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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與革命》一書的書名應當怎樣譯 張慕良  
 

——答胡為雄同志

2005年12月19日的《學習時報》第3版刊登了胡為雄同志的一篇短文《〈國家與革命〉的譯法》(以下簡稱《胡文》),對我局校訂的《國家與革命》中譯本的書名譯法提出異議,説“國家”一詞譯得不當。作為譯文校訂的負責人,我對《胡文》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的研究,現答覆如下。

《胡文》説:俄語“государство”一詞(以下簡稱“гос.”)不應譯為“國家”,而應譯為“政權”或“國家政權”。它的論證是:列寧書名中的“гос.”一詞,“所指的主要是政權。而國家除有政權之外,還有領土和人民。到了共産主義,消亡的是政權,而不是領土和人民”。《胡文》的論證在這裡説,國家包括三個部分,使用“國家”一詞必須同時是指三個部分,如果主要是指三部分之一,如政權,所用的詞就不應叫“國家”,而應叫“政權”,因為它沒有顧及其他兩個部分。

從《胡文》的論證看,它的意見所涉及的,與其説是俄語“гос.”一詞的譯法,不如説是漢語“國家”一詞的使用方法。現在我們就來驗證一下《胡文》所主張的漢語“國家”一詞的使用方法,用它去規範我們在現實生活中所遇到的“國家”一詞,看看會得到什麼結果。

中共中央十六屆五中全會的文件説:“國家繼續在經濟政策、資金投入和産業發展等方面,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支援”。這裡的“國家”指的是“政府”,屬於三部分中的“政權”,同領土和人民無關,按照《胡文》的論證,“國家”一詞應當改為“政權”,文件中的這句話應當改為“政權繼續在經濟政策、資金投入和産業發展等方面,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支援”。全國人大常委會新制定的公務員法稱:公務員屬於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這裡的“國家”情況相同,按照《胡文》的論證,這句話應該改為“公務員屬於政權行政編制,由政權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同樣,我們天天講的“黨和國家領導人”應改為“黨和政權領導人”。一些常見的用語如國家預算、國家機密、國家幹部等,都應作相應的修改。《胡文》説:“在建設政治文明的時代,我們在使用政治術語時應當更加精確、規範。”那麼,《胡文》的作者是否認為,以上實例中的“國家”一詞,按照《胡文》的論證修改以後,就會更加精確、更加規範了呢?

《胡文》的論證在現實生活中行不通,首先是因為作者並沒有把漢語“國家”一詞的實際使用情況弄清楚。

《胡文》説,使用“國家”一詞,應該同時是指三個部分,如果主要是指一個部分,就不能叫“國家”。可是漢語“國家”一詞在使用時,每次都是指一個部分,正好跟《胡文》的説法相反。請看我國辭書的解釋。《辭海》對“國家”一詞的解釋是:1.古代諸侯稱國,大夫稱家;2.指皇帝;3.是階級統治的機關。《辭海》的解釋告訴我們:第一,“國家”在古代純粹是一個政治概念;第二,“國家”的政治概念隨時代的變化而變化。《現代漢語詞典》對“國家”一詞的解釋是:1.階級統治的工具;2.指一個國家的整個區域。《現漢》的解釋告訴我們,在現代漢語中,“國家”一詞已經有了兩個概念,一個是政治概念,一個是地域概念。作為政治概念使用的“國家”專指“三部分”之一的政權,作為地域概念使用的“國家”專指“三部分”之一的地域。舉例説吧。“我國是一個每人平均資源佔有量很少的國家”,——這句話裏的“國家”指的就是地域,同政權無關,無論政權是什麼性質,我國始終是這樣一個國家。而“黨和國家領導人”這個説法中的“國家”是同“黨”相對而言的,它指的是政,是政府,屬於“三部分”之一的政權,同領土和人民無關,這裡的“國家”就是一個政治概念。前面實例中提到的“國家”都是政治概念。作為政治概念的“國家”,也就是國家機器,根據馬列主義的國家學説,它主要由武裝隊伍和官吏隊伍(即政府)兩部分組成,人們在使用作為政治概念的“國家”一詞時,有時指兩部分的總和,有時指它的一部分,如政府或軍隊。

以上情況説明,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國家”一詞的兩種用法指的都是“三部分”之一,要不指政權,要不指地域。它們是在古代一種用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經歷了長時間的檢驗才確定下來的,辭書記載了社會對它們的承認,因為它們符合社會的需要。《胡文》認為,使用“國家一詞”,應當同時是指“三個部分”,否則就是用詞不當。這種看法表明,作者並沒有把古漢語和現代漢語中“國家”一詞的實際用法弄清楚。

俄語“гос.”一詞的使用方法同漢語“國家”一詞的使用方法是完全相同的。俄漢大詞典對“гос.”一詞的解釋是:1.國家(指國家機器);2.國家(指版圖)。至於政權,它在俄語中另有一個專用詞,那就是власть。可以看出,俄語“гос.”一詞同漢語“國家”一詞在概念上完全吻合,把它譯為漢語的“國家”是恰當的。

