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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鎮改革應立足於新農村進行職能定位 劉修起  
 

鄉鎮是我國最基層的行政建制,處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第一線。新農村建設對鄉鎮機構改革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需要我們儘快建立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鄉鎮行政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

一、鄉鎮政府要突出三項職能

由於鄉鎮的地位和特點,鄉鎮職能在配置上存在著非完整性,特別是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協調推進農村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必須科學定位鄉鎮政府職能。

第一,強化社會管理,健全鄉村治理機制。鄉鎮作為基層的政府機關,具有執行國家意志的義務,負有對農村社會進行管理的主要職責。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需要強化社會管理;農村稅費改革後,鄉鎮職能由側重經濟建設,需要向強化社會管理轉變;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更加迫切需要鄉鎮強化農村社會管理,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要堅持政社分開,理順鄉鎮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從“全能政府”走向“小政府大社會”,創新農村社會管理體系。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完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治理機制。加強村民委員會建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農民自我管理能力。培育農村新型社會化服務組織,包括各種行業協會、仲介組織等,“還權于社會”,健全社會自律體系。

第二,強化公共服務,改善農村基礎設施。以往鄉鎮政府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放在經濟發展上,一味追求經濟增長的數字,對基礎設施建設重視不夠,農村公共設施建設嚴重滯後。鄉鎮政府必須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大力加強農田水利、耕地品質和生態建設;加強鄉村基礎設施建設,尤其要大力加強農民飲水、行路、用電、燃料等最急需的生活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村莊規劃和人居環境治理,改善農村生活環境和村容村貌。鄉鎮政府提供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可以因地制宜地通過“民營化”等形式,引入市場機制,吸收社會各方面力量,從而將高品質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提供給社會。

第三,發展社會事業,建設農村精神文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一條腿長、一條腿短”的問題,表現在農村社會事業發展上更是短中之短。鄉鎮政府必須進一步強化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職能,加快發展農村義務教育,大規模開展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積極發展農村衛生事業,繁榮農村文化,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加強社會公德建設,加強農民思想道德教育,倡導健康文明新風尚。

二、 鄉鎮機構改革的幾個重點

鄉鎮機構改革是農村綜合改革的重點和難點,既具有緊迫性,又具有艱巨性、複雜性和長期性,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鄉鎮機構改革必須緊緊圍繞鄉鎮機構職能轉型這個核心,妥善處理下述幾個問題:

一是理順鄉鎮與上級關係,為鄉鎮職能轉型奠定基礎。首先是要理順好條塊結合的關係。現在鄉鎮許多職能許可權都上收為縣以上條條管理,鄉鎮職能愈加不夠完整,形成“有限的權力、無限的責任”。應當明確,能由鄉鎮管理的事情,盡可能下放到鄉鎮。其次是要堅決控制上級搞各種考核、評比、達標活動。如果上級過分強調經濟增長等指標,特別是過多地實行“一票否決”,鄉鎮職能勢必難以轉變。有些上級對鄉鎮的評價指標往往強調必須有機構、有人員,這是造成鄉鎮機構減而復脹的原因之一。因此,應當變革現行的評價機制,將鄉鎮機構工作人員的切實利益同鄉鎮的發展密切聯繫起來,使上級部門對鄉鎮的考核,還原為對增進農民福祉等工作實績的考核。

二是合理設置鄉鎮機構編制,形成職能轉型的有效載體。機構設置和編制核定是機構改革的重點難點,也是人們的特別關注點。各地鄉鎮區位和經濟發展水準差距較大,機構設置不應搞一種模式,應根據職能要求、當地情況、特別是新農村建設的需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因地制宜地設置機構。也可以崗位設置代替機構設置。要充分考慮農民群眾的習慣和要求,堅持大穩定小調整。編制核定應當依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量大小進行科學量化,依據區域的面積、人口、區位特點以及經濟發展狀況確定。在保持穩定的前提下,該精簡的必須精簡。精簡人員編制不能簡單使用精簡比例的方法,應充分考慮各地編制的基數不同,特別是事業單位編制是各地自行核定的,原有編制基數差距較大。因此,人員編制核定以絕對數額的辦法比較合理。機構編制核定要有利於整合人力資源,有利於工作協調配合。防止機構設置過細、過多,分散人員力量。

三是改善人員素質結構和工作方式,促進職能轉型的落實。目前,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文化和知識素質普遍較低,不少鄉鎮幹部不具備市場經濟知識和新形勢下的管理服務能力。群眾形象地比喻: 一些鄉鎮只有20%的人能幹事、在幹事,其他人員無所事事,甚至於“跑閒片”。 一些鄉鎮幹部仍習慣於計劃經濟條件下的思維和工作方式,仍習慣於“工作靠指揮、上班靠派活”,習慣於分片包村、工作 “大呼隆”方法,使得鄉鎮職能轉型困難。為此,必須從提高鄉鎮工作人員素質入手,調整人員結構,轉變工作方式和方法,促進鄉鎮職能轉型。

四是進行配套改革,形成鄉鎮改革的合力。鄉鎮機構改革是項系統工程,需要組織、人事、勞動、民政、財政等諸多部門配套改革,形成強大合力。鄉鎮機構屢減屢脹,出現鄉鎮機關 “卡”緊了就進事業單位、財政供養“卡”緊了就進經費自理單位的現象。鄉鎮工作人員所獨有的福利待遇是造成這一現象的深層次原因。因而,在機構改革中如果能夠注意維護被精簡分流人員的利益,能夠為被精簡分流人員統一辦理養老、失業等保險,人員分流工作就會比較順利。事業單位轉制改革的一個制約因素,也是事業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不銜接問題。這些都需要配套進行改革。

此外,加快機構編制法定化,為鄉鎮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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