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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産業化”和教育市場化:兩種不同的改革 楊東平  
 

“教育産業化”是近年來使用頻率很高、但缺乏共識的模糊概念。它基本不是一個理論概念,每個人的理解和所指各不相同。非義務教育階段的職業教育、高等教育、民辦教育、留學教育等作為公共事業,同時具有産業屬性。“教育産業化”的合理性,是在教育屬於“第三産業”的概念下,強調其産業屬性的一面。通俗的理解,“教育産業化”泛指利用市場手段擴大教育資源、利用市場機制“經營”教育的各種舉措。從2004年年初起,教育部一再指出“中國政府從來沒有提出教育要産業化。”“教育部歷來堅決反對教育産業化,教育産業化了,就毀掉教育事業了。”在現實的發展中,老百姓的評價並非來自語辭和理論,而是對教育現實中學校營利創收、高收費、亂收費、乃至錢權交易、教育腐敗等各種不良現象的氣憤和切膚之痛,“教育産業化”已成為享有罵名的負面詞彙。

對“教育産業化”進行定義和概念之爭並不重要。比較學術化的表達,“教育産業化”是指在教育領域實行的被稱為“單純財政視角的教育改革”,即在教育經費嚴重不足的背景下,為彌補經費短缺,圍繞著學校創收、經營、轉制、收費、産權等問題,以增長和效率為主要追求的教育改革。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主要的教育政策,無論多種渠道籌集教育經費、“人民教育人民辦”的農村“普九”,還是大學高收費,學校廣辦公司開展多种經營創收活動,公辦學校轉制、“名校辦民校”和擇校熱,公辦高校舉辦“二級學院”、“獨立學院”,以及用房地産開發的模式興建“大學城”等等,大致是循著這一思路。

“教育産業化”是純粹的“中國概念”,無法與國外交流的。國外與之相似的概念叫“教育市場化”,是具有確定內涵的嚴格的理論概念,主要用於高等教育領域。西方國家從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的“高等教育市場化”改革,是新公共管理改革的一個組成部分,旨在改善政府治理方式,通過引入市場機制配置資源、調整結構,提高高等教育的活力、品質和效率。它在實踐中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減少國家、政府對高等教育經費投資的比例,增加非政府(市場、個人或家庭)對高等教育的投資。二是強化高等教育與私有經濟部門的聯繫,加強大學與工商界的聯繫。三是加強私立或民辦高等教育的角色和作用。

高等教育市場化並非純粹市場化,圍繞這一變革,事實上出現了兩個邏輯。一方面,國家運用市場的理念和做法來運營高等教育,通過引入市場機制以增強高等教育的競爭性和選擇性,使其提供的服務更適應市場的需要。另一方面,要想使大學能夠靈活地在市場環境中發展,就必須減少對大學的控制,使大學成為市場的主體。因而,這一過程必須增強大學的自主性,使大學既不為行政驅使,也不致簡單地蛻化為“市場的奴僕”。去年日本對國立大學實行“鬆綁”的國立大學獨立法人化改革,就是最近的一例。

在基礎教育階段,情況是類似的。西方國家的公立學校由於發展過於均衡、缺乏競爭和嚴格的政府管制,造成了公立學校的教育品質和效率普遍不高、缺乏特色和活力,導致家長和社會的不滿。從上個世紀70年代起,美國、歐洲、澳洲等地均出現了針對公立學校的擇校改革,通過向家長和學生賦權,放寬擇校限制,以促進公立學校之間的競爭。與高等教育市場化改革不同,它基本不涉及學校産權、經費或收費問題。公立學校改革更根本的特徵是放權,政府通過權力下放,向社區和學校賦權,實行學校自治,從而增加教育的活力、形成學校特色的多樣性,提升教育品質。雖然學校自治與家長擇校並不必然相關,但兩者在改革中共生的特點,顯示它們創建教育服務“準市場”的實際功效。

以英國為例,《1986年教育法》對公立學校董事會進行改革,撤換和減少地方教育當局成員,增加家長和商業界的代表。同時,政府建立起一批完全不受地方教育當局影響的新型公立學校。《1988年教育改革法》,允許公立學校在家長無記名投票後選擇脫離地方教育當局,成為由中央直接資助的撥款公立學校,並賦予它更多的自主權。《1993年教育法》的主旋律是向學校、家長和社區放權。保守黨政府甚至提出通過立法使所有學校成為撥款公立學校或廢除地方教育當局的想法,希望所有公立學校都能成為自由的自治學校。其他國家對公立教育制度的改革,也是“擇校”和“放權”這樣兩個措施。擇校是引入競爭機制的手段之一,放權則是公立學校改革更主要的特徵,它的基本追求是賦予學校真正的辦學自主權,在學校、市場和政府之間構建新的關係。因而,它與其説是一場私有化、市場化改革,不如説是民主化改革;在有些國家,它被明確地命名為“教育自由化”。

不難看到,中國的“教育産業化”與西方國家的“教育市場化”和擇校改革貌似而神異,問題、動機、政策取向、操作過程完全不同,有天壤之別。認識這一差異,的確有利於我們認識我國“教育産業化”的問題所在。

與中國將擇校與高收費、學校改制、産權改革相聯繫不同,西方國家的放權和擇校改革既不涉及高收費、創收和營利,也不涉及産權問題,主要是管理權的改革。在這些發達國家,政府的教育供給十分充足,政府的教育責任並沒有減少,公共教育政策保障教育公平,保障弱勢群體的受教育機會的基本價值並沒有改變。擇校改革既不是為了政府和學校創收,也不是為了提高升學率,而是以促進競爭、改善教育品質、增加公立學校的吸引力為主要訴求。

我國出現“教育産業化”雖然也有十多年了,但政府治理模式的轉變還沒有開始,政府對教育的管理,高度行政化、壟斷資源和對學校的直接微觀控制的弊端並沒有改變。本應更大程度市場化的高等教育,仍處於主要由政府包辦的狀態;以世界一流大學為目標的研究型大學仍需處處“跑部前進”;本應作為教育産業的主體而大力發展的民辦教育,仍然步履維艱,份額很小。我國基礎教育階段的擇校競爭不可謂不激烈,然而,由於學校的自主性沒有出現,因此學校的辦學特色、多樣性也沒有出現,仍然是單一的升學競爭、應試教育。結論是需要推動一場真正的教育改革——以體制改革為中心的教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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