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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戰略的四要素 武夷山  
 

自從科技部2002年啟動“人才、專利、標準”三大戰略以來,全社會對專利的重視程度大大增強了。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對“專利戰略”的認識比較簡單化,將其等同於“促進專利申請”,於是出臺了一些鼓勵專利申請的經費資助措施。與過去對專利工作不聞不問相比,這當然是一個進步,不過還遠遠不夠。

專利本身不是目的,利用專利來創造經濟價值或削弱競爭對手才是根本的目的。因此,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在制定專利戰略時,至少要考慮以下四個方面:

首先,開發原創性技術並獲得相應專利。這是最有價值的專利。對於這類專利,只是擁有了還不夠,還要思考如何將其轉化為商品,實現其潛在的經濟價值,例如通過專利轉讓。

其次,針對國外公司的原創技術專利,迅速申請週邊技術專利,使國外公司的盈利空間縮小。日本公司在這方面很有經驗。例如,歐美國家在日本專利局申請了一種新型自行車的技術方案,日本企業就趕緊申請自行車腳踏板、車把手等眾多週邊小專利(包括外觀設計專利)。國外廠商只要想實施其新型自行車總體設計方案,就躲不開這些週邊專利,只好與日本公司簽訂專利利用的交叉許可協議,也就是説,外國公司無償使用日本企業擁有的週邊小專利,日本企業也得以無償利用外國公司擁有的涉及新型自行車關鍵技術的專利。這就做到了“以小制大”。

第三,通過技術披露,約束競爭對手的專利權利訴求的範圍和力度。技術披露本身不屬於專利行為,但這一做法應視為專利戰略的一部分。技術披露是一種巧妙的手段。一般而言,發明者出於成本考慮或其他原因不打算申請專利,就可以在業界認可的渠道披露自己的技術成果,建立其“先在技術”(Prior Art)的地位。一個公司若想圍繞某項技術申請專利,就不會過早披露自己在該領域的技術進展。但是,如果覺察到競爭對手有可能在同一領域率先獲得專利,則可以及時披露有關技術,起到一種威懾作用,同時使得對方申請專利時的權利訴求的範圍縮小,力度減弱。例如,1992年,膠捲製造商阿格法公司在英國的《科研成果披露》(Research Disclosure)雜誌上宣佈了本公司在光刻印刷版方面的技術進展。到了1995,阿格法公司卻申請了關於該技術的專利,在申請書中援引了自己1992年的技術披露內容。1997年,柯達公司在申請“直接寫制光刻印刷版”專利時,也引用了《科研成果披露》上發表的這條消息。在美國,如果專利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未能適當地引用與本項申請相關的在先技術,則可能遭遇不被批准的後果。因此,柯達公司引用競爭對手阿格法公司的技術成果是不奇怪的。阿格法公司在1992年就進行技術披露,很可能是為了遏制和威懾競爭對手。在我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不要求發明者在申請專利時引用在先技術。這樣,我國發明者去美國申請專利時會遭遇已經記錄在案的很多在先專利的“阻擊”,而外國人來我國申請專利從某種意義上説則如入無人之境。因此,鄭重建議國家智慧財産權局認真考慮一下,今後是否也要求專利申請人引用在先技術,以適應知識社會的需要。同時,我國技術實力雄厚的公司也可以利用國際上認可的披露渠道——如《科研成果披露》——來進行適時的、必要的技術披露。

第四,仿製利用人家的專利技術。不要一説專利戰略,就只想到自己申請專利。合理合法地利用別人的專利往往是技術趕超的捷徑。著名的民營企業——北京時代集團在起步時,就是瞄準國外即將過期的專利,先行仿製其技術産品並進行二次開發,等到有關專利的保護期一到期,就迅速拿出自己基於仿製的産品,推向市場。後來,時代集團力量壯大後,也逐漸開始了自主研發。

我們還有很多企業未能認識到專利戰略的重要性,或者儘管模糊地知道專利戰略重要,但是不知道如何有針對性地制定自己的專利戰略。各級政府或行業協會有必要組織和動員科技資訊機構、技術市場、技術轉移機構、專利事務所等相關單位,對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就專利戰略問題進行基本的啟蒙培訓,使更多的企業學會掌握這一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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