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頁 國家大局 思想理論 市場經濟 民主法制 學術思潮 科學技術 中外歷史 幹部教育
當代世界 參考文摘 社會觀察 黨的建設 文化教育 軍事國防 文學藝術 特別專題
 
  法官——守護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 張麗娟  
 

司法公正是社會良知的底線,正如培根所説:“一次不公正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法官則就是這道防線的守門人,是社會正義的最高守護神。當社會全體成員將自身的生命、自由與財産的終極保護,託付給國家的法官時,法官就是正義之神的化身。他們的職業素質如何,道德素養如何,是否值得公眾信賴並依託,就成為了社會正義真正實現的保證。在英美國家,法官被打造為一個高度職業化甚至精英化的特殊群體,在這個社會中,法官必須“具有法律知識和經驗,判斷和分析能力,有良好的決定和交流技巧。富有權威、道德、公正,能夠理解普通人和社會,性格溫和,有禮貌和尊嚴,對社會服務具有責任”。概言之,“年長、經驗、精英”成為法官品質的衡量準則。

對於如何塑造合乎標準的法官,在英美法係中儼然已經形成一套成熟的培養模式。為了保障法官的職業水準,英美法國家尤其注重法官的律師執業經歷。在英國,法官必須從律師中挑選,而且必須從英國四大律師公會的成員(即出庭律師)中任命。一般來説,擔任地方法院法官(不含治安法官)必須有7年以上的出庭律師資歷;擔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須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師經歷,且年齡必須在50歲以上;擔任上訴法院的法官或上議院的常任法官,必須有15年以上的出庭律師經歷或2年以上的高等法院法官資歷。在今天的美國,雖然沒有象英國那樣對法官的選任有嚴格明確的要求,但法官選任中候選人的專業資格、行政經驗等成為不成文的事實條件,具有法學碩士或法學博士學位是擔任聯邦法官的先決條件。此外,還必須通過嚴格的考試取得律師資格,且從事律師工作若干年。

同時,並不是只要滿足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就能夠成為法官,法官還必須通過法定程式的層層篩選,真正有幸成為法官的鳳毛麟角。法官的産生方式通常有兩種形式,即任命制和選舉制。英國是具有任命制傳統的國家,美國則兩種方式兼而有之。在英國,各級法官一律不經選舉而由任命的方式産生。法官一般都是由首相親自挑選,或由大法官(Lord Chancellor)挑選,而最後要由英王任命。美國的司法分為聯邦與州兩個系統。對於聯邦法院的法官,美國的建國者們認為選舉制度會使法官不同程度地受到選民、政黨等的影響,而不利於司法獨立和法官中立性的維繫,從而極力主張任命制。是故,所有聯邦法院系統的法官均由美國總統提名,並經參議院同意後由總統任命。而美國各州法院的法官産生方式則不盡相同,有採用任命制的,也有採取選舉制的。

法官的職位保障制度,也成為法官個人對法官職業的追求和信仰的堅強後盾。英美國家法官都是終身制的。英國下議院1973年發佈的一個規則中規定,任何因為法官個人性質的問題而提出撤銷法官職務的建議都是不能接受的;而美國聯邦憲法第3條第1款明確規定:“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如果行為端正,得以繼續任職”。法官終身制使得法官可以排除黨派等政治因素的影響,專心致志於法律專業的探究,保障法官可以獲得良好的聲譽並得到社會民眾的認同。無欲者無畏,如果法官的未來不被任何個人或政黨所掌控,而只需要服務於自己的良知和理想,這樣,法官自然能夠在審判中心無旁騖,而專注于公平和正義的最終實現。

英美法係國家的法官挑選如此嚴格,這與英美法國家的司法傳統,以及社會受眾對司法官的信仰程度是分不開的。與大陸法從一般到具體的演繹方法不同,普通法的運作並不是從一些普適的和效力不變的前定真理中演繹推導出結論。它的方法是歸納的,它從具體中得出它的一般。判例法中先例的背後是一些基本的司法審判概念,它們是司法推理的一些先決條件;而更後面的是生活習慣、社會制度,那些概念正是在它們之中才得以生成。通過一個互動過程,這些概念又反過來修改著這些習慣和制度。因此,判例法的規則和原則從來也沒有被當作終極真理,而只是作為可資運用的假説,因此普通法國家司法過程的最高境界並不是發現法律,而是創造法律;法官所有的懷疑和擔憂,希望和畏懼都是其心靈努力的組成部分,在這裡面,一些曾經為自己時代服務過的原則死亡了,而一些新的原則誕生了。這些原則是在那些重大的法律實驗室——司法法院——中被不斷重復的。而這些實驗過程的操作者,就是被視為“有修養的偉人,甚至具有慈父般的威嚴”的法官。

17世紀英國王座法院的首席法官愛德華·科克就用以下的理由,抵制了英王詹姆斯一世插手王座法院司法審判的企圖,他説:“微臣認為陛下對英王國的法律並不熟悉,而這些涉及臣民的生命、繼承權、財産等的案件並不是按天賦理性來決斷的,而是按人為理性和法律判決的。法律是一門藝術,它需要經過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掌握,在未達到這一水準前,任何人都不能從事案件的審判工作。”法律的複雜性使得司法非普通人可以涉足,司法的權威並不是來自強權,而是來自其品質。正因為英美法中認為法官在社會生活中具有極端重要性,並跟隨普通法注重實務的法律傳統,普通法從來都是強調法官必須由富有事務經驗且道德學問優秀的人士擔任。

因此,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麼英美國家會對法官有如此之高的要求以及賦予如此之高的信賴。英國的法官至今在開庭時仍然不願放棄其傳統的法袍和假發,丹寧勳爵認為“這種傳統可以使場面更莊嚴。它可以掩蓋個性,遮住禿頂。它可以使法官看起來像個公正的執法人。它是法官權威的象徵,是法官受尊重的源泉,所以它還是值得保留下來。”


 
   
列印本頁
好友推薦
發表觀點
相關文章
   
 
版權所有 學習時報社 電子郵件: xxsb@263.net 電話: 86-10-62805131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大有莊100號 技術支援: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未經書面授權禁止複製或建立鏡像(20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