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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行分立後還應解決什麼問題 鄧聿文  
 

日前,建行公佈了其分立方案,將設立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建設銀行集團有限公司。分立重組後建行股份和建行集團都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建行股份是國有控股的商業銀行,建行集團作為建行股份的股東之一,將按照所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股東權利,承擔有限責任。可以説,此舉不僅意味著建行自身加快了股改步伐,更標誌著國有商業銀行在進行股份制改造中已切入核心的問題。

從建行上述的分立方案來看,它實際上延續了中國人壽、中國人保等金融企業的改革方式,這也是那些大型國企改制上市喜歡用的股改模式——成立母公司,把不利於上市的資産、負債剝離給母公司,讓子公司上市。儘管如此,建行的分立,對銀行業來説還是有創新意義,它將使建行從此成為一個“有聰明頭腦、有健壯手腳”的完整的主體。

具體而言,建行的分立,作用有三:其一,建行分立後,其優勢業務集中在一起,將使建行股份公司主業更突出,資産品質得到極大提升,從而有利於吸引戰略投資者和實現上市;其二,建行分立後,其職能分工有望得到有效配置,負責決策和負責具體業務的各司其職,相互監督,在形成各自的執行方案、發展戰略過程中會更具科學和高效;其三,建行分立後,儘管集團公司仍對股份公司有控股權,但隨著股份的多元化和流通股股東的加入,戰略投資者和流通股股東將對股份公司有更多的話語權和更充分的監督,從而有利於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治理水準。

但是,上述作用的發揮,必須以厘清兩者各自的許可權以及應該承擔的責任為前提,否則,母公司和子公司關係不清,將極有可能損害投資者的利益。這是有前車之鑒的。為避免侵害投資者利益的事情發生,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必須要保證平等,用市場經濟規則來處理兩個公司的關係,特別是對於其中的關聯交易,例如資金調控,必須剔除掉行政色彩。

當前,中國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面臨的困難和挑戰主要集中在五個方面:一是資本充足率較低,二是資産品質和盈利能力較差,三是業務和産品創新能力弱,四是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水準有待提高,五是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缺陷。對於建行來説,雖然在今年國家注資後資本充足率大大提高,達到14.14%,高於國際要求的8%的資本充足率水準,不良貸款率也下降為8.77%,是四大國有銀行中水準最低的,但這並不表明建行的治理水準和資産盈利能力就得到了較大提高。

近年來,在銀行界形成了一個思路,即以上市來推動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得到改善。此番建行通過分立的方式剝離不良資産,以減輕歷史包袱,從而輕裝上市,就是這一思路的産物。但是,對於銀行來説,應該明白,分立上市本身並不是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問題,根本的問題在於上市後是否能解決導致壞賬産生的結構性矛盾。其重中之重就是如何建立現代公司治理結構,擺脫“慈父主義”色彩濃厚的信貸傳統,解決銀行管理者的道德風險以及由此引起的地方政府、企業及銀行之間的惡性“鐵三角”問題。

對此,包括建行在內的國有商業銀行雖然建立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辦法,但由於經營者目標多重化的治理結構缺陷,導致普遍缺乏一套完善的內控和風險防範體系,對銀行經營中可能遇到的眾多風險既缺乏預警也缺少化解風險的能力。

所以,分立只是改革的開始,按照國際標準實現經營機制和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轉變才是建行股份制改造的核心內容,而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深化內部管理改革又是其中的關鍵。這是建行在其分立後需要立即著手解決的問題。在這次“脫胎換骨”式的改革中,我們必須始終要強調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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