《胡文》的論證在現實生活中行不通,其次是因為它的用詞方法跟現行的用詞方法完全不是一回事。

現行的用詞方法是怎樣的呢?同任何社會現象一樣,詞語的使用也有它自身的規律。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語言,包括它的詞彙(各種詞語的總稱),是“人類所特有的用來表達意思、交流思想的工具”。人們使用一個詞語來表達意思,首先要明確這個詞語是什麼含義(意思、概念),有哪些含義。辭書就是為這個目的服務的,它們就是負責解釋詞語的含義的。但是,詞書解釋詞語的含義必須合乎規範,反映社會的共識,不能隨心所欲。例如《現漢》在解釋“國家”一詞的含義時沒有提到“人民”,因為“人民”一詞,根據《現漢》的解釋,是“以勞動群眾為主體的社會基本成員”,它屬於社會範疇,不屬於國家範疇。《現漢》在解釋“國家”一詞的含義時只提到國家機器和地域,是因為它們體現了國家最本質的兩個特徵,正是基於這一點,人們形成了“國家”一詞具有兩個概念的共識,這是在古漢語“國家”一詞只有一個概念的基礎上、在經歷了長時間的檢驗以後形成的共識。辭書對詞語的解釋既反映社會的共識,使用詞語就只能使用辭書解釋的含義(例如不能把“人民”作為“國家”一詞的含義來使用)。但使用詞語又不同於解釋詞語。如果説,解釋詞語必須列出它所有的含義,那麼,使用詞語卻可以每次只使用它的一個含義。例如“國家繼續在政策、資金等方面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支援”和“我國是一個每人平均資源佔有量很少的國家”這兩個語句,其中每一句裏的“國家”一詞指的都是它的含義之一,一個指政府,一個指地域。就是説,這兩個語句都在使用“國家”一詞,而它們使用這個詞語時,使用的僅僅是它的一個含義。使用詞語和解釋詞語是兩個不同的環節。在解釋詞語的環節上,“國家”一詞可以容納它所有的含義。在使用詞語的環節上,“國家”一詞卻可以只有一個含義。為什麼使用詞語可以每次只使用它的一個含義呢?這是因為,人們使用詞語完全是為了表達意思,是有的放矢。在上面的第一個語句中,使用“國家”一詞僅僅是為了表達“政府”這個意思,強調是政府在繼續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支援,沒有必要讓“領土”也參與支援。解釋詞語是所有的含義都解釋,沒有針對性。使用詞語是有的放矢地選用詞語的含義,讓詞語有所指。至於為什麼在上面兩個語句中“國家”一詞用詞相同而含義不同,那麼這是因為,一個詞語體現它的哪一個含義,是由它所處的語言環境決定的。例如“黨和國家領導人”這個説法,其中的“國家”一詞是同黨對應的,它只能是政治概念,是政府。這就是語言環境。《國家與革命》這個名稱也是一個語言環境,其中的“國家”一詞只能指政權,不可能 指地域。上面兩個語句是兩個不同的語言環境,因此同一個國家詞語體現兩個不同的含義。

《胡文》的用詞方法也有兩個環節。“國家除有政權之外還有領土和人民”,——這就是《胡文》用詞方法的第一個環節,不過它不是解釋“國家”一詞有幾個含義,而是解釋國家這個實體有幾個部分。 《胡文》用詞方法的第二個環節也是“使用詞語”,不過,在這個環節上,使用“國家”一詞不可以只使用它的一個含義,必須同時是指它的三個部分,如果指的只是它的一部分,指什麼它就是什麼。顯然,這是一種不規範的用詞方法,屬於自創性質。它體現的不是社會的共識,而是個人的認識。但《胡文》卻要用它去規範現行的用詞方法,例如主張修改列寧書名中的“國家”一詞。 《胡文》説,列寧使用的“國家”一詞主要是指三部分之一的政權,就應該叫政權,指什麼就該叫什麼。這樣用詞對於《胡文》自創的用詞方法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在它的第一個環節中,“國家”是它自創的實體,它由三部分組成,必須三者俱備才是“國家”,才能叫“國家”,如果“國家”一詞指的是三部分之一的“政權”,那它就不是“國家”,就沒有資格叫“國家”,而應該指什麼就叫什麼。然而這樣去規範現行的用詞方法,情況就不同了。當《胡文》説列寧使用的“國家”一詞指的是政權的時候,現行的用詞方法是完全認同的。因為這正是列寧使用“國家”一詞所要表達的意思。按照現行的用詞方法,使用詞語就是為了表達意思,讓詞語有所指。但是,當《胡文》進而提出把“國家”改為“政權”,説“國家”一詞指什麼就該叫什麼的時候,現行的用詞方法就無法接受了。.因為這樣的意見已經超出使用詞語的範圍,已經不是使用詞語,而是取消詞語,因為它只要詞語表達的意思,不要詞語本身。這樣一來,“國家”一詞,除了在辭書上(在第一個環節上)還能見到,在日常生活中(在第二個環節上)就該絕跡了,因為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看到的“國家”一詞,要不指政權,要不指地域,它們都已經指什麼就叫什麼了。

《國家與革命》的譯法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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