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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沉默權立法的難度 陳有西  
 

□陳有西

近來不斷有學者提出關於沉默權的論爭。有的報道説“我國法律將賦予公民沉默權”,犯罪嫌疑人將“有權沉默”。沉默權是否寫進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這涉及我國法學理論中對人權的基本認識、刑法的基本理論和犯罪偵查學的理論。

在沒有證據證明並被司法確定有罪之前,必須假定相關人是無罪的。任何人不能逼他自證其罪。因此,他有權保持沉默。任何司法機關違反這一條所取得的證據,即為違法無效證據。這就是廣為傳播的美國訴訟法中的“米蘭達警告”。中國已經加入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明確規定了“任何人不受強迫自證其罪”。

而我國執行了半個多世紀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法理論和訴訟法理論,是建立在保護社會公眾權利、打擊犯罪、對罪犯分化瓦解、各個擊破的刑法學和犯罪偵查學的基本理論之上的。它的出發點是一種方法論,來源於戰爭年代和肅反鬥爭的實踐經驗。

中國要在立法上確定沉默權,在當前人權基本觀念還沒有普及的情況下,會遭遇非常強烈的抵制。因為中國半個世紀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不但滲入到刑事偵查、罪犯改造、刑事訴訟、刑罰裁量當中,還成了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常識性法學觀念。有人説這一政策只影響刑事訴訟沒有影響到刑法,這是不正確的。中國刑法的“自首”中,明確要求被告自證其罪,認罪服法,否則光到案不認罪,或者沉默、進行辯解,就不構成自首,不能從輕量刑。

同時,我國現在犯罪偵查,無論七類嚴重犯罪還是經濟犯罪、官員犯罪,公安部門、反貪機關的主要偵查手段還是靠口供破案。如果在立法上確立沉默權,偵查手段就必須進行重大改革,要用充分的客觀證據證明被告有罪。這要求高超的偵查技術、法醫手段、技術裝備、證人權利保障,同時,還必然要大量採用取保候審制度。因為沉默權將會産生大量的長期存疑無法起訴的案件,把人長期關起來查證的方法只有改變。許多偵查人員擔心這種立法會嚴重損害打擊犯罪的效能,不是沒有道理的。

但是,中國憲法已經寫進了人權保障,中國也已經加入了幾個最主要的世界人權公約。實施沉默權立法,不但是法治進步的需要,同時也是現實法律國際規則統一的需要,更是讓中國法律回歸到“保權法”的需要。

更為重要的是:如果沉默權能夠在立法觀念上確定下來,就能夠從根本上革除久治難愈的刑訊逼供的頑癥,因為所有的刑訊逼供都是為了獲取口供。如果立法確立沉默權,法院對違法獲得的口供全部判定無效,偵查環節就不會把獲取口供作為重要目標,而轉而把查獲客觀證據作為主攻方向,對嫌疑人的逼供誘供現象就會從根本上減少。從歷史上看,主張沉默權一開始就是與反對糾問程式,反對自我歸罪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沉默權是糾問式訴訟程式的直接對立物。糾問式訴訟程式中,對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有罪推定,在這一訴訟原則下,嫌疑人、被告人不僅不能享有絲毫的訴訟權利,而且事實上還承擔著證明自己有罪的義務。

因此,中國的法律人應當支援這種進步,應當儘快讓沉默權寫進中國的法律。更何況法律對社會的“導引作用”,在我國已經不是新鮮事,像行政訴訟法、智慧財産權法,我們就是先有法,而後才有實際規則的遵守的。開始幾年十幾年不適應,慢慢適應之後,就會為中國的文明進步起到重大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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