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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貫徹黨章要著力於制度建設 劉益飛  
 

學習黨章的目的全在於貫徹黨章。從大的方面講,主要是三個問題:一是大力培育廣大黨員的黨章意識,這是貫徹黨章的基礎;二是黨的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真正發揮帶頭及表率作用,這是貫徹黨章的重點;三是著力於制度化建設,這是貫徹黨章的保障。而三者相比,黨章的制度化建設是一個更具有根本性、突出性、重要性的問題。

黨章是對黨內生活的總的規範、總的要求、總的指導。黨章的貫徹有賴於在黨章指導下形成的黨內各種具體法規、制度的實施。

例如,黨章規定,黨員有權“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這是黨章賦予黨員的一項很重要的權利。但是,黨員能知曉一個幹部是否稱職需要足夠的資訊來源以及相關的制度安排;即使黨員知道一個幹部不稱職,但向誰提出罷免或撤換的要求、怎樣提出(是聯名、是推選代表、是在黨代會上還是在黨報黨刊上?)、提出了誰受理、受理後有什麼責任?這些也需要切實的制度保障。又如,黨章規定,黨“堅持民主集中制”。但是對於民主集中制的具體運作機制,對於“一把手”在貫徹民主集中制中的作用及行為方式,尤其是對於違反民主集中制應當如何處理,又要靠可以檢查、操作、監督的制度規範。再如,黨章在規定黨內選舉時,規定了可以直接用差額選舉的辦法進行選舉,也可以用差額選舉進行預選,然後用等額選舉進行正式選舉。因此,就要對差額選舉的適用範圍、差額人選的産生、差額的比例等一系列問題進行嚴格的制度性的規定,這樣才能避免一些黨組織有意無意地規避黨內差額選舉。

黨章的制度化建設,還有一個如何維護黨章的問題。直面現實,黨記憶體在著違反黨章、損害黨章的行為。這其中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輕微的、善意的,一種是嚴重的、惡意的。例如,有一個黨的機關工委頒發了一個關於在黨政機關建設“規範化黨支部”工作的規定,這個文件的基本精神是好的,是著眼于加強機關黨的建設的,但文件中有一個規定卻是不符合黨章的。這個文件中規定:機關“支部書記原則上應由部門(處、室)主要黨員負責人擔任。”並且規定,年終檢查驗收“規範化黨支部”時,若支部書記是由一般工作人員中的黨員擔任,要扣0.5分。這樣的規定,顯然是不符合黨章關於黨支部書記的産生以及黨內選舉、保障黨員權利的相關精神的。這可以算作一種善意的、輕微的違犯黨章的行為,它是一些黨務部門同志黨章意識不強的表現,理應認真對待。那麼,惡意的、嚴重的違反黨章的是一些什麼行為呢?就是根本不把黨章放在眼裏,反其道而行之。如以權謀私、大搞特權、買官賣官、個人專斷、打擊報復、濫用權力、貪贓枉法、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等等,都屬於惡意的、嚴重的違反黨章。

那麼,如何來維護黨章呢?從主要方面講,這要努力推進黨章的制度化建設,保障黨章的貫徹能夠有一套比較完備的機制。有一種做法值得借鑒:世界上有不少國家由憲法法院專門處理那些各種具體的法律難以規範和調整的、直接涉及憲法規定的相關案件。我國已開始借鑒這種做法,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新增一個內設機構,專門受理公民、法人對包括國務院在內的各級政府及相關組織在他們所頒發的文件、條例、制度及行政行為中涉嫌違反憲法的事情。這件事在社會上反響熱烈,有的法律專家稱之為是“中國特色的違憲審查”。是否可以考慮在紀委內設立一個專門受理對涉嫌違反黨章行為進行審查的部門,以維護黨章的尊嚴,以方便廣大黨員對形形色色的違反黨章的行為投訴有門。筆者認為這樣做很有必要,也很有根據。因為黨章規定的各級紀委的主要任務,第一條就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

綜上所述,貫徹黨章、維護黨章都有賴於制度化建設。胡錦濤同志最近特別強調要把“加強以黨章為核心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作為黨的建設的一個重點,更是為貫徹黨章維護黨章明確了一個基本的方向。我們已經在黨章的制度化建設上做了不少工作,已經頒發和實施了一批重要的黨內法規制度,但是與貫徹黨章維護黨章的現狀及要求相比,差距仍然是明顯的。我們理應有強烈的責任感和緊迫感,進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工作力度,切實推進黨章的制度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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