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頁 國家大局 思想理論 市場經濟 民主法制 學術思潮 科學技術 中外歷史 幹部教育
當代世界 參考文摘 社會觀察 黨的建設 文化教育 軍事國防 文學藝術 特別專題
 
  關注民營企業勞資關係的協調問題  
 

民營企業在經過20多年的發展後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新的增長點。其在發展生産力、培植地方財源、擴大勞動就業、促進公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滿足社會多樣化需求、創造地區經濟繁榮、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民營企業的發展,民營企業勞資關係中存在的問題和矛盾也日益顯現出來。妥善處理這些問題和矛盾,調整好民營企業勞資關係,對促進民營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及社會穩定有重要意義。

我們選擇了民營經濟發展極有代表性的浙江台州作為研究基地,採取個案訪談與問卷調查、統計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進行了深入的調研。就全國而言,台州是民營經濟的先發地區,起步早成效大。民營經濟已從20世紀80年代初的“拾遺補缺”,發展到今天的“三分天下有其二”。目前,台州共有登記在冊的個體工商戶20多萬戶,民營企業37000多家。民營企業創造的産值已佔全部工業産值的95%以上。民營企業迅速發展,已成為拉動台州經濟增長的主要力量。那麼,當前台州民營企業勞資關係到底怎麼樣呢?

勞資關係即勞動者與資方的關係,表現為受雇者與僱主間的衝突與合作,具體體現為業主與僱員、雇工之間的相互關係。

勞資關係的法律表現:合同契約關係

據個案訪談所獲資訊估算,雇工中有近50%的人在進入企業時與企業主簽訂了勞動合同,近30%的人有過口頭協議,其餘的人既無文字又無口頭協約,但據2003年市勞動局對全市企業勞動合同簽訂考核的統計數據表明,全市企業勞動合同的簽訂率為85% 。業主與雇工、僱員的勞動合同一般內容簡單、粗糙,不是很規範。在與雇工們的私下訪談中了解到,有許多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沒有規定雇工雇傭期限。也有許多勞動合同沒有涉及與工傷處理相關的諸如發生工傷後的工資發放、醫療、撫恤等事項。甚至在有些勞動合同中出現與《勞動法》相背的違法條款,如有的企業規定拖發三個月工資,辭職的雇工、僱員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待批准後45天才能離開。在“對勞動合同執行情況的評價”一欄的問卷調查中,有19.8%認為完全執行,48.2%的人認為執行較好,16.8%的人認為一般,15.2%的人回答較差。

勞資關係的現實矛盾:勞資衝突

調查中發現,引起勞資衝突的主要有以下幾類情況。最突出的是由於剋扣、無故拖欠工資引起勞資衝突。據統計,2001年,全市共發生勞動保障監察案件1150件,其中626件發生在民營企業,而在626件案件中,剋扣、無故拖欠工資佔462件。其次是由於勞動合同的不完善、勞動合同的單方面解除引起。個案訪談發現,許多企業利用合同不完善隨意解僱員工,尤其是農民工。三是由於工傷事故的理賠引起。近幾年因工傷事故理賠引起的糾紛案比例有了下降的趨勢。此外,還有因為工作環境、人際關係等其他原因引起勞資衝突的,但所佔比例較小。

另外,近幾年隨著僱員、雇工利益分化日趨明顯,也出現了勞資衝突的新動向,表現為雇工與僱員的衝突。個案調查時發現,有許多雇工對作為管理者的僱員與自己收入的巨大差距表示出不滿。

調節勞資關係的有效仲介:雇工群體的工會

勞資關係的主體是勞動者和僱主。目前台州民營企業中的雇工、僱員作為人力資本在整個資本構成中的比重不是很高,在勞資關係中普遍處於弱者地位。他們只有組織起來形成整體的力量才能與業主相抗衡,才能在對等的基礎上進行討價還價,達到公平的協議或找到合理的解決爭議的辦法,減少衝突的可能性,實現勞資關係的整體和諧。在我國,這種組織主要是工會和職代會。從西方發達國家勞資關係的發展歷程看,工會組織在調節雇工、僱員與業主的關係中起的作用將越來越大,成為調節勞資關係的有效仲介。據統計,台州民營企業普遍已有工會組織,在調查的87 家企業中有72家已建立了工會組織,但調查中發現,大多數工會只是作為花瓶來點綴,浮于形式,很少有具備集體協商的“對等的能力”。問卷調查結果也表明,目前,工會發揮的作用還很有限,只有20%的雇工和30%的僱員認為調節企業主與職工的利益關係主要應靠工會發揮。

改善勞資關係的途徑與措施

在當前我國特定的經濟轉型時期,民營企業中一定程度的勞資緊張關係是客觀的現實,要建立和諧穩定的民營企業勞資關係,當前必須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綜合運用多種手段,解決民營企業勞資關係方面存在的問題,使民營企業勞資關係調整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軌道。

完善市場經濟體制,促進勞動力市場的發育與成長。勞動力市場發育落後,是我們按市場經濟的運作機制,進行法規化管理的重要障礙。建立統一的市場規則,加強市場仲介組織的建設,完善市場資訊傳遞機制等都是市場建設的重要任務。從長遠發展來看,應該促進勞動力市場從現在局部的、地區性的市場,走向全國性的統一市場。從勞工權益保護的角度來看,通過立法的保護,可以説還是一種靜態的保護,如果沒有完善的勞動力市場,勞工權益即使受到侵害也不敢依法維護。真正動態的保護是讓勞工有充分選擇工作的機會,勞動力市場的成熟與完善將會為勞工們提供這樣的機會。

宣傳《勞動法》,進一步完善勞動法律法規體系。《勞動法》對包括民營在內各種企事業職工的勞動權利、社會保險、工資福利、勞動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勞動合同制等在法律上做出了明確規定。《勞動法》保護了民營企業雇工的基本利益,並且針對雇工處於不利位置的現實而對弱者給予了保護。目前,一要做好宣傳工作,讓民營企業主與僱員、雇工了解《勞動法》,並明確《勞動法》對雙方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更重要的是如何保證雇工、僱員能夠行使《勞動法》賦予的權利,如何在具體執法過程中體現《勞動法》的權威性。

加強勞動執法力度和勞動監察力量,轉變勞動管理部門的職能。市場化的改革,將使勞動管理部門直接配置勞動力資源的使命結束。但勞動管理部門的重要性並不會減弱,而是實現職能的轉變,強化勞動監察的力量 。目前,我們的勞動監察力量遠遠不能滿足勞動管理體制向市場化轉換的需要,建立一支具有較高勞動法律素質和相關科技知識的勞動監察隊伍極為迫切。同時,政府部門應健全勞動關係調整的各種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等,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仲裁製度,提高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威與效率。(作者許峰 王國法 王煥斌:浙江省台州市委黨校、天臺縣委黨校)


 
   
列印本頁
好友推薦
發表觀點
相關文章
   
 
版權所有 學習時報社 電子郵件: xxsb@263.net 電話: 86-10-62805131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大有莊100號 技術支援: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未經書面授權禁止複製或建立鏡像(20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