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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雲談“文化大革命”未能避免的原因(下) 林蘊暉  
 

(四)

然而,黨在取得全國的執政地位以後,黨的民主集中制的決策機制逐漸受到扭曲。對黨內有爭議的重大問題,不經中央書記處、中央政治局、中央委員會的討論,由主要領導人個人決定的情況屢屢發生。

這是因為,在延安整風期間,中央政治局于1943年3月20日通過的《中央機構調整及精簡決定》,在明確“政治局推定毛澤東同志為主席”;“書記處重新決定由毛澤東、劉少奇、任弼時三同志組成之,澤東同志為主席”的同時,規定:“會議中所討論的問題,主席有最後決定之權”。這樣,就賦予了毛澤東超越中央集體之上的權力。儘管在全國解放之前的戰爭年代,未發生有個人決定重大問題的典型事例,但在建國之後不久,情況就大大不同了。如:

1951年圍繞山西發展農業生産合作社問題的爭論。當事人薄一波回顧説:

“……,毛主席找少奇同志、劉瀾濤同志和我談話,明確表示他不能支援我們,而支援山西省委的意見。同時,他指示陳伯達召開互助合作會議。”(薄一波著:《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上卷,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91頁。)

如果説,只是個人表態,毛澤東完全有自己的權利。但未經中央書記處和中央政治局的討論,就指示陳伯達召開互助合作會議並起草農業生産互助合作的決議,顯然就是在行使主席的最後決定權了。

其二,1951年12月,在工會工作方針問題上開展對李立三的批判,也屬同樣的情況。從1950年7月,鄧子恢在中南總工會籌委擴大會議上報告,談了工會工作的基本立場和基本任務之後,黨內高層明顯出現不同意見。1950年12月22日,毛澤東在西北局關於職工運動的報告上批示:四中全會一定要討論工會工作並且以管好工廠工會工作為中心來研究,因此要組織一個委員會,起草一個決議案;過去工會工作是有成績的,成績很大,問題甚多;……全黨都要注意這個問題,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要專門討論工會工作,不是小規模地討論,要大規模地討論。

後來,七屆四中全會因故推遲召開。1951年10月2日,全國總工會主席、黨組書記李立三寫了《關於在工會工作中發生爭論的問題的意見向毛主席的報告》。不久,毛澤東在中央一個文件上批示:工會工作中有嚴重錯誤。李立三隨即在全總黨組舉行的第一次擴大會議上受到批判,並撤銷職務。工會工作的方針問題,就這樣一錘定音了。

其三,1955年關於農業合作化速度問題的爭論。並非先由中央集體討論,而是毛澤東先作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逐級開展批判“小腳女人”的右傾機會主義,再召開七屆六中全會作結論。

以上種種,就開了個人決定重大問題的先例。對1958年後的情況,鄧小平曾明確説道:

“從一九五八年批評反冒進,一九五九年‘反右傾’以來,黨和國家的民主生活逐漸不正常,一言堂、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個人崇拜、個人淩駕於組織之上一類家長制現象,不斷滋長。”(鄧小平:《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1980年8月18日。《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0頁。)

問題的嚴重性更在於,凡屬毛澤東所不贊同的意見,一律被上綱、上線。“打擊同他意見不同的人”。以至在1958年“大躍進”中,薛暮橋和宋劭文希望陳雲找毛澤東談談他對“大躍進”中的一些問題的想法時,陳雲無可奈何地表示:“不吃一點苦頭,這些話是聽不進去的。”(孫業禮、熊亮華著:《共和國經濟風雲中的陳雲》,中央文獻出版社1996年版,第150頁。)

正是鋻於黨內高層這種極不正常的狀況,彭德懷在廬山才下決心上書毛澤東。據周小舟當時説,彭德懷覺得:“中央常委之間,少奇同志當了國家主席之後更不便説話,恩來、陳雲同志犯了錯誤不能説話,朱德同志意見較少,林彪同志身體不好,了解情況不多,不甚説話,小平同志亦不便多説”,由他來寫這封信最合適。(周小舟給毛澤東的信,1959年8月13日。轉引自金衝及主編:《陳雲傳》,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1188頁。)彭德懷後來在自述中寫道:“我當時對那些‘左’的現象是非常憂慮的。我認為當時那些問題如果得不到糾正,計劃工作迎頭趕不上去,勢必要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我想,這些問題如果由我在會議上提出來,會引起某些人的思想混亂,如果是由主席再重新提一提兩條腿走路的方針,這些問題就可以輕而易舉地得到糾正。”(《彭德懷自述》,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75頁。)歷史實踐證明,彭德懷這種種考慮完全是從大局出發,從黨的利益出發的。不幸在廬山上被打成了“反黨集團”的頭子。

1966年開始的“文化大革命”搞得天下大亂,出於對黨和國家大局利益的考慮,1967年2月,葉劍英、譚震林、陳毅、李富春、李先念、徐向前、聶榮臻等老帥和副總理在京西賓館、懷仁堂先後對江青、陳伯達、張春橋等人進行批評和爭論,可以稱得上“都是彭德懷”。對黨內高層如此重大的分歧,未經中央集體討論,毛澤東一人定調,就把這邦老帥和副總理打成了“二月逆流”,使黨內高層再也無法進言,黨規黨法蕩然無存。

鋻於歷史的沉痛教訓,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鄭重指出:“根據黨的歷史的經驗教訓,全會決定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健全黨規黨法,嚴肅黨紀。”強調“國要有國法,黨要有黨規黨法。全體黨員和黨的幹部,人人遵守黨的紀律,是恢復黨和國家正常政治生活的起碼要求。”(《中國共産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1978年12月22日通過。《三中全會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3、14頁。)中共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作了更具體的規定:

“集體領導是黨的領導的最高原則之一。從中央到基層的各級黨的委員會,都要按照這一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是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幹部的重要任免……,應該根據情況分別提交黨的委員會、常委會或書記處、黨組討論決定,而不得由個人專斷。”

“在黨委會內,決定問題要嚴格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書記和委員不是上下級關係,書記是黨的委員會中平等的一員。書記或第一書記要善於集中大家的意見,不允許搞‘一言堂’、家長制。”

“各級黨組織必須切實保障黨員的各項權利。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是嚴重違犯黨紀的。

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和黨的報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問題的討論,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對黨的任何組織和個人提出批評。黨員對黨的方針、政策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級黨組織直至中央作口頭或書面的報告。黨組織應當歡迎黨員群眾的批評和建議,並且鼓勵黨員為了推進社會主義事業提出創造性的見解和主張。”(《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産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三中全會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第417、418、426頁。)

這些經過長達20年“左傾”,付出了沉重代價取得的教訓,在經過20多年改革開放取得較為順利發展的今天,又逐漸為不少人淡忘了。有的單位的領導人竟然提出不許有“雜音”;有的把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的黨員視為“不安定因素”;有的更明文剝奪黨員的權利,不許三人以上聯名向黨組織反映意見。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在中央強調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今天,重溫那段痛苦歲月留給我們的深刻教訓,是絕非多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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