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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地直接入市的産權意義 鄧聿文  
 

據悉,今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將以集體土地流轉和徵地制度改革為主要內容。此前,國土資源部發佈了《關於堅持依法依規管理節約集約用地,支援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通知》(簡稱52號文),提出了“穩步推進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有專家表示,這兩個試點對於推進農村土地産權改革至關重要。

在中國,有關土地的産權和流轉向來是一個重要而又敏感的問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城鎮建設用地只有國有性質的土地才能進入市場,而集體土地只有通過徵用徵收之後轉化成為國有性質,才能進入城鎮建設用地市場。這意味著農民並沒有對集體土地的處分權,實質就是沒有土地財産權,因此也就無法獲得土地出讓後的大部分增值收益。國研中心最近的一次調查顯示,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有20%-30%留在鄉以下,其中農民的補償款僅佔5%-10%;城市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30%;各類城市房地産公司、開發區、外商投資公司等等,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頭,佔40%-50%。另據學者估計,農民在土地的收益上已為城市化貢獻近30萬億元。如果允許農村集體土地直接入市交易,這其中的大部分收益都將歸農民所有,從而一部分農民會擺脫目前的貧困狀態。

但城鎮建設用地中的這種産權歧視並未能阻止集體土地進行私自流轉,原因當然是土地轉讓存在著巨大的增值空間。據了解,在沿海地區特別是長三角、珠三角等經濟相對發達地區,集體土地的私自流轉已經非常普遍。有專業機構作過統計,在珠三角地區,通過自發的方式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實際超過集體建設用地的50%。

對政府來説,集體土地經由非公開渠道流入市場,其産生的後果是,既不能獲得應有的土地增值收益,也無法掌握土地供應的實際情況,在制定每年供應計劃時難免會出現偏差,造成房地産市場供應量的不可預見性。同時,也增加了政府調控整個房地産市場的難度和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秩序的混亂。與其無效防堵,還不如有效疏導,使隱形的市場走向公開化,通過規範流轉實現土地的市場價值。

而允許農村集體土地直接入市,它對農民的産權意義是不容估量的。因為儘管農民還無法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所有權,但農民事實上已獲得了土地的産權——對産權來説,最重要的就是其處置權。農民能夠合法地以市場主體的身份直接參與交易談判,以自己的意願出讓集體建設用地,並獲得土地的增值收益,表明農民有對土地的處置權,實際上也就成了土地的真正主人,以後政府或者開發商徵地就得跟農民來談判了。可以想像,由於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這樣不僅維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減少因徵地而帶來的的社會矛盾,維護了社會穩定,而且使得土地價格能夠正常反映市場供求狀況,為政府制定徵地補償標準提供參照係,同時還有利於降低中國工業化的成本。

農村集體土地直接入市的政策一旦解禁,對於如今“如饑似渴”的開發商來説無疑會是一個振奮人心的消息。但對地方政府而言卻不一定是個好消息,因為集體建設用地直接入市流轉將意味著地方政府徵地權力的喪失和財政收入的縮水。所以,這裡面不可避免地會有一場農民與政府的利益博弈。儘管有專家建議,可以採取稅收形式使地方政府間接參與集體土地收益的分配,但這種分配收益肯定不可能達到地方政府原先基本壟斷土地增值收益的那種程度。在目前普遍以地生財的情況下,地方政府是否願意把這部分利益讓度給農民,將決定著這一改革的進展。

另外,還要防止另一種傾向,即農地的流轉如不能實現“同地、同價、同權”,農民不能在産權明晰的前提下獲得應有的談判地位,流轉的加速只會激化城鄉矛盾,並使鄉村財富向少數人群集中。

總之,如果經由農地直接入市打破土地市場的“城鄉分割”態勢,讓農民以平等權利去分享土地流轉之果,將會大大改善農民尤其是失地農民的民生狀況,重構農民與土地、農民與政府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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