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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權利”的角度出發  
 

□蘭文飛

近日,由“首都之窗”網站公佈並向市民徵求意見的《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送審稿)》,引起了一些媒體的關注,關注的焦點之一是關於該《辦法(送審稿)》的“第二十條《運營安全禁止性規定》禁止下列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包括了“在車站出入口、車站和列車內乞討、賣藝、吸煙、躺臥、擅自銷售物品”。這些討論集中在所謂的“行乞權”的正當性問題上。

此前,北京市的有關部門從12月6日起開始在北京王府井商業街進行“百日會戰”,旨在清除街內流浪乞討人員、無照商販、髮發小廣告者以及在名店老字號門前“等活拉客”的閒雜人員。另據媒體報道,在廣州市,民政局的有關負責人曾建議儘快研究一套在某些特定區域內禁止乞討的規定,在廣交會、世博會等重大政治、經濟活動場所和窗口地段設立“禁討區”,禁止流浪乞討行為。在江蘇,該省公安廳出臺了《關於妥善處理大中城市流浪乞討問題的意見》,要求對未滿16周歲的流浪乞討人員,要一律送兒童福利機構撫養,流浪乞討問題嚴重的城市可對流浪乞討區域、時間範圍予以一定限制。在上海,針對地鐵乞討、散發小廣告、違規設攤、賣報等行為的整治行動開始“升級”,對違規者的處罰將從批評教育、經濟處罰上升到拘留。

對各地相繼出臺的對“乞討”行為的限制規定,媒體的評論不一。有從保護弱勢群體角度出發要求給予乞丐這一特殊群體予以特殊照顧的,有從法律上尋找行乞正當性依據的,重要的根據之一就是我國的《憲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贊成限制乞討的一些觀點則以“乞討”行為的負面影響為考慮,認為一些過度的乞討行為侵犯了他人的權益,擾亂了正常的公共秩序,並對城市形象造成不良影響;也有專家以法律為根據,在對“行乞權”的法律界定上,從維護、規範公共秩序的角度出發,認為在某些區域規定禁止乞討是正當合理的。

我們注意到,在這些討論當中,“權利”成為了許多人思考問題的基本出發點,大家自覺地從法律上尋找對“乞討”這一行為的“權利”界定,無論反對者或贊同者都把憲法規定的公民的正當權利作為合理解釋的邏輯起點,並把“權利”所涵蓋的範圍落實到國家的每一個公民、社會的每一個成員身上,這其中也包括那些以乞討為生的特殊群體。這種對“權利”的認同表明瞭大家對法治精神的高度認可,是一種非常可貴的理性,這一認可實際上也是對政府的一種道德要求,正如德沃金所説的那樣,權利構成了法律的道德基礎,而“如果政府不能認真對待權利,它也就不會認真對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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