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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的國家危機管理 郭曉來  
 

經過200年來的不斷發展,美國的危機管理形成了比較完整的系統,成為目前世界上處理危機最有效的國家之一。美國危機管理的發展歷程反映了政府危機管理的一般規律,其特點有以下三個方面。

特點一:適時修訂和完善法律。美國在危機管理領域的立法是隨著危機的多樣性和對危機的認識不斷加深而逐步發展和完善的。其基本過程是:從單一性立法到根本性立法。

美國在危機管理領域的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803年的關於New Hampshire 城市的火災法案。這個法案被認為是第一個災害法規。隨著大量的自然災害出現,使人們更關注自然災害問題並開始加強了立法,但危機管理立法主要是應對自然災害引起的危機。

直到1976年美國制定了《緊急狀態法》,規定全國緊急狀態的宣佈程式,緊急狀態的時間限制,緊急狀態下總統的權力,政府財政支出等問題,才結束了聯邦政府處理緊急事件和災害的工作的單一和分散的特點,隨後又不斷修改並根據《緊急狀態法》制定出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針對不同行業、不同領域應對緊急狀態的實施細則。保證在發生突發事件時,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管理基本制度和一般原則來迅速應對,從戰略的角度提高政府的危機管理能力和應對危機的反應能力。9·11事件後美國就緊急狀態應對預案和法規作了更加週密、細緻、嚴謹、極具操作性、實戰性的修訂,從而基本完成了整體性的危機管理的法律框架。

特點二:不斷整合危機管理組織。美國的危機管理組織同樣經歷了不斷強化完善的過程。其基本特點是:危機管理組織由分散到統一,最終完成了全方位的整合。

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前,美國的危機管理組織基本上是分散的、專門授權的組織。為了尋求更為有效的危機管理,國家管理協會向卡特總統提出建立一個機構來集中聯邦政府的緊急事務處理的功能。1979年,卡特總統發佈行政命令,要求把零散的、有救災責任的機構如:聯邦保險管理局、國家火災防控管理局、國家氣象服務與社區準備應對組織等歸入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FEMA)。並將FEMA發展成為一個面對所有危險的完整的緊急事件管理系統和預警系統。

FEMA建立不久,就處理了諸如:古巴難民危機,三厘島核電站事件,1989年LOMA PRIETA地震,1992年ANDREW颶風等,不僅考驗了FEMA在處理複雜的危機管理的能力,也使國家把危機管理主要的注意力集中到FEMA。但是,直到克林頓時代,FAMA所擔當的危機管理的主要領域仍然是自然災害造成的危機,並沒有形成一個社會全方位的危機管理系統。

9·11事件以突然的方式檢驗了FEMA在國家應對危機的準備和國土安全方面的問題。由於恐怖主義活動的觸角涉及安全的各個領域,所以,在應對恐怖主義引發的危機中,FEMA還是顯得勢單力薄。

2003年1月25 日美國成立了國土安全部,它是以預防、處理人為的、非自然的危機(恐怖主義)為主要目標的,面向全方位國土安全的危機管理系統。2003年3月,FEMA 同其他22個聯邦機構一起歸入國土安全部,它擁有177,000多僱員,幾乎覆蓋所有有關安全的領域。形成了在美國總統領導下的、由美國國土安全部統一規劃、協調的龐大的危機管理組織系統,至此,基本完成了危機管理系統的全面整合。國土安全部的成立標誌著美國對危機管理已經進入到在整個國家安全體系下的全方位的管理階段。

特點三:實踐新的危機管理理念。處理由恐怖主義引起的危機,是對政府管理的新的挑戰,最關鍵的問題是:處理恐怖主義的危機需要跨部門的合作,而這種危機狀態下合作的協調性是基於日常工作的有效性。於是,白宮指定專門的負責人,這個負責人不是去試圖承擔或指揮所有部門日常工作的全權領導者,他只是一個能夠讓所有涉及危機管理的部門明確問題的工作設計者。加強對危機管理系統的整體協調,一旦發生重大的危機,他和他的機構就可以有準備地協助總統迅速地應對和處理危機。為了保證這種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美國國土安全部採用了新的管理運作方式:

第一、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執法機構的權威性,並增強機構履行職責的能力。國土安全部對執法機構的法律權威性進行定期審查和評估,以確定是否適當。如果認定在處理危機時使用了不適當的權威性時,將與機構進行磋商,並提出立法建議遞交管理與預算辦公室。

第二、設計一個長期的、多部門參加的計劃,明確分工、強化職能,提高部門的專業化能力。比如,中情局主要的職能是防止和挫敗各種恐怖活動,FEMA主要是開展後果管理,即通過組織緊急救援和危機後恢復關鍵的社會部門來盡可能減少破壞程度,而對危機影響的分析和研究,則發揮像諸如蘭德公司等私營機構的作用。

第三、根據工作計劃,即對各種可能發生的危機在監測、預防、管理等方面的孰輕孰重,提出優先財政預算,把各種分散的管理,通過預算控制,納入統一的計劃中。通過制定預算賦予計劃的設計者、協調者的權力,有效的進行工作協調,從而也避免由於爭奪部門利益而引起的財政浪費。

第四、編寫、發佈各種處理危機的指南性資料,如《緊急反應指南》、《戰備資源指南》、《危機處理基本方法》等。它可以為沒有足夠資源由自己制訂計劃的地方組織提供操作檢驗標準,也便於在發生危機時,聯邦政府的統一指揮,大量減少協調中出現的問題提供保障。

為了能夠迅速地對危機做出反應,保證危機管理系統成為有激勵的、高績效的和有責任的組織系統,國土安全部被授權有靈活的招募程式、採購方式、津貼運作系統和績效管理體系。在調度人力、財力資源上,享有很大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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