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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社會與我國和諧社會構建 陳創生  
 

“市民社會”本來是西方政治哲學和社會理論的話語。伴隨著以市場經濟為導向的改革開放運動,一個有中國特色的市民社會正在發育、生長和崛起。市民社會關涉當代中國社會發展與現代化戰略的諸多理論和實踐難題,它所表現的深度和廣度,為分析當代中國社會轉型提供了一個獨特的視角和可資的借鑒。

近代西方,契約論思想家們提出了具有時代意義的關於國家與社會起源的“社會契約論”。他們把自然狀態和市民社會看作是人類發展前後相繼的兩個階段:在自然狀態下生活的人們為避免自己的生命和財産受到損害,彼此交出了自然權力,簽訂了契約,由此形成的社會狀態叫“市民社會”。在契約論思想家傳統中,“市民社會”實質上是同自然狀態相對應的文明狀態,是國家的同義詞。格老秀斯、斯賓諾莎、霍布斯、洛克、盧梭等思想家都是在這一意義上使用“市民社會”一詞的。

黑格爾第一次明確地區分了市民社會與國家,把市民社會界定為處在家庭和國家之間的差別階段,理解為私人自律的商品交換領域及其保障機制。他還指出了市民社會的欠缺,以及市民社會在倫理階段從個別性過渡到特殊性再到普遍性過程中所起的仲介作用。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係上,黑格爾認為:國家高於市民社會,國家決定市民社會。黑格爾對市民社會與國家所作的辯證分析,成為馬克思創立唯物史觀的重要理論來源之一。

馬克思在批判黑格爾市民社會理論的抽象性和神秘性基礎上,從反映現實經濟關係的“經濟學”出發,從“物質生活關係”出發來解釋“市民社會”。在標誌唯物史觀誕生的《德意志意識形態》中,馬克思指出:“在過去一切歷史階段上受生産力制約同時又制約生産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會……這個市民社會是全部歷史的真正發源地和舞臺,可以看出過去那種輕視現實關係而局限于言過其實的歷史事件的歷史觀何等荒謬。”馬克思認為 ,市民社會是一定生産條件下社會經濟關係和物質交換關係的體現,是商品經濟和私人利益的必然産物。它存在於國家和家庭之間,存在於一切商品經濟的時代,對私人利益和國家普遍利益的分離和矛盾起調和作用。對於市民社會與國家的關係,馬克思主張:不是國家決定市民社會,而是市民社會決定國家。這標誌著馬克思在社會歷史領域完成了由唯心主義向唯物主義的轉變。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進入一個全新的發展階段,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我國原有的社會政治權利關係和利益關係不斷調整和重構,社會結構發生巨大的變遷,正在“從自給半自給的産品經濟社會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轉型;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從鄉村社會向城鎮社會轉型;從封閉半封閉社會向開放社會轉型;從同質的單一性社會向異質的多樣性社會轉型;從倫理社會向法理社會轉型”。(李培林:《處在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載《國際社會科學雜誌》(中文版)1993年第3期。)這種多重的轉型,造成了自由空間的出現和不斷擴大,而以産權的多元化和經濟運作市場化為基本內容的經濟體制改革則直接促進了一個具有相對自主性的社會的形成。市場經濟不僅造就了市民社會必需的前提,而且造就了人的社會性;市場經濟以商品交換否定了超經濟的等級特權制度,確立起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和自由,從而塑造出有主體意識、自主意識和平等意識的個人與團體,逐步形成市民社會的自主性。

