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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傳統的“孝道” 葛劍雄  
 

□葛劍雄

今年初見到報道,黑龍江省人大代表翟玉和率7人普查組自費普查全國農村孝道。通過對31省46縣72村10401人的調查,結果顯示53%的兒女對父母感情麻木。

翟玉和的調查結果觸目驚心,儘管對這樣高的百分比尚可商榷,但農村中的老人普遍受到子女的冷遇甚至虐待,是不爭的事實。不過對産生這一現象的原因還應作認真分析,僅僅歸結于傳統“孝道”的流失,就將問題看得過於簡單。

首先應該明白,中國傳統的孝道是怎樣産生、形成和延續的。孝的倫理和道德基礎,是人類純真的感情——父母與子女、上一代與下一代、長輩與晚輩、老人與年輕人、兄弟姐妹之間、同輩與友人之間,這種感情的昇華而形成的倫理、道德觀念是人類共有的,不受時間與空間範圍影響的。但要將這種觀念變成社會的行為規範和是非標準,就離不開中國古代社會的物質基礎——農業社會。當社會的絕大多數人只能依靠以體力勞動為基礎的農業生産為生時,當國家不可能建立起社會保障體系時,父母或監護人必須將子女養育至能夠獨立維持生活,子女或下一代必須贍養已經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力的父母或老人,殘疾或喪失勞動力的人必須由家庭或宗族成員提供幫助。在正常情況下,人口很少流動,平時闔家或聚族而居,形成了體現孝行孝道的日常禮節、節慶禮儀。

但當國家産生之後,這種原始的孝道孝行必定為政治權力所利用。而經過儒家學説的總結和提高,孝道成為儒家學説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在儒家獲得“獨尊”地位後,孝道就成了中國傳統社會的政治原則和思想基礎。由於國家與社會被看成是家庭與宗族的擴大,孝道也就被延伸為守法、忠君、愛國,所以孝行還必須遵守儒家觀念,符合當時的法律,絕對服從君主專制體制。

正因為孝道已經大大超過了人性、人情和一般家庭生活的範圍,所以不可能完全依靠家庭或人倫來維持。同時由於物質條件的匱乏、農業生産不可避免的欠收、一些家庭難以克服的貧窮,僅僅依靠自覺的孝心孝行是無法維持的。漢朝一直標榜“以孝治天下”,連皇帝的謚號都要加上一個孝字,但東漢時已有了“察孝廉,父別居”的童謠——連被官方樹立的“孝”行模範都不能贍養照料父親!儘管“二十四孝”這樣極端的孝的事跡早已被宣揚得家喻戶曉,但僅一部《二十四史》記載的不孝人物和行為就不知有多少!

為此,統治者首先運用皇權,制訂了嚴刑峻法來懲處不孝,震懾人心。不孝罪屬於“大逆不道”,不僅可以動用各種刑罰直至死刑,還可以採取“淩遲”(千刀萬剮)的酷刑。子女、後輩對父母和長輩必須絕對服從,包括對自己的婚姻、財産、身體以至精神生活的支配權,接受責罰,父母打死子女一般都不會受到法律追究。在特殊情況下,對不孝的懲處和對孝行的表彰完全可以超越現行的法律和常規。

其次是通過族權,運用族規、家規推行孝道,懲處不孝。“孝”是維繫家族的基礎,輩份、長幼不容混淆,子女對父母的孝順天經地義,並通過族規強制實行。在一些族權強大、聚族而居的大族中,對不孝的家族成員可以採用罰跪、遊街、示眾、罰款、打屁股、逐出家門、活埋、溺死等種種手段。對這些處罰,官方完全不加干預。

除了儒家的教化,如學官、學者、塾師、家長對儒家孝道的灌輸,《三字經》、《孝經》等基本讀物、“百善孝為先”等成語俗諺的流傳外,因果報應的威力也起了巨大作用。在農村,甚至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孝的逆子會被天打雷劈死,死了還要下十八層地獄,這些觀念深入人心。農村中因雷擊或其他災害死亡的人,往往會被當成因不孝而受天譴的反面典型,直到我們這一代人年幼時,這些還是耳聞目睹的現實。所以,即使並無孝心的人對父母長輩也會承擔起碼的贍養義務,維持表面的禮儀,至少在公開場合不敢太過分。

