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頁 國家大局 思想理論 市場經濟 民主法制 學術思潮 科學技術 中外歷史 幹部教育
當代世界 參考文摘 社會觀察 黨的建設 文化教育 軍事國防 文學藝術 特別專題
 
  執政黨的權力與責任 高新民  
 

——從引咎辭職説起

各級黨組織擁有重大問題的決策權,那麼,對於某些地方的決策失誤,當地黨組織承擔怎樣的責任?縣長、市長工作出現了重大問題,對其負有領導、監督職責的黨委集體應承擔怎樣的責任?這就是典型的權力與責任的問題。

引咎辭職不能説是新鮮事情,中國古代即有之,不加分析地説這是近代民主政治的産物未免有些牽強。但是,時代畢竟是發展的,今天的引咎辭職,與古代的引咎辭職有重要區別。中國古代官員的引咎辭職,是基於向皇帝負責,因其權力是皇帝賦予的。而今天的引咎辭職,是向人民負責,因為權力來源於人民。只有當權力行使者因有負於人民的期望、囑託而辭職的時候,從這個特定意義上講,引咎辭職才是近代民主政治的産物。

無論古代還是近代、現代,引咎辭職都是與特定的權力和責任聯繫在一起的。無論何人,只要享有某種權力,就得到了與這一權力相聯繫的權利、利益,但同時也就承擔了相應的責任,一旦在其職責範圍內出現了失誤,就應向授權者致歉,當這種失誤嚴重到一定程度,就不適宜繼續擔任同一職務,就需要引咎辭職,同時由特定權力所帶來的權利與利益也隨之取消。尤其是在民主政治的條件下,引咎辭職不僅僅是出於權力行使者的自責,更受到國家法律、社會道德的制約,迫使其向擁有選擇權的人民群眾負責,面向群眾辭職。這正是社會進步的特徵之一。無論權力行使者的日常表現如何,無論其過去有多麼重要的政績,一旦出現嚴重失誤時,理應承擔起相應的責任。這就是權責對應。

在中國各級公共權力行使者往往都是共産黨員,並在黨的各級領導班子中擔任一定的職務。由此帶來了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在2004年一系列重大事故的引咎辭職者中,辭職者都是行政領導者,而這些人所在的黨的領導班子應當承擔什麼責任?這就牽涉到執政黨的權力與責任問題。

執政黨的權力來源於人民,黨在掌握了國家權力的時候,同時承擔了向人民負責、向社會負責的責任。各級黨組織擁有重大問題的決策權,那麼,對於某些地方的決策失誤,當地黨組織承擔怎樣的責任?縣長、市長工作出現了重大問題,對其負有領導、監督職責的黨委集體應承擔怎樣的責任?這就是典型的權力與責任的問題。行政首長固然應當為其分管的工作失誤承擔主要責任,但在黨內,其所在領導班子同樣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絕不是為某些失職的行政領導減輕責任,而是説,在黨領導一切的原則下,權力與責任怎樣對應?筆者認為,這種對應至少表現為下述幾個方面:

——黨是重大問題的決策者,決策成敗事關大局,甚至影響到一個地區、一個行業的興衰,直接關係到眾多群眾的利益。如果出現重大問題決策失誤,本著決策者必須承擔責任的精神,黨的領導班子作為整體應被追究責任。從黨的歷史上看,雖有領導班子集體受處分甚至被解散的先例,但因決策失誤而被追究責任卻很罕見,這是導致權力沒有邊界而責任有限的原因之一,也是導致政績工程形象工程難以遏制的原因之一。追究其責任,可以迫使領導班子尊重決策規律,減少決策失誤的概率。有的領導班子內部“一把手”個人專斷導致決策失誤,應追究其主要責任,但是,這種決策往往以“集體領導”的名義作出,如腐敗分子王懷忠始終不承認自己的某些錯誤,強調都是集體作出的決策。這就需要認真反思決策方式,改革和完善決策機制,重大問題的決策過程一定要公開,只有公開,人民群眾才能參與到決策過程中來,才能監督決策過程,才能使一切名為“集體領導”實為個人或少數人決策的行為暴露在公眾面前。在公開、民主的情況下,即使決策失誤,人民群眾也是可以諒解的。反之,決策者即使是一個集體,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執政黨掌握了行政資源,有行使行政權力的便利條件。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政府職能轉換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的背景下,執政黨可以利用的行政權力的範圍、力度都發生了變化。在不應該使用行政權力的地方行使了權力,比如,強行指示某些企業組建所謂的“集團”而導致好端端的企業破産,這一責任由誰來承擔?事情是由政府來做的,決策卻是由黨委來決定的,黨組織能否為此承擔責任?如果不能,是否有權做這種決策?這就需要我們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黨政運作機制,調整黨政關係,區分黨與政府、人大的決策範圍,在黨組織無法承擔責任的事項面前,不能濫用權力,應明確黨的權力是有邊界的。在不能行使行政權力的領域,黨可以通過非權力的方式發揮政治影響力、發揮引導作用。

——黨管幹部是一條基本的原則,在幹部選拔任用問題上,黨建立了追究用人失察、失誤的責任制,無疑是一個良好的開端。但是,在實踐中,某些腐敗分子邊腐敗邊升遷的事例表明,這一責任制還沒有健全化。尤其是一些身居要職的領導者,其腐敗行為敗露後,對這些人的使用、提升應由誰承擔責任?既然建立了責任制,那麼,應當承擔責任的無論是集體還是個人,都應有一個明確的“説法”。在這一責任制面前,無論職位高低,都應受到同樣的制約。本著對人民負責的精神,對用人失察、失誤的追究也應該公開。

執政黨權力與責任對應,與領導者個人的引咎辭職雖然不是同一層面的問題,但道理是一樣的。謹記權力與責任對應,才能真正肩負起自己的使命,換一個角度説,才能長久地掌握權力。

背景資料

重慶開縣井噴特大事故

2003年12月23日,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位於重慶開縣的羅家16號天然氣礦井發生特大井噴事故,大量有毒氣體硫化氫的擴散最終導致了243人死亡。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馬富才引咎辭職,分管品質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任傳俊被記大過處分。黨中央,國務院同時責成中石油集團對事故負有其他重要責任的人員作出嚴肅處理。

密雲“2.5”事件

2004年2月5日,北京市密雲縣在舉辦迎春燈展過程中,由於領導和管理責任不落實,導致雲虹橋上人員擁擠、踩踏,造成37人死亡、37人受傷的重大責任事故。

縣長張文引咎辭職 。

密雲縣委副書記陳曉紅,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密雲縣副縣長王春林,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對事故中涉嫌玩忽職守犯罪的2名直接責任人員,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其他8名事故責任人也分別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吉林“2.15”火災事故

2004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廈發生特大火災事故,54人在事故中喪生,70多人受傷。經調查認定,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中百商廈“偉業電器”員工於洪新將點燃的香煙掉落在庫房中,引燃地面紙屑、紙板等可燃物發生火災。

吉林市委副書記、市長剛佔標,作為安全生産工作第一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剛佔標引咎辭去吉林市市長職務,同時辭去吉林市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

吉林市副市長蔡玉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和行政記大過處分。

吉林市商業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劉文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降級處分。

吉林市商業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常委楊開寶,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撤職處分。

事故中分別涉嫌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吉林市中百商廈總經理劉文建等5名直接責任人員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其他9名事故責任人,也已分別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列印本頁
好友推薦
發表觀點
相關文章
   
 
版權所有 學習時報社 電子郵件: xxsb@263.net 電話: 86-10-62805131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大有莊100號 技術支援: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未經書面授權禁止複製或建立鏡像(20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