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社會結構變遷使得市民社會在中國的發育成為自覺。雖然真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在轉型時期的中國還尚未完全形成,但它的某些結構性要素、價值觀和原則已經初步顯現。經濟市場化、社會多元化、生活方式非政治化、文化世俗化,社會自主領域擴大,個體主體自由度增大,這些現象表明中國的市民社會正在發育、成長和崛起中,並且在中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市民社會有其自身的一般性特徵,然而從人類社會發展的複雜性和多樣性角度看,市民社會在不同的國家和民族、不同的歷史傳統和文化背景、不同的制度背景和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中,其含義、構成、性質和作用也會有所不同,體現出其特殊性。市民社會不是一種抽象的和不變的東西,而是一種具體的歷史現象;不是一致的共同模式,而是具有不同特質的樣式。市民社會在其“移植”過程中,必然存在著“本土化”或“民族化”的問題。必須從一般性和特殊性的連接上解讀我國當代的市民社會,惟此,才能真切理解其功能和作用。

就一般意義而言,市民社會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産物,只要存在著市場經濟,就一定會催生出市民社會來。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市民社會具有它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是由其産生的特殊歷史文化背景、制度背景和發育的特殊過程所共同決定的。

就歷史文化背景而言,我國社會傳統政治文化的最突出特點是中央高度集權的專制主義,它漠視政治國家和社會的分工,家國同質同構,不承認獨立的私人活動領域和社會經濟生活,在這種全能主義政治文化影響下,國家政治權力可以滲透和擴張到社會的一切領域,經濟、社會、文化無不被壓縮為政治系統的一個部分,社會生活幾乎完全依靠國家機器來驅動,整個社會政治化。

就制度背景而言,我國的市場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有制結構是公有制為主導的多種所有制的混合經濟,在強調公有制控制力的同時,大力發展股份制和非公有制經濟,它不同於西方私有經濟模式。

就市民社會發育的特殊過程而言,中國市民社會的産生過程從實質上講,就是國家分散與轉移對社會資源的控制、改革高度集權的經濟、政治體制,把原本屬於社會的權力逐步還給社會的過程,因此中國市民社會是自上而下的,帶有明顯的政府作為的色彩。中國市民社會的産生和發育呈現出以政府培育為主、以市場經濟拉動和民間力量的自然生長為輔的總體特點。它不是以現存政治秩序與權威的顛覆力量的身份出場,而是作為一種建設性因素登臺。中國市民社會的這種特殊進程,決定了國家在這一進程中的控導作用,這使得市民社會對國家的依賴性較大,其存在與發揮作用往往要借助於政府的權威與權力。

上述三方面特殊性的共同作用,使當代中國市民社會天然地保持著一種與國家的親密關係,具有某種邏輯的“通約性”,它們共同遵守著理性法則的邏輯,兩者關係的基本性質和基本格局表現為相互協調與合作,由於國家與市民社會在推動經濟進步與政治發展這一根本利益上是完全一致的,這決定了市民社會與社會主義國家的天然相容。這就從發生學上部分化解了西方社會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對峙和衝突,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民社會可以被看作是現實性維度上並非必然和國家相對立意義上的“有節制的或者是溫和的市民社會”,它不可能是完全西方意義上的市民社會,可以走出西方式的“社會先於國家”或“國家高於社會”的“市民社會對抗國家”的模式,形成市民社會與國家二者之間的“良性互動”。儘管市民社會與國家之間存在矛盾和衝突,但這種矛盾和衝突的可調和性為市民社會在構建和諧社會、在現代化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創造了良好的前提條件。我國市民社會發育的一般特點和其特殊性,共同決定了其在現代化進程中,在當今和諧社會的構建中具有的獨特的功能和作用。

