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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化憲法意識:一個迫切的課題 宋惠昌  
 

在過去的2005年,我國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道路上又前進了一大步,取得了許多有歷史意義的成果。就社會的表現而言,許多人的普遍感受,是全國自下而上的民主法治意識水準明顯地提高了,而這其中的突出反映則是人們憲法意識的增強。2005年全國法制宣傳日的主題被確定為“弘揚憲法精神,構建和諧社會”,就是一個重要標誌。在我看來,這個法制宣傳日主題的被確立,一方面反映了我們法治意識水準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説明我們在這個問題上還需要付出艱苦的努力,進一步弘揚憲法精神,繼續強化憲法意識,從根本上提高我們的社會主義法治意識水準。

2005年下半年,我和幾位同志到一個地區的人大搞調查,訪問了在人大工作的同志,也訪問了該地區的政府、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的同志,在同他們交談的過程中,我有一個深刻的感受,也可以説是改變了我以前的一個政治偏見:這幾個部門的同志,無論是負責人還是一般的工作人員,對人大的地位、性質,以及人大與行政、司法部門的關係,不是不清楚,而是相當清楚的,對人大的作用不是不重視,而是越來越重視了。他們在談到這些問題時常常説的一句話是:人大對政府、法院、檢察院的人事任免和監督,這是憲法所賦予的權力!從他們的言談中能夠看出,政府、法院、檢察院的幹部對人大代表是很尊重的。這個現象的實質是什麼呢?這就是現代法治社會中所需要的憲法精神,或者也可以叫做憲法意識。所以,就這一方面而言,對於能夠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我們是應該充滿信心的。

當然,這方面的情況並不是完全盡如人意的,也有一些令人深思的問題。比如,在調查中聽到的有些事情對我的這種樂觀情緒是一種不小的打擊。人大工作的同志曾經談到過這樣一件事:有一次某上級機關調該地區政府部門一個負責人去其他單位工作,上級組織部門的調令已經發出,但是忽然發現並沒有經過該地區人大按法定程式免去他以前的職務!很顯然,上級機關的“成命”是不能收回了,怎麼才能解決這個尷尬的“危機”呢?據説最後研究的解決辦法,是由該地區人大“補辦”一個免職的手續了事。有人是把這件事當作笑談來聽的,但是,我卻感到心情沉重。因為這不僅僅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是不是尊重的問題,而是其他權力機關對作為國家權力機關人大的態度問題。如果説得嚴重一點,這是對憲法權威的一種蔑視。

與此相聯繫的一個現象是,我經常在一個省級的黨刊上看到一則資訊:“組織部最近人事任免名單”,這其中有黨的領導幹部,也有省裏行政、司法部門局、處級的負責人。看後,我心裏産生了一些問號:組織部有權任免黨的領導幹部(是不是應該通過該級黨組織選舉産生,這個問題另當別論),這是有黨章規定為根據的;而行政、司法部門領導幹部的任免權則是在人大及其常委會,這是憲法明確規定的。但是,這則組織部的人事任免佈告,對此不僅沒有加以分別,而且行政、司法部門領導幹部的任免是否通過了人大常委會的法定程式,也只字未提。當然,也可能是已經履行了這樣的法定程式,但是,不明確指出這一點,起碼是不嚴肅的;不過,也不排除這樣的情況,即這個任免並沒有通過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定程式,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組織人事部門的這個任免就是非法的。當然,我們希望,後者是個極端的情況,而且一旦出現這樣的情況,組織部門是應該採取前面提到的“補救”辦法的。人們可以用種種理由為這樣的情況辯解,比如説這是由於“行文馬虎”、“大家對這樣的事情都習以為常了”等等,然而有一點是無論如何也無法回避的:我們有些領導機關的憲法意識是相當淡漠的。

上面舉的兩個例子,應該説不是極個別的,而且也有一定的代表性。所以,我們的各級權力部門,很有必要深入進行憲法意識的教育工作,而且有些幹部甚至應該進行憲法意識的啟蒙教育。我們這裡所説的憲法意識或憲法精神,它的實質內容就是牢固地確立起憲法的最高法律權威意識。

憲法權威或者説憲法意識,它的本質要求是一切人、一切社會團體,包括人大機關在內的所有組織,都必須把憲法的規定作為自己的最高行為準則,作為統一的社會活動規範,每個人、每個組織、每個團體,切實做到在憲法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見,這樣的憲法意識或憲法精神,與各種各樣的特權意識是針鋒相對的。我們弘揚憲法精神、強化憲法意識,一個直接的目標就是要剷除各種各樣的特權意識和特權現象。經驗告訴我們,剷除了特權意識和特權現象,就等於剷除了和諧社會的一個最大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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