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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無過錯合理懷疑權”?  
 

□劉仁文

《檢察日報》12月29日報道,近日出臺的《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初稿對新聞媒體的監督作了專條規定:“新聞記者在預防職務犯罪採訪工作過程中享有知情權、無過錯合理懷疑權、批評建議權和人身安全保障權,任何單位和履行職務的人員應當配合、支援,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該規定中的“無過錯合理懷疑權”不僅是一個文字上的新表述,而且牽涉到一個理念上的大轉變,如能付諸實施,將對強化新聞媒體的監督起到積極的作用。

何謂“無過錯合理懷疑權”?按照字面上的理解,就是只要媒體從業人員沒有過錯,那麼他就可以合理地去懷疑公職人員的職務廉潔性。這與美國司法中的“實際惡意”原則有異曲同工之處。

43年前,在美國發生過一個“沙利文訴紐約時報名譽侵權”的著名案件,其基本案情如下:

1960年3月23日,《紐約時報》接到一個支援馬丁·路德·金的民權組織的一份廣告,該廣告呼籲民眾支援並資助馬丁·路德·金領導的黑人民權運動。《紐約時報》隨後刊登了這一廣告。廣告譴責南方幾個地區對黑人民權運動的壓制,並且指責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警察侵害黑人民權運動者的基本人權。蒙市的公共事務專員沙利文看到報紙以後,認為廣告不指明提及的“南方違法者”指的就是他,因為他是事件發生時負責警察工作的市專員。他認為,該廣告中涉及的失實內容將在公眾腦海中形成對他不利的印象,因此廣告侵害了他的名譽權,於是向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郡巡迴法庭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紐約時報向他賠償50萬美元。巡迴法庭最初支援了原告的這一訴訟請求,法官判決紐約時報向沙利文賠償50萬美元。紐約時報不服,向阿拉巴馬州高級法院提起上訴,但高級法院仍然支援原審判決。紐約時報繼續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最後,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儘管廣告內容存在失實之處,但沙利文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紐約時報是出於惡意誹謗他,因此,9位大法官一致通過了推翻阿拉巴馬州法院的判決。

在布倫南大法官代表法庭闡述的判決理由中,他寫道:本案的價值在於“公共官員因其公務行為受到批評——這種批評正是憲政制度為了限制政府權力而保護言論與表達自由的反映——該批評是否該遭到因反對而提起的誹謗訴訟,本案第一次要求我們確定彼此的邊界。”接著,他詳細闡明表達自由作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重要內容的核心含義是保障人民批評政府的權利,指出憲法第一修正案反映了這個國家“深刻的信仰:關於公共問題的辯論應當是無拘無束、健康和完全公開的,而且包括可以對政府和公共官員進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銳批評。”寫到這裡,大法官回到案件本身,認為:本案廣告所抗議的乃是有關這個時代的主要公共問題,它有權獲得憲法保護,為此,需要對批評者作適當的傾斜,不能因某些事實陳述上的錯誤而支援原告所謂之誹謗,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護並不取決於“人們發表的觀念和信仰是否是真理、流行或者具有社會效用。……在自由辯論中,錯誤的陳述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表達自由獲得所需的‘呼吸空間’,我們必須忍受這些錯誤。”

本案在美國確立起了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即“實際惡意”原則:公共官員因公務行為遭到誹謗,他不得從中獲得受損救濟,除非能夠證明發表言論者存在實際惡意——被告明知陳述錯誤,或者毫不顧及陳述是否錯誤。受此案影響,後來在英國也出現了司法不支援公共機構濫訴民間批評者的判例。再後來,該原則又被擴大使用到公共官員以外的其他公共人物。如今,在西方社會,公共人物從媒體中獲得的“益”使他必須忍受媒體監督這一“害”,已經成為一個婦孺皆知的命題。

在中國,曾有學者替那些貪官“抱不平”:如果媒體早一點監督他們,監督的力度大一點、效果好一點,也許他們就不至於從“人上人”淪為“階下囚”,至少是不至於等到發現已經是“死罪”了。深圳女巨貪勞德容在懺悔信中也曾言:“如果新聞媒體及早監督,我就不會犯這麼大的錯。”可見加強新聞監督,不僅對預防職務犯罪、減少國家損失有利,也對那些處在“火山口”上、時刻面臨各種誘惑的公共人物有利,而確立媒體的“無過錯合理懷疑權”,或者乾脆接軌為“實際惡意”原則,不失為強化新聞監督的有效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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