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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矯正:刑事司法實踐的有益嘗試  
 

從當前世界的發展趨勢看,刑罰制度向兩極化發展,即對社會危害極大的重刑犯罪嚴格控制假釋,實行長期關押;而對青少年犯罪和初犯、偶犯以及輕犯,則盡可能放在社會上改造。

□張海光

所謂“社區矯正”,是指與在監獄執行的“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它是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

社區矯正是一種專門機關和社會力量相結合的刑罰執行方式,在國外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它已經被廣泛應用。但它在中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似乎還是一個新名詞。

社區矯正,它所涉及的刑法理論問題,首先是關於刑罰的目的理論。關於刑罰的目的,長期以來存在報應主義與預防主義的爭論。所謂刑罰的報應主義,即指根據犯罪人的犯罪行為確定刑罰及其受懲罰的程度,其追求的是罪刑的對等性;懲治犯罪是為了表達社會正義觀念,恢復社會心理秩序,也體現刑罰的倫理道義性。而所謂預防主義,即指通過對犯罪人適用刑罰,實現防止犯罪發生的社會效果,刑罰的目的就是預防犯罪;可分為個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當今刑法學界又崛起了刑罰目的的一體論,即認為刑罰既回顧已然的犯罪,又前瞻未然的犯罪,對前者,刑罰以報應為目的,對後者,刑罰以預防為目的。

而在刑罰目的預防主義理論或刑罰目的一體論的直接影響下,非犯罪化、非刑罰化已成為當今世界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課題,其中社區矯正就是非刑罰化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我國的刑事司法其實早有社區矯正的實踐,比如刑法規定的緩刑制度,在實踐中就被廣泛適用。又如我國獨創的管制制度,刑法規定管制是五大主刑之一,它就是對經由人民法院判決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機關管束和人民群眾監督下進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可以説這就是社區矯正的一種實踐。因此,社區矯正對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來説並非泊來品,而是早已有之。只不過長期以來,我國立法和司法界中,刑法萬能理念和重刑主義思想根深蒂固,對社區矯正等非刑罰化運動並沒有給予應有的關注。

從罪犯改造的角度説,我國基本上處於監禁刑罰制度階段。因為監管資源緊張,不但獄方無力對一些嚴重刑事犯罪進行針對性改造,監獄環境的交叉感染又極易造成一些青少年和輕刑犯罪人員入獄後進一步強化了犯罪惡習;因為長期監禁,刑釋人員回到社會後相容性和適應力差,社會歧視明顯,生活就業困難,容易積澱為新的社會消極因素,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況且,社會治安是一個需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系統工程,僅靠關押犯罪人剝奪其人身自由或處以死刑徹底根除其重新犯罪的能力,顯然是不夠的。關鍵還在於要切實建立起長效機制,要提高廣泛社會民眾的法制觀念,使人們都能知法、懂法並且守法,要發揮社會各個方面的力量,在社會的各個層面建立起打防結合的機制,從根本上實現社會治安的良性發展。

我國的刑法理論界和刑事司法實務界已經認識到這個問題,不僅在理論上進行了一些深層次的探索,而且在實踐上開展了一些有益的嘗試。比如,在2003年3月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期間,就有全國人大代表提交一份立法議案,呼籲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為全面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加快我國刑罰制度的改革創新。2003年6月,北京市決定在東城區、房山區和密雲縣的47個街道、鄉鎮,首次大範圍展開罪犯“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擬對具有北京市正式戶口、長期居住在試點區(縣)的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被暫予監外執行、被裁定假釋和刑滿釋放後繼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可通過在社區參加公益勞動的方式來服刑。 又如上海市長寧區法院近年來對未成年人罪犯實行“暫緩判決”的做法,即對已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先予以定罪而暫緩判處刑罰,規定一定的暫緩時間,在法庭的指導下依靠社會力量進行教育改造,而後視改造情況給予從輕、減輕甚至免除刑罰。這些都應説是一種發揮社會力量改造罪犯從而維護社會長治久安的有益嘗試。

而從當前世界的發展趨勢看,刑罰制度向兩極化發展,即對社會危害極大的重刑犯罪嚴格控制假釋,實行長期關押;而對青少年犯罪和初犯、偶犯以及輕犯,則盡可能放在社會上改造,為了真正實現刑罰的報應特別是預防的目的,使刑罰的效益得到最大限度地發揮,從而削減刑罰成本、降低罪犯的重新犯罪率,使社會實現長治久安。筆者認為,中國立法機關應該儘快採納前述的那位全國人大代表的建議,制訂出臺一部《社區矯正法》,對中國社區矯正問題予以立法上的規範,以促進中國刑罰制度改革的深入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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