(一)形成彈性的社會結構,化解個人特殊利益與國家普遍利益的矛盾

由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特殊利益與國家普遍利益同時存在,而且隨著改革的深化,這種矛盾和衝突有時還表現得特別突出,如何緩解二者的矛盾和衝突也是我們面臨的一個新課題。市民社會的出現及由此帶來的公民對社會生活的積極參與,在國家與分散的社會公眾之間形成了一種仲介力量,使我國的社會生活增加了一個彈性因素,它具有社會吸收的功能,能在廣泛的社會動員的情況下,迅速吸收社會所釋放的能量,吸納各種社會力量和角色群體。市民社會內部生活的非政治化,能使大量的社會事務轉化為私人的事務,大量的社會矛盾轉化為私人矛盾,緩解權威基礎轉變帶來的社會結構壓力,避免“權威真空”的出現,實現社會轉型的平穩過渡,提高抵禦社會動蕩的能力。另外,轉型時期出現的諸多利益分化,隨著改革進程的深入日益要求利益的表達,但利益表達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一方面,市民社會能夠代表所屬群體的利益下情上達,另一方面也能以橋梁紐帶身份把政府的方針政策上情下達,還能進行橫向的不同群體的對話協商。市民社會可以發展出非暴力的有序結構來進行利益表達,使各種利益要求有條不紊地進入社會系統,滿足各種社會利益群體進行廣泛社會參與的要求。而當個人擁有多種利益並通過參加各種不同的組織來表達和追求時,他們就更有可能與代表普遍利益的政府建立聯繫,進行合作,進而使個人特殊利益和國家普遍利益之間達成相互寬容、讓步和妥協,減少矛盾和衝突,甚至使個人利益上升為國家的普遍利益。

(二)實行自治機制,促進個人之間、群體之間利益和價值的整合

市民社會主體出於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發展了自主自治、自我對話協調的機制,致力於通過和平的、理性的方式解決彼此間的利益衝突,市民社會的理性自律精神使得它本身具有調節矛盾衝突、實現社會穩態化的功能和作用。

(三)弘揚理性和契約精神,構造和諧社會的法理基礎

理性意味著不以情感、衝動和權威等特殊性原則去從事社會行為,而是建立在計算和權衡之上,它強調通過公開的、正當的、合理的途徑去進行社會交往。理性精神是市民社會所堅守的,市民社會的發育為普遍理性提供了現實基礎,它能有效地促進社會理性化程度的提高。同時,市場主體的分化導致利益主體異質化,為求得自身利益的滿足,這些彼此排他的利益主體有時不得不通過契約結成新的利益群體或合法性組織,從而使這些異質性利益主體之間形成一種包含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契約性人際關係紐帶,而這種契約性人際關係紐帶的形成正是法治的基礎,是政府實現從統治理念向治理理念轉變的前提,市民社會本身就蘊含著社會自立、法治的邏輯。中國社會要完成從“身份”到“契約”的轉換,從倫理社會向法理社會的轉換,就必須借助市民社會所張揚的理性精神和契約性規則。

(四)塑造健康人格,營造和諧寧靜的心理精神秩序

現代中國社會呈現出公共生活空間的擴張和私人生活價值取向多樣性的增長,公共性的擴張産生了相應的對社會公共生活規則與秩序的普遍需求,私人生活及其多樣性的增長卻與這一規則──秩序要求構成了某種內在的緊張,如何化解這一緊張並在人們的生活多樣性中構建一種和諧的心理精神秩序,成為現代社會和現代人都必須面對的一個現實課題。市民社會所特有的公共精神對緩解這種緊張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共精神的培養,其最終落腳點就是加強社會成員的自我建設,使民眾真正樹立一種“自我”和“主體”意識,一種“開放”和“寬容”的胸懷,培育出健康的人格。 “市民”是生活中充分擁有自由、獨立、平等身份的平民百姓,是家庭、社區或非政府組織中普通的一員。人們自主地思考、自由地表達、平等地辯論、理性地宣泄,使錯位的角色得到矯正、分裂的人格重趨統一,躁動的心態得以寧靜,漂泊的靈魂重返家園,使人格不斷趨於健康和完滿。概言之,當今我國“和諧社會”的概念不僅僅涉及現代社會公共秩序,更涉及現代人的心靈與精神秩序,人的行為與社會公共秩序的和諧只是健康人格的外化而已。惟有人們和諧寧靜的心理精神秩序,方有真正持久的、和諧的社會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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