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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秩序是一種公共品 楊雪冬  
 

人類是有序存在的,秩序使人類能集體應對風險。不論是通過強制實施,還是通過合作生産的,秩序都是人類正常地生産生活所必需的。秩序覆蓋著一個共同體或社會的全體成員,減少或免除了他們生存和發展面臨的風險。對於他們來説,秩序既約束著其行為,也塑造著他們的行為預期以及彼此間相對穩定的關係。不同類型的秩序通過不同的制度集合構建出來。而在現代社會中,國家、市場和公民社會是實現和維持秩序的最基本制度集合,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形成了治理的不同形態,並在特定的歷史文化、社會經濟等環境下呈現出來。

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秩序就是“有條理、不混亂的情況”。在《英漢大詞典》中,作為名詞形式,“ORDER”的含義被歸納了31種,概括起來有三個基本含義:(1)順序;(2)命令;(3)常規或法則。簡要地説,秩序表示的是一種在服從或遵從基礎上形成的穩定狀態或情勢。秩序並不是具象的,而是由具象的制度、規則、安排等形成的一系列關係的總和。對於一個共同體或社會來説,秩序是總體意義上,並非局部的。儘管局部也可以實現秩序,但是如果不能擴展為整個共同體或社會共用的秩序,也只能説這個共同體或社會是混亂無序的。

秩序的特徵和功能決定了它屬於公共品範疇。按照薩繆爾森的經典定義,“公共品是指那種不論個人是否願意購買,都能使整個社會每一成員獲益的物品”。“公共品”具有兩個基本特點:使用時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秩序屬於無形的公共品,是社會所有成員共用的。儘管主導集團是秩序的最大收益者,但是其他個人或團體也能分享到秩序帶來的穩定。

儘管屬於公共品的範疇,秩序與其他公共品還是存在著差別:首先,秩序是在其他諸多公共品提供的前提下形成的綜合性的公共品,覆蓋了整個社會,並且保障了其他公共品的提供;其次,儘管與其他公共品一樣,提供者都是公共權力,但是秩序的最終支援來自公共權力所壟斷的暴力工具。因此,秩序是直接關係到主導集團地位的公共品。失去了秩序也意味著主導地位的喪失;第三,儘管公共權力是秩序的最終提供者,但是社會的其他成員(包括組織和個人)也參與了秩序的供應。它們所起的作用有三種:服從秩序;認同秩序;通過維護局部或組織內部的秩序來支援社會整體秩序。

在一個共同體或社會中,秩序並不是一種隨意達成的狀態,而是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形成的特定狀態或情勢。滕尼斯通過區分“共同體”和“社會”劃分了兩類秩序。一類是共同體的秩序,它建立在“意志的協調一致,基本上是建立在和睦的基礎之上,並通過習俗和宗教産生和改良”。而社會的秩序則是“以聚合一起的、聯合的選擇意志即慣例為基礎的,通過政治的立法獲得其安全,通過公眾輿論而得到其思想的和有意識的解釋,即獲得自我辯護。”。

秩序是在分工和交往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並隨著它們的變化而調整和變動。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秩序的形成和維持反映了生産力與生産關係、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之間關係的調整與適應。具體而言,對於一個共同體或社會來説,秩序的起源方式可能是多樣的,甚至是偶然的。我們可以嘗試著用兩個標準來區分:(1)合作(契約)/強制;(2)內部演生/外部賦予。這樣,就可以劃分出四種秩序起源方式:(1)內部合作演生;(2)內部強制形成;(3)外部合作賦予;(4)外部強制賦予。共同體或社會的規模、所處環境等因素促成了這四種秩序起源方式的形成。

秩序起源後,必須能夠維持一定的時期才能發揮功能並進行再生産。秩序維持的基本條件有四個;(1)暴力手段是壟斷的而不是分散的,防止了共同體或社會內部衝突的無限擴大;(2)建立了有效的懲罰和激勵機制,能對行為者行為産生必要的約束和引導;(3)具有對弱者的最低限度的保護機制,可以把各種關係控制在可承受的範圍之內;(4)能發展起調節或協調內部關係的仲介物,使行為者之間能夠正常地、便利地交往,並形成相對穩定的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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