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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的醫療保險制度 劉軍  
 

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它一直堅持推行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表現在醫療保險上亦是如此,德國實行的是一種強制性的、以社會健康保險為主、輔之以商業保險的醫療保險制度,這種強制性的社會健康保險制度覆蓋了德國91% 的人口,加之商業保險的作用,德國整個健康保險制度為其99.8 %的人口提供了醫療保障。

德國政府在醫療保險領域中作用很大,主要表現在協調各方利益和控制保健費用方面,但其在社會醫療保險管理體制上採取的是一種統一制度、分散管理、鼓勵競爭的管理體制(德國的社會健康保險制度由1300個財務上獨立、自我管理的疾病基金組成) 強調社會團結互助,政府不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的具體操作。國家也沒有統一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設計制度和制定相關法律,擔當仲介及進行仲裁,處理各方面的利益矛盾。德國的健康保險走的是一條政府干預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道路,這與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模式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

作為世界上四大保險模式之一社會醫療保險模式的代表,德國醫療保險的特點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法定保險(強制)為主、私人保險(自願)為輔的德國醫療保險體系

德國奉行的是“社會市場經濟”的政經制度,該政經制度要求國家在盡可能只給予必要干預的前提下,保障個人首創性的自由發揮和私有財産基本權利,同時個體必須服從於社會責任,國家必鬚髮揮在市場經濟中的主要調節任務。德國醫療保險體系是以法定保險為主體,同時,為體現多元化原則,私人保險也是德國醫療保險的組成部分,佔有重要的地位。在德國,公民就業後可視其經濟收入多少,自由地在法定的社會醫療保險和私人保險之間進行選擇。同時,公民也可在參加法定社會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參加私人保險所提供的補償保險險種。而在法定和私人保險間進行選擇所依據的個人收入標準,則由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規定並適時加以調整,以保障法定保險在醫療保險中的主導地位。德國的私人保險公司由於屬於國傢俬法管轄範疇,因此為了達到盈利的目的,在運作上更具市場化的特徵,如最基本的市場價位作為原則,體現在通過對個體進行風險評估來確定每個參保人的保費,以繳納保險費的多少來確定醫療保險範圍等等。

由社會經濟水準決定的高保障的德國法定醫療保險服務體系

德國是世界上領先的工業化國家之一。它的經濟總能力是世界第三位,是世界第二大貿易國。正是由於具備雄厚的經濟實力,在倡導建立社會福利國家和社會市場經濟的原則下,德國法定醫療保險服務的範圍、項目和內容非常繁多和廣泛,德國醫療保險可稱得上幾乎涵蓋所有醫療服務的綜合系統。德國共有2300多個醫院,計60多萬張病床,以及1000多個預防和康復機構。其中由政府或者公益性組織如教會承辦的醫院,其床位數佔總數的80—90%,其餘由私人企業經營,而參加法定保險的被保險人(包括其家屬和未成年人)在患病時,不管其當時經濟狀況如何,都可以得到及時、免費或幾乎免費的治療,就診時一般毋須支付現金。同時病人有權自由選擇開業醫師和專科醫師,並可在開業醫師的指導下,在一定範圍內選擇住院的醫院。在德國,公民不管參保哪一個醫療保險基金組織,都能享受法定醫療保險服務。

籌資講究公平、支付追求效益的德國醫療保險資金動作體系

公平和效率的結合在德國醫療保險制度的籌資和支付體系中得到充分體現,根據德國法律規定:凡不符合參加私人保險者必須強制參加法定醫療保險,保險基金組織不得對投保人進行風險選擇(包括年齡、性別、身體狀況和家庭成員數量),而保險費則由僱主和僱員方各承擔50 %(退休後由原僱主承擔的部分則改由養老基金承擔)。醫療保險費一般平均為稅前工資額的1 3.6%左右(各基金組織每年各有差別)。同時德國法律還規定,符合條件參加法定醫療保險的僱員(參保義務人)其家庭和未成年子女可自動成為被保險人,可不另外繳納保險費即可享受同等的醫療保險服務待遇。此外,因保險基金組織對投保人的無選擇權而導致的保費收入畸高畸低,德國1993年制訂的衛生保健法案,規定通過“保險費收入的轉移支付制度”予以均衡,以保證各基金組織競爭的公平。

由此可見,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多少主要取決於他(她)的經濟收入,而享受的醫療保險服務則不以繳納保險費的高低而有區別,從而使得健康人與患病者、高風險者與低風險者之間、單身者與有家庭者之間、年輕人與年老者之間、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高保費與低保費收入的基金組織之間進行共濟互助,從而充分體現社會醫療保險的公平。

鼓勵多元競爭、強調自我管理的德國醫療保險基金運作體系

德國醫療保險基金組織實施的是多元競爭和自我管理,前者是強調了運作體系的外部條件,後者則強調了基金組織的內部環境。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理論主張,政府在市場機制帶來不可接受的後果時,可以也應當進行必要的干預,但是政府干預的同時不能否定市場機制。因此,即便是政府經辦社會醫療保險的基金組織,也應當毫無例外地引入競爭機制。而運作體系中另一原則自我管理原則的提出,除了是經濟組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前提外,它還要求公民應當盡可能地參與國家或者公共事務的各項管理和決策,而在醫療保險上則強調除了政府的管理活動外,職工和僱主也負有管理責任。基金組織的自我管理與政府的行政管理相比,其優點在於能更多考慮相關者的利益,直接、清楚地表達對醫療保險的需方要求。同時,自我管理也能更好地評價參與管理群體的管理能力。在自主經營、自我管理和自負盈虧的基礎上,鼓勵各基金組織開展競爭,這些競爭主要體現在:

一是開放絕大多數醫療保險基金組織,使投保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地選擇基金組織。二是鼓勵小的、地方性醫療保險基金組織兼併,以發揮規模優勢。三是支援以保費的高低作為競爭的主要手段,並以此來評估基金經營的優劣。

以健全的法律制度為基礎、宏觀調控和監督檢查為主要手段

經過100多年的發展,德國的法律制度已經是相當完備和健全,並已深刻滲透到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各個領域。縱觀德國醫療保險制度,無論從歷史縱向還是某一時期橫向發展的角度看,無不提倡並強化法律的規範和保障作用。在德國,政府的管理思路主要是以宏觀管理為主,管理重點也是放在加強有關的監督工作上,政府一般不會去參與基金組織的事務工作。而是向如何著重對該市場進行調控和監督方面轉化。德國聯邦社會保險局則是主要負責直接監督管理隸屬於聯邦的近180個醫療保險基金組織(業務跨三個州以上)和所有私人健康保險公司,它從事的監督檢查內容有:負責審批法定醫療保險基金組織或者私人公司的設立;審核醫療保險基金組織的章程、服務合同;審核基金組織保費的調整和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包括收益;檢查基金組織的儲備金、不動産投資情況。此外,德國聯邦社會保險局的另一非常重要的職能,便是均衡各保險基金組織不同的支付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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