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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學研究之反思 王亦白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制建設如火如荼,行政法可以説是諸多法律部門中發展較為引人注目的一支,從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關於“人民法院受理法律規定可以起訴的行政案件”的啟蒙性規定,到1989年《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的肇始之功,隨後中國行政法制建設迎來了一個空前發展的春天。法律實踐的發展隨之拉動了行政法學理論研究的進步。特別是1990年代以來,從事行政法研究的學者越來越多,學界的著述量非凡,發表的行政法學類的論文和專著亦蔚為大觀,基本建立了行政法學科的知識體系,隨著專業話語的逐漸形成,行政法學漸成“顯學”。法學是典型的致用之學,行政法則又更甚,制度建設與理論研究的互動渠道暢通,行政法學者一開始就與實際部門結合,在他們的積極倡導與熱心參與下,當下中國可謂基本建立了行政法的制度框架。

然而,行政法制度建設上的紅紅火火,掩蓋不了“浮華背後”的窘境。行政法制度體系雖已草創,但是距離完善的行政法體系的目標還差得很遠。儘管關於行政管理的立法數量已經十分可觀,幾乎每一項重要的行政管理權都可以説是“有法可依”,而且屬於行政法領域的一些基本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也先後頒行,其他一些法律如行政程式法等也在積極醞釀之中。但是,這些立法具有一個比較明顯的缺陷,就是“各自為戰”,它們好像是行政法領域裏眾多的“個體戶”,人們從這些立法的字裏行間有時候很難讀出統一的思路、共同的理念、緊密的聯繫,而這種狀況又造成了在本該和諧一致的各個行政性立法之間,缺少必要的銜接與協調,一些立法之間甚至存在明顯的相互衝突。

這是因為,我們缺乏有關行政法體系建立的總體規劃以及相應的時間表,更欠缺一套完整而成熟的理念指導之。這不能不引起反思。當下中國行政法的制度建構與穩步推進,需要“形而上”層面的基礎理論以正視聽,這絕非紙上談兵的空論,因為對於制度建設而言,有之則“高屋建瓴、勢如破竹”,無之則“寸步難行、舉步維艱”。應當認識到,行政法理論對於制度建設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它在邏輯上先於行政法而存在。雖然光有一個好的行政法理論,未必導致完善的行政法體系,也不必然建立一個良性運轉的行政法治國家;但是反過來説,一個敗壞的行政法運作,卻往往基於惡的行政法,深層次講則必然歸咎於混亂而膚淺的行政法理論。應當承認,中國行政法學的進程並沒有比行政法治進程更具超前性。

中國行政法學的問題在於,由於缺乏法治國家嚴謹的制度傳統與規範的學術傳承,再加以曾經“寄人籬下”的行政法發展背景,我們是在倉促之間建立了學科體系,法學知識的積澱性不夠,短期內難免存在弱點。同時,由於學科與實踐不分,行政法的科學獨立性不強,批判精神與理論深度欠缺。目前我國的行政法學大多將側重點放在行政法的操作部分,揪住實踐中的問題不放。這種研究的長處是針對性和實用性很強,能夠解決行政實踐過程中迫切需要解決的一系列具體問題,推動行政法治一步一步走向深入。然而,不足也顯而易見,學者們對實踐關注的局限,形成一種“浮萍”現象(要麼扎堆以至重復研究,要麼漂浮顯得不夠深入),缺乏一種宏大的視界,從而不願顧及或者無暇兼顧行政法的整體結構的一致以及具體制度之間的協調。借用浙江大學林來梵教授的那個“蹩腳的比喻”,我國的行政法學者也好象反覆在一個起點上起跑,如同“個體戶”般“各自為戰”,而法學研究本該是如同進行“接力跑”一般,通過不斷的對話與交流,從而延續“法統”、漸入佳境。

當然,一部分學者已經意識到此點,但又有了矯枉過正的現象。一些行政法學者從哲學的層面對行政法進行研究,去探尋所謂的最一般性、普遍性的學問,於是有了《行政法的人文精神》、《行政法哲學》之類的論著出現,在理論上進行了一個更深的抽象,自説自話、天馬行空。事實上,中國需要的是那種既注重實踐又高於實踐的與行政緊密相連的行政法理論,空談玄學則是紙上談兵,進一步地為“司法實踐而研究”其實也就不可能了。檢討當下中國的行政法學研究,給人一種兩頭大、中間小的感覺,具體制度的研究著力極大,行政法的哲學思索層出不窮,而偏偏行政法本身的基礎理論乏善可陳,這就是所謂的“瓶頸”吧。

究竟怎麼辦?一是講學習。我們需要在使中國的政治哲學與法哲學得到充分發育的基礎上,吃透西方尤其是大陸法係國家那套成型的行政法理論,讓絕大多數行政法學者對這些知識領域不再陌生。二是多交流。自1997年在北京首次舉行“海峽兩岸行政法學研討會”以始,兩岸行政法學界的定期集體性交流機制也已經形成,但這還不夠,還需要與大陸法係、英美法係等法治先進國家進行持續而深入的對話,取長補短。三是真思考。由於運用西方觀念及其思維方式能否直接解釋中國現實這一問題的客觀存在,我們在放下架子與國際接軌的同時,更需要鍛鍊一種批判精神與反思能力,嚴格依照學術規範來研究行政法學的中國問題或中國的行政法問題。惟其如此,通過一代代學人的漫漫求索,中國的行政法才能遊刃有餘地應對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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