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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黨員權利是先進性建設的重要內容 吳敏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糾正了黨內過去的一大批冤假錯案,制定了新黨章,頒布了《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建立健全了黨內的相當一些民主制度,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作了大量工作,成績不可否認。但是,現在仍然存在的差距和問題也不少。其主要表現,一是對黨員的知情權保障得不夠,許多應該讓黨員知道的黨內事情沒有及時、真實地告知黨員,一般黨員了解的黨內資訊同黨外群眾沒有多少差別,而且許多黨內情況往往是“正式文件證實小道消息”;二是對黨員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權保障得不夠,多年來幾乎沒有組織一般黨員在黨的會議和報刊上進行過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三是對黨員批評、揭發、檢舉權和要求罷免、撤換不稱職幹部權保障得不夠,行使這些權利的黨員往往要遭到打擊報復,有的甚至被加之以“莫須有”的罪名而交付專政機關;四是對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保障得不夠,相當一些本應由黨員表決的事情和選舉的領導幹部,往往由上級主要領導人拍板決定,表決和選舉只不過是走個過場,有時甚至連過場也不走;五是對黨員受處分的申辯權、申訴控告獲得答覆權保障得不夠,一些職能機關特別是其負責人對黨員的申辯、申訴和控告漠然置之,致使相當一些受到不公正處分和對待的黨員投訴無門。這些差距和問題儘管並不具有普遍性,但在相當一些地方和單位程度不同地都有所表現,在有的地方和單位甚至還比較嚴重。這些差距和問題的存在,對於促進黨員履行義務特別是發揮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對於保持和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生命力、創造力,對於有效推進黨的先進性建設,都造成了不可忽視的影響。

因此,我們必須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下大功夫,主要包括兩大部分,一是提高思想認識,二是建立健全體制機制並切實得以遵循。

在提高思想認識方面,要從黨的先進性建設基礎工程的高度,充分認識保障黨員權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構成黨組織的最基本的細胞是黨員,黨的先進性建設的任何效果都要通過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體現出來。而黨員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的培育和發揮,都要立足於黨員權利的實現。如果黨員權利不被重視,得不到落實,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就無從談起。

在建立健全體制機制方面,首先要認真落實《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在對黨員權利作了進一步闡釋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了一系列切實可行的保障措施和責任追究機制。但是, “條例”正式頒布一年多來,一些規定和要求仍然停留在紙面上,尚未真正貫徹落實。需要逐步建立一套能持久發揮作用的自下而上的監督機制,真正使“條例”成為保障黨員權利的“尚方寶劍”。

此外,保障黨員權利不可能“單兵突進”,而是同黨內多方面的制度密切相關。為了切實保障黨員權利,黨的十六大及十六屆四中全會實際上強調了多方面的制度和機制,主要是:(1)黨員直接選舉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黨代會代表的制度;(2)代表同選舉單位黨員聯繫並聽取和反映黨員意見和建議的制度;(3)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提議的處理和回復機制;(4)黨的代表大會直接或間接地向黨員負責、報告工作並接受其監督的制度;(5)各級黨的全委會向同級黨的代表大會負責、報告工作並接受其監督的制度;(6)各級黨的常委會向同級黨的全委會負責、報告工作並接受其監督的制度;(7)黨務公開並保障黨內不同意見平等討論、保障黨員講真話和心裏話的制度;(8)黨內情況通報、情況反映和重大決策徵求意見制度。這些制度和機制密切聯繫,有機統一,同《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所規定的那些制度和責任追究機制一起,共同構成了保障黨員權利的科學的制度體系。對這些制度和機制認真遵照施行,就能切實有效地從制度上保障黨員權利,從制度上為黨的先進性建設夯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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