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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決農民工問題須有戰略眼光  
 

——從民工被欠薪談起

問題還在於,所有的官員都希望為政一方,造福於民,開工許多工程。如果這樣一種政績制度不改變,政府對建築商工程款的拖欠就得繼續下去,並不斷惡化

由於計劃經濟體制及其二元分割式管理和防範式管理方式的影響,將農民流動看作是對管理秩序的衝擊、社會的不安定因素,並對此進行防範式、管制式管理,從而造成對農民工就業權益和其他社會權益的侵害

□鄧聿文

歲末已至。因“欠薪”等問題的凸顯,農民工近期再度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在政府掀起雷厲風行的“清欠風暴”的同時,我們更應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高度,從農村改革的大視野,來重視和解決農民工問題。

誰在拖欠農民工工資

近年來,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現象十分突出。勞動部門的統計顯示,2002年全國各地累計拖欠農民工工資400多億元,而當年勞動監察部門僅追回14億元。以我國外來務工人員最多的廣東省為例,調查表明,“三資”與私營企業有64.4%存在拖欠工人工資、剋扣拒發工資問題;70%以上的工人群體性事件都因拖欠工資問題引起;大部分企業新員工進廠兩個月後才能拿到第一次工資。至於加班不按規定支付工資,或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現象,更是普遍。

欠薪主要發生在建築、餐飲、製衣、製鞋等勞動密集型企業。從企業性質來看,基本上是民營、私營、“三資”企業以及集體企業,也有個別國有企業。其中,又以建築行業企業拖欠工資最為嚴重。根據全國總工會公佈的資料,目前民工被拖欠的工資估計有1千億元左右,而建築業就佔了其中的70%以上。

表面看起來,建築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是由行業運作特性導致的,表現在建築企業的發包、承包、轉包、分包等整個鏈條中,但實際上,它的根源還在於政府的信用。因為在這個債務鏈中,包工頭欠民工的錢,建築商又欠包工頭的錢,最終是地方政府欠建築商的錢。在一些地方,為了所謂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在財政資金困難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強行開工一些項目,要建築商先墊付建築資金。而建築商為了攬到工程,即使在政府欠工程款的不利情況下,也會承包工程,因為承包政府的工程其背後有更大的利潤,即權力所帶來的附加值。建設部提供的數字顯示,到2002年,全國建設單位累計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多達3365億元,其中大部分是地方政府的欠款,相當於當年建築業總産值的19.6%,佔全國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總額的26.7%。

問題還在於,所有的官員都希望為政一方,造福於民,開工許多工程。所以,這樣一種政績制度如果不改變,政府對建築商工程款的拖欠就得繼續下去,並不斷惡化。

另一方面,在勞動力市場主體不成熟,市場秩序混亂,還沒有建立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的大背景下,一些民營、集體企業法律意識淡薄,依照勞動法律法規用工的很少。少數經營者甚至唯利是圖,只想著賺錢,企業管理混亂,缺少相應的制度,隨意性較大。政府部門規範勞動力市場的力量也不足,相關政策措施不完善不健全。我們雖有保護和規範勞動者權益的《勞動法》,但現行《勞動法》根本無法保護民工的勞動權利。這些都在客觀上導致難以避免、制止和及時處理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問題。

拖欠農民工工資是一個社會的經濟生態鏈問題。上面的簡單分析告訴我們,僅僅在節前發佈一些規定通知,雖有政府聲勢浩大的清欠行動,而如果不去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配套措施來尊重民工,保障他們的權益,只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必須與農民工其他的問題聯繫起來才有可能。

從戰略高度看待農民工問題

事實上,欠薪問題只是農民工問題的一個縮影。真正需要我們反思的是,農民工在城市化進程中的貢獻何以與其地位形成巨大的反差?

我們看到,在城市建設中,農民工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但從中分享的收益卻相對越來越少。一項調查發現,在我國南方外來勞動力集中的某省,外來工對其GDP增長的貢獻率高達25%,但在過去10年,農民工年工資增長不足百元。長期以來,中國勞動力成本低廉的競爭優勢,很大程度上是擠壓了勞動者合理的勞動待遇、像樣的生産生活條件和基本的社會保障而形成的。農民工的生存環境和社會地位,多年來並沒有多大改善。新華社記者曾調查了農民工在城市生活和工作面臨的四大突出難題,除了上文提及的工資按時足額領取難外,還有勞動合同簽訂難、子女教育難、加入工會難。

的確,雖然政府對農民進城就業的政策限制基本突破,但就業歧視仍有存在,就業的公共服務歧視基本未變。不僅如此,就業中農民工權益被侵害問題極為突出,表現為大量用工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條件惡劣,職業病、工傷事故多有發生,卻很難求得政府有關部門的保護。社會管理也嚴重歧視農民工。不僅社會保障、住房、戶籍制度上歧視、阻礙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而且把進城農民工視為影響“管理秩序”的因素和收容遣送的主要對象,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此外,農民工子女就學難。據統計,我國以農民工為主的流動人口中,學齡少年兒童有200多萬人,這些人無疑也是義務教育的對象。然而,他們無法像同齡的城市孩子一樣平等地接受當地的義務教育。

和生存權一樣,勞動權或就業權是憲法賦予全體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但由於計劃經濟體制及其二元分割式管理和防範式管理方式的影響,將農民流動看作是對管理秩序的衝擊、社會的不安定因素,並對此進行防範式、管制式管理,從而造成對農民工就業權益和其他社會權益的侵害,如前兩年,為了保護城市下崗工人的就業,不少地方政府在對待農民工的就業競爭時,往往對就業工種、專業、人數、使用期限作了全方位和近乎苛刻的規定。

長期實行的城鄉分割政策及由此導致的對農民工的就業歧視,其産生的後果之一便是我國城鎮化嚴重滯後於工業化。目前,我國城鎮化率為36%,與同等經濟發展水準國家相比要低約10個百分點,與同等工業化水準國家比要低約20個百分點。這是農村經濟發展滯後,農民收入增長不快的重要原因。我國農業和農村發展,面臨著每人平均佔有資源少,農業勞動生産率低的基本矛盾。因此,要富裕農民必須減少農民,要繁榮農村必須推進城鎮化。而農民工進城就業,務工經商,只是農民邁向城鎮化的初始形式,如果這一步不邁出去,城鎮化就沒有經濟基礎。沒有城鎮化,也就不能建設一個城鄉統一的市場經濟體制,實現農民的小康;而沒有農民的小康,便不會有全社會的小康。

當前我國進入城市的農民工已突破1億人,而據預測,今後脫離農業的剩餘勞動力每年將以1300萬人左右的速度遞增。所以,我們必須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高度,從農村改革的視野,來重視和解決農民工問題。

2003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了《關於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提出多方面的政策要求,比如“取消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行政審批,取消對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的職業工種限制”,“取消專為農民工設置的登記項目,……對農民工和城鎮居民要一視同仁”等。應該説,這些政策貫穿著破除城鄉身份,就業融于市場,保障民工權益,促進農民進城的思想,體現了市場經濟和城鎮化的發展方向,也顯示出社會管理改革的方向。現在我們需要做的,是沿著這一方向,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努力:

一是根本轉變計劃經濟、城鄉分割的思維,確立市場經濟、城鄉開放與統籌的觀念。

二是調整不符合城鄉開放、市場經濟的利益關係,積極創造條件,改變兩種戶口居民權利不平等的狀況,給農民平等的國民待遇,解除對農民轉移就業、身份轉變的束縛。

三是推進政府管理職能的轉變,建立農民工的利益保護機制,把對農民工管理的重點轉到其合法權益的保護和服務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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