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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處罰法到控權法 劉武俊  
 

中國首部治安管理處罰法已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從行政法的視角講,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比較典型的控權法:控制警察權的濫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分為總則,處罰的種類和適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處罰程式,執法監督,附則共6章119條。這部法律的立法主旨是,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

與1986年制定的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具有“寬嚴更適度,程式更嚴格,處罰更規範”的特點,符合中國國情,能夠適應公安機關加強治安管理的需要,也符合憲法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有利於防止侵犯公民權利。

顯然,之所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立法如此為公眾關注,是因為治安管理是與老百姓關係最為密切的行政管理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是與老百姓關係最為密切的法律之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出臺從根本上講基於“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憲法原則是治安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標誌。

尊重和保障人權、防止警察濫用職權無疑是成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最具有現實意義的立法亮點。在尊重和保障人權方面,《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得超過30日,改變了對行政拘留處罰的合併執行沒有上限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還規定,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一規定在區別對待這些特殊違法人群的同時,又能對其違法行為給予否定評價,維護法律的尊嚴,尤其體現了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的精神。

從條文數量上看,原來條例5章45條,治安管理處罰法6章119條,條文的數量得到了增加。《治安管理處罰法》突出強調了社會治安管理的綜合治理方針,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促進社會穩定;增加規定了應該受到治安處罰的一些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應當處罰的行為有110多種;適當提高了罰款的最高數額。原來規定罰款的最高數額除了“黃、賭、毒”這一類3000元至5000元,一般的處罰是200元。現在除了對“黃、賭、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處罰外,其他的違法行為,按照不同的行為和不同的性質,按照500元、1000元處罰;縮小了治安拘留處罰自由裁量的幅度。把治安拘留處罰,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區分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嚴格限制詢問和拘留時間,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這有利於防止超期羈押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

特別值得一提的立法亮點有:設專章規範警察辦案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專門增加了“執法監督”一章,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為規範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規定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處罰當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以及必須禁止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法律同時規定,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刑訊逼供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法律還明確了人民警察不得違反的11條規定,以及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人民警察應回避的3種情形。

筆者期望新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現實生活中真正成為一部保障公民權益、遏制警察權力濫用的法律。事實證明,治安管理處罰是警察自由裁量權最容易濫用的領域,也是公民人身權益最容易受到警察侵犯的領域,因此《治安管理處罰法》不僅僅是一部管理法,更是一部懸在警察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式的控權法。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為和執法程式都應嚴格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監督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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