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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代表誰? 封麗霞  
 

人大代表代表誰?這還用問嗎,當然是代表人民!因為人大代表是人民選出的代表,所以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絕對是天經地義的。現在的問題是:人民又是誰?“人民”只是一個抽象的政治概念。在人民內部,全體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並非絕對地統一和齊整,不同民族、行業和社會階層的人民之間存在著重大的利益差別,城市與農村、地方與地方的人民,以及腦體勞動者之間也存在諸多客觀上的利益區分。而且,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的經濟利益多元化趨勢越來越明顯,獨立經濟主體的利益要求也會越來越強烈。“人民”這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也會愈加地豐富。

如果我們要對“人民”作進一步劃分,會發現有多種劃分標準,比如民族、職業、性別、學歷、收入、黨派、階層、地域等等。在憲法學和政治學中,一般的劃分標準是職業和地域。把“人大代表代表誰”這個問題用地域或職業來衡量,就具體化為:來自不同地區、不同單位的人大代表,比如説全國人大代表,在行使職權時是應該代表其所屬地區、單位的人民的利益,還是代表全體人民的利益呢?

大部分人會説,全國人大代表應該代表其所在單位和地方的人民的利益。這是因為,人大代表是由各地區和單位民主選舉産生的,當然應完全服從和代表這個地區和單位的利益,對其負責,為其服務。否則就是違背原選區或單位的利益,選民和選舉單位就可以罷免他們。這種觀點認為,如果強調人大代表代表全體人民的利益,那就是忽視了人民內部存在的利益的多樣性、差別性。而且,人大代表作為各種利益主體的代表,對自己工作和生活的單位和地方的情況最熟悉,各方面資訊了解最全面,同所來自地區和單位的人民聯繫也最緊密,最容易了解他們的意願和心聲,也就最能代表他們的利益。

但是,也會有人説,全國人大代表當然應該代表全體人民的利益。“全國人大代表”,顧名思義,就是全國人民的代表,而不是某個地方或單位的代表。全體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這一點決定了來自五湖四海和各個行業的人大代表能在平等的基礎上達成一致。而且,由於我國人大代表實行兼職制,其利益直接與地方和單位的實際收益掛鉤,如果人大代表只代表其所在地方和單位的利益,那麼在與其他地方和單位所屬利益發生衝突和矛盾時,就很難保證其相對公平性。

在學理上,這個問題涉及到代表與選民之間的關係到底是一種代表關係,還是委託關係的問題?即是絕對依附於選民的代表,還是相對獨立的代表?這涉及到兩種學説:一是“委託關係説”,它源於洛克和盧梭關於社會契約的理論,認為選民與代表之間存在類似于私法上的委託關係,代表必須嚴格遵從選民的訓示,不得另作主張和自由行動。這有利於選民對代表的約束和控制,在一定程度上能防範代表濫用職權。二是“代表關係説”,它強調代表一經選出,即處於完全獨立於選民的地位。這有利於代表依照自己的意志獨立行使職權。

隨著議會實踐的發展,各國憲法逐漸否認了“委託關係説”,而採用了“代表關係説”。如,法國憲法(1958)第27條規定:“選民對議員的任何強制委託均屬無效;議員的投票權屬於其本人”;義大利憲法(1947)第67條規定:“議會的每個議員均代表國家,並在履行其職務時不受強制性命令之拘束”;德國基本法(1998年修改)第38條也規定:德意志聯邦議院議員“是全體人民的代表,不受選民的委託和指示的拘束,只憑他們的良心行事”。

英國政治學家埃德蒙·伯克曾經這樣對布裏斯托爾的選民們説:“你們的代表不應只是以他的勤奮,而應以他的判斷來完成他對你們應盡的責任,如果他聽了你們的意見而放棄了他自己的判斷,他就不是為你們服務,而是辜負了你們的信任。”因此,人大代表,特別是全國人大代表代表的是全國人民,而不是某個地方或單位的人民。當各種利益發生衝突和矛盾時,他們不應囿于其所屬地方和單位之利益,而應基於全國人民的利益,以個人的良知和能力來判斷和抉擇,採取他認為合理與明智的行為。也只有每一個全國人大代表從單純的地方利益和單位利益表達中超脫出來,認識全國人大代表的角色歸屬,憑藉自己的智慧與良心來判斷行事,才能更好地履行全國人大代表的職責,才能更好地促進我國的民主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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