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一些推行了新聞發言人制度的省份,政府有關部門告知去採訪的記者:所有的事情新聞發言人都講過了,你去找新聞發言人吧!
中國人民大學喻國明教授就此接受《瞭望東方》記者採訪時認為:從表層上,這可以説它是對新聞發言人制度的誤讀,是對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嚴重曲解。實際上,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並不是免除各級官員面對新聞機構向公眾披露資訊、公開政務的職責。不是説有了新聞發言人,其他官員一律都可以不接受採訪了。我們的政府,包括每個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國家,都沒有這麼向外解釋新聞發言人制度。如果用這種方式來理解,有新聞發言人制度還不如沒有好。
他説,更深層的問題是:官員為什麼不願接觸媒體?這是因為,事關公眾利益的資訊披露一定是有責任的。從現代政治傳播學的角度説,資訊就是一種權利。披露資訊實際上等於是一種權利的社會分享過程。這種權利的分享到什麼程度、以什麼方式,都需要制度來保障。
長期以來,在資訊披露方面,我們國家存在著一種明顯的責任不對稱的情況。 表現在:作為某一級主管的官員,不披露某類資訊就不會承擔任何責任。但如果一旦他披露了,卻可能要承擔由此而來的全部後果。人的天性是趨利避害。責任不對稱使官員傾向於沉默,傾向於不披露,傾向於不跟媒體接觸。這是體制的問題。
喻國明説:在資訊披露問題上應該建立對稱的責任制。責任制的內涵就是,不管他披露資訊還是不披露資訊,相關的責任都應該由他承擔。這時他就會有一個權衡:如果不披露,引起的負面效果和損失,他自己是否能夠承擔得起責任。這個責任是對稱的,而不是説我不披露我就不負責任。
資訊的披露的確有一個度的把握,把握這個度要以老百姓高興不高興、滿意不滿意作為最高標準。
新聞發言人制度的一個功能是政府公關。什麼叫公關?公關之父伯奈斯説,最好的公關就是説實話。當你不説實話的時候,即使你有很高的技巧,能蒙人于一時,但最終還是要受到時代、輿論和歷史的懲罰。設立新聞發言人並不是為了要把一個事情“抹平”。根本的是,政府要通過新聞發言人的發言行為,使政府與公眾之間的資訊不對稱狀態得以改善,使公眾對事實的了解更加全面,更加客觀,更加深刻。這是判斷新聞發言人做得到位不到位、稱職不稱職、效果好不好的最高標準。
喻國明説:一個政策説到底是有它的價值底牌的,就是説制定它到底是為誰服務的。新聞發言人制度是為了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權,還是保障官員的職位穩定性,這是需要從根本上去考慮的。
(《瞭望東方》週刊2003年12 月11 日 張修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