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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契約”: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 肖巍  
 

“全球契約”(Global Compact)這個概念,是1999年初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倡議的,次年,聯合國全球契約(UNGC)活動正式啟動,主旨是要求企業承擔起社會責任,特別是在遵循聯合國方面的人權(企業應該尊重和維護國際公認的各項人權;絕不參與任何漠視與踐踏人權的行為)、勞工標準(企業應該維護結社自由,承認勞資集體談判的權利;徹底消除各種形式的強制性勞動;消除童工;杜絕任何在用工與行業方面的歧視行為)、環境(企業應對環境挑戰未雨綢繆;主動增加對環保所承擔的責任;鼓勵無害環境技術的發展與推廣)和反腐敗等十項原則上有所作為。迄今為止,全球已有約2500家企業、商會、非政府組織成為其成員。2005年12月,全球契約中國峰會在上海召開,主題為“構建可持續發展的全球經濟聯盟”,近800位各國工商界人士、政府官員、國際組織和民間社會的代表參加。目前,我國的中石油、中石化、寶鋼、海爾、中遠、中鐵、一汽、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中國企業聯合會等51家企業和組織加入了全球契約。全球契約強調的是“共同價值和原則”,而沒有什麼強制性的管理,但因為它直面全球化過程中資本處於明顯強勢的情況下,各國企業如何對待社會責任的問題,其國際影響力正在不斷擴大,本次峰會在我國召開也表明這個問題已引起了國內各界的重視。

以往人們認為,企業活動就是追求利潤,向社會提供産品和服務;現在這些看法有了改變,要求企業還必須承擔道德方面的社會責任的呼聲越來越高漲。企業的社會責任,不是簡單地在企業管理中增設條文性的倫理規範,因為這樣的條文規定對於企業來説畢竟是外在的、附加給它的東西,實際上起不到道德自律的調節作用。事實上,企業為了證明其産品是在符合道德的條件下生産出來的,就必須把社會責任視為增進經營信譽和公眾形象的重要事項,這種責任主要是企業為自己的行為向社會作出道德上的“擔保”。道德雖然不能提供生産者與消費者糾紛的具體解決方案,也不能提供勞資談判所要達成的什麼協議,但它提供了一個負責任的框架,要求任何方案都必須尊重各方的利益,任何談判都必須在有道德約束的條件下進行。

重要的是,企業除了必須顧及股東(stockholders)的利益以外,還必須關照受企業決策與行為影響的人,即其他“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s),包括員工、供應商、消費者的利益,乃至有關環境保護、社區和諧的利益。如何善待這些利益相關者,滿足他們的利益要求,擔當與他們的責任關係,就構成了企業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企業講社會責任,意味著它既要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同時應盡可能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這兩方面的要求形成了某種張力,使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達到一定的均衡狀態。企業對股東負有責任,就是使他們的投資能夠獲利,這是對投資負責或者説承擔經濟責任;而它在獲得社會資源行使生産能力的同時,也就承擔了對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這些責任雖然不像明文契約關係那樣剛性,但已日益成為評價企業績效、企業倫理的重要尺度。一個負責任的企業理應致力於實現包括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僅僅是股東利潤的最大化。

既然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在企業中有利益關係,企業對他們的利益就必須有所維護和保障。社會責任既是一種積極責任,又是一種消極責任。所謂積極責任是指企業應該承擔這樣的責任,而違反了則將産生某種道義上甚或法律上的否定性後果,要受到制裁,即必須對不這樣做所導致的後果承擔道義或法律的消極責任。例如企業根據環境保護法規定的標準有責任預防和治理污染,否則輕的要受到道德譴責,重的就是要進行法律追究了。作為國有大礦的七台河東風煤礦的礦長和總工程師,居然不知道國務院有關煤礦安全生産的特別規定和緊急通知,該礦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巨大隱患的條件下一味超量生産,甚至連下井人數也搞不清楚,結果導致160多名礦工罹難,這種對社會極不負責的重大責任事故,必須受到嚴厲的追究。

我們現在講企業的社會責任,當然已經不可能是計劃經濟時代那種把員工的住房、醫療、養老、子女教育大包大攬下來的做法,而是強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享受社會給予的自由和機會,就應該以合乎道德的行動回報社會。如果企業只講經濟利益而忽視社會責任,那就必然增加社會的負擔,而這些負擔又會直接間接地導致企業經營成本的擴大;反之,如果企業在謀求經濟利益的同時,自覺履行道德義務,對社會負起責任,那就可以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提高自己産品和服務的聲譽,從而擴張企業發展的空間。這是一筆可貴的道德資本。

值得一提的是,經濟全球化促進了各種資源的流動和各國之間的聯繫,但同時也強化了資本的力量,而對應的勞動者則因為供過於求和流動性限制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倡議全球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一個非常積極的步驟,今天,“社會責任”已經越來越多地出現在跨國企業訂單的附加條件中,它要求合作企業從品質管理、環境管理擴展到更進一步的社會責任管理。

中國企業聯合會是我國的僱主組織代表,也是第一個參與全球契約的國家級僱主組織,今年還成立了全球契約推進辦公室,鼓勵更多的企業參加進來,推動企業在保障勞動者權益、保護環境、合理配置資源、誠信商譽、提高就業水準和促進社區穩定等方面盡到自己的社會責任,擴大中國企業的國際影響力。上海全球契約峰會充分肯定了這一點,並號召將社會責任理念推廣到更多的中國企業中去。但是,也應該承認,目前我國許多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還相當模糊,指望企業自覺地承擔社會責任恐怕也有點一廂情願。就協調企業的勞資關係而言,一方面要明確規定企業家的相關責任,如有違犯將遭到傷筋動骨的懲罰;另一方面勞動者也必須組織起來,依靠集體的力量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們只有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工會發展道路,將改革意願轉化為創新工會工作的實踐成果,轉化為建立健全利益協商機制、維權機制的有效舉措,才能保證新型勞動關係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符合社會主義基本特徵和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在法制的軌道上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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