正因為如此,對孝道這份歷史遺産,我們應該實事求是地進行總結,而不應該也不可能盲目地講恢復或重建。

就人類的天性而言,孝心是永恒的,也是人類共有的,只是表現形式不同而已。這類孝心既不會泯滅,也需要人類世世代代發揚光大。但就孝的政治內容而言,凡是由專制集權制度附加上去的內容都必須剝離和摒棄。例如現代的民主社會應該保證公民的婚姻自由,而不是讓子女服從父母之命;在家庭生活和親屬關係中,也應該遵守法律,尊重人性,保障人權。另一方面,在現代化的過程中,適合農業社會的家庭生活方式和日常禮儀也無法繼續保存,不得不産生相應的變革。例如,隨著城市化的加快,人口流動的頻繁,獨生子女家庭的增加,連單親家庭、丁克家庭、終身不婚的數量也在上升,以往那種晨昏侍奉,養老送終的模式,“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信條,顯然已經過時,想實行也實行不了。

傳統孝道賴以延續的手段,無論是體現皇權的法律,顯示族權的家規族規,深受因果報應觀念影響的鄉規民約和民風民俗都已不復存在,經過近一個世紀的反覆衝擊蕩滌,它們的影響也消失殆盡。

破除迷信,取消專制的族權和嚴刑峻法,本來是社會的巨大進步,問題在於我們一直沒有找到,或者沒有有效推行新的孝道,使民眾能自覺地尊老愛幼,孝順父母。更有甚者,從土改到文革的歷次運動中,一直強調“親不親,階級分”,摧殘人倫親情,迫使子女與父母相互揭發,劃清界線,殘酷鬥爭,由此産生的流毒長期難以清除。

翟玉和等調查到的情況,在城市、城鎮中同樣存在,但一般來説,程度沒有那麼嚴重,這又是我國農村的特殊條件所決定的。農村長期處於貧窮落後的狀況,多數家庭難以溫飽。農業生産一直停留在體力勞動,農村中缺乏商業服務業,腦力勞動和工藝技巧無用武之地。改革開放以來雖已發生很大變化,但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尚未覆蓋大多數農村,父母一旦年老體衰,無法從事正常的農業生産,就只能依靠子女贍養。如果子女本身貧窮,往往會視父母為累贅。一旦父母患病,或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子女更難維持,家庭矛盾隨之激化。實行計劃生育後,農村家庭的子女數量減少,獨生子女或少子女的贍養負擔相應增加。有的地方雖然對獨生子女家庭的老人有一定補助,但不足解決他們的贍養困難。

還應該看到,由於長期缺乏正確的人文、倫理、家庭教育,農村中的“反哺”現象也越來越嚴重,年輕一代的父母往往對自己的子女、特別是獨生子女精心撫育,關懷備至,甚至溺愛慫恿,而對自己的父母卻冷淡應付,不盡贍養之責,甚至打罵虐待。下一代耳濡目染,從小視為常情,等到他們當父母時又重復這樣的“反哺”。幼時聽長輩講故事:某人嫌雙目失明的老母成為自己負擔,以遊玩為名,用籮筐將母親抬到山裏,就地遺棄。當他帶著年幼的兒子準備離開時,兒子問為什麼要將奶奶留下。在明白了父親的用心後,兒子建議將籮筐帶回家。父親不解,兒子説:“等將來你幹不動活了,不是還要用這籮筐嗎?”不知這樣的故事今天還在農村流傳嗎?

所以今天在農村,不是重建傳統的“孝道”,而是要吸取傳統文化的精華,樹立適合農村特點的新風尚,使尊老愛幼,父慈子孝,家庭和睦蔚然成風。政府應該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保護父母獲得贍養的權利,保護老人、婦女和兒童的權利。要通過普及教育提高農村人口的整體素質,形成文明的家風。但更重要的是,必須儘快在農村建立社會保障和公共醫療衛生體系,由政府和社會力量來保證公民基本的贍養權和生存權。特別是對獨生子女家庭和無子女的老人,政府必須給予充分的保障。沒有這個基礎,其他措施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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