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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改革的幾個亮點 陳有西  
 

法院,在一個社會裏應當是一種保守的力量。因為它需要對所有的社會問題,靜靜地觀察、理性地思考、客觀地判斷,作出最終的決定。但另一方面,法院又是影響社會最為直接和積極的力量。因為它的判斷評價,會影響社會上所有人的行為規則,通過對財産權、自由權、生命權的處分,引導著一個社會的發展走向和道德標準。

最高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對2004至2008年期間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務、總體目標、基本原則、重要措施作了全面部署。《綱要》裏有不少的亮點值得我們去期待。

第一是審判委員會的改革。最高法院在“二五”改革綱要中對審判委員會的改革明確提出了要求:一是由會議制改為審理制;二是改革審理案件的方式和程式;三是改革表決機制,把不同意見記錄在案;四是改革審判委員會成員的結構,確保高水準的資深法官能夠進入審判委員會;五是健全審判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審判委員會除了以全體會議的方式審理案件外,審判委員會委員也可以自行組成或者與其他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重大、疑難、複雜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案件。

第二是死刑復核程式改革。在這次改革中,最高法院根據黨和國家關於尊重與保障人權及嚴格限制死刑的精神,決定改變目前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準權的做法,將死刑核準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這對於嚴格控制死刑適用、統一死刑適用標準、落實憲法保障人權的規定無疑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是再審制度改革。中國現在的現狀是:群眾信訪連年上升,法院總有復查不完的案件。老的未完,新的更多。群眾、法院、政府三方都不滿意。審判監督程式的合理設計,既關係到當事人申訴權利的正當行使,又關係到維護人民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司法權威。“二五”綱要確定的改革重點是保護申請再審當事人的權利。完善申請再審程式,確保申請再審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式申請再審,摒棄採取陳情的方法,通過非正常渠道進入再審。由於現行審判監督制度存在提起再審程式的理由過於寬泛、再審程式的時限不明確、再審案件的啟動主體過多等方面的問題,從而不可避免地形成了無限申訴、無限抗訴、無限再審的局面,既難以滿足人民群眾依法實現申訴權利的要求,又嚴重影響國家的司法權威。最高法院準備把再審納入法制軌道,向立法機關提出制定《關於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的立法建議》,並抓緊起草制定審理民事、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的司法解釋。著重探索建立民事、行政案件再審制度,明確申請再審的條件和期限、案件管轄、再審程式等事項,從制度上保證當事人能夠平等行使訴訟權利。

上述三點反映法律人的共同思考。現在最高法院明確地把它們作為任務提出來,並要付諸實施了,這是一件讓人額手相慶的好事。但是,舊習慣、舊觀念的消除,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實現的,而進一步推動司法改革還需要我們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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