅從數量而言,目前我國的律師是13萬左右,而法官則是21萬。同時,法官選任“行政化”現象嚴重。一直以來,法律院校畢業的學生進入法院成為法官與進入政府部門成為公務員一樣,都要先經過公務員考試;同時,進入最高法院與進入基層法院,理論上沒有任何職業經驗的區別。這令西方人常常驚嘆于我國最高法院法官的年輕。

2001年修訂後的《法官法》對法官的職業經驗有了初步的規定:“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雖然新的《法官法》增加了法律職業經驗的要求,但這樣的職業經歷對於一個社會正義執掌者來説,顯然是微不足道的。

因此,初任法官從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開始其職業生涯,而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不從初任法官中選任,由下級人民法院法官逐級晉陞到上級人民法院作法官,是理智的選擇。

最後,法官“要有法律的道德”。而法律的道德,最基本是必須具有正義這一永恒的法理念,並自始至終具有追求正義的勇氣與智慧。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而缺乏公正的法官就根本不是法官。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也認為,“我們不常説所謂‘謹守法律的’法官,而只是談‘公正的法官’”,因為“法官的品行應該是不惜一切代價,甚至包括犧牲生命,以正義為本。”

馬克斯·韋伯曾經把法律的現代化描述為一個法律秩序的理性化過程,而法官職業化則正是實現法律秩序理性化的必然選擇。法律制度的運作有其內在的規律,正如卡多佐所説:“主要的問題並不是法律的起源,而是法律的目標。如果根本不知道道路會導向何方,我們就不可能智慧地選擇路徑。”既然在司法改革的道路上。我們已經智慧地選擇了法官職業化的路徑,歷史留給我們的,就是做好知識、經驗與道德的一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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