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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的對內能源戰略 周弘  
 

歐盟的決策者們認識到,歐盟干預供給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從能源需求方面採取緊急和重大的干預措施,才可能産生實質性的效果。” 歐盟的對內能源戰略,又稱為“管理需求”,或對需求進行管理或干預。干預需求的措施一是“能源效率行動計劃”,主要用於指導歐共體關於節約能源的立法和非立法行動;二是“歐洲氣候計劃”,主要用於確定、分析、評估並推薦最節能的措施,以便歐盟能夠達到《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標準。歐盟干預能源需求的具體措施很多,但仔細研究,可以看出三種主要的方法:一是統一內部市場,二是開發替代能源,三是強化管理措施。

統一內部市場

歐盟對內能源戰略的核心是統一市場和統一標準。歐盟的機構在這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石油供應危機使歐盟各成員國認識到,保持高度的石油供應安全,需要成員國之間的團結,同時要實行統一的內部市場規則和競爭原則,所有這些措施只有在歐盟的層面上才可能得到有效實施。於是歐共體就原油儲備安全發佈指令,而成員國則保持控制和使用原油儲備的權能。此外,成員國之間制定“非歧視性的儲備協議”,用於向最急需的地區及時提供原油。歐盟還制定了統計規則,要求每個成員國在月底向歐共體提供儲量數據。2003年歐洲大規模停電之後,歐盟開始在盟內進行電網的相互連接。在電力和天然氣市場自由化的同時,還建立了歐共體層面的監管體系,以保證歐盟大市場內的公平競爭和電力、天然氣的無障礙流通。 統一能源市場的最大優勢是可以使效率提高。2004年初,歐盟要求各國開始進行歐盟界內的取暖合作開發,因為這樣做可以比由各國分別開發更節約原材料和能源,同時會減少CO2的排放。但是聯網需要新的投入。交通領域也存在著類似的問題。2001年9月歐盟的《交通白皮書》指出,在歐盟,一半以上的石油用於交通,而且這個比例還會繼續增長,所以需要通過建立一套覆蓋全歐洲的鐵路系統,促進短程海運交通,提倡“可持續的交通”原則,鼓勵使用對環境影響較小的交通方式,特別是對石油依賴程度小的交通方式。為此,歐盟委員會不惜提供5000萬歐元的資助,給一個稱為“Civitas”的計劃,幫助19個歐洲城市實施徹底的、創造性的和完整的城市公共交通改造。在電力和天然氣聯網的問題上,歐盟通過了跨界電力互換條例,並在2003年6月制定了行為準則:防止各國設立關卡(稅收),保證網路用戶的資訊暢通。歐盟委員會自從2001年起就每年出版一份關於天然氣和電力的內部市場標準化報告,用於計量歐盟內部市場整合的程度和效率。

開發替代能源

歐盟對內能源戰略的另一個主要內容是使能源種類多樣化。在過去的幾年中,歐盟全面審核了能源政策,制定了面向未來的戰略規劃。這些遠景規劃的主要方向是節能和開發替代能源,目標是:

●到2010年將歐盟的能源消費從佔世界總量的14—15%降低到12%。

●把開發新能源作為政治上的優先目標。

●到2030年將能源對外依存保持在70%。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達到12%。

●達到《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標準。

為了這些總體目標,歐盟還設立了具體的目標,例如:

●整合內部市場。

●審議能源稅、能源節約和能源多樣化計劃。

●推廣新技術。

●啟動節約能源的計劃。

●發展使用清潔燃料的車輛。

●復興鐵路交通、改善公路交通、提倡清潔的城市交通,實行污染賠償原則等等。

歐盟強調開發自己的能源,主要是指多樣化的能源。目前,核能提供歐盟1/3強的電力。核能不僅供應穩定,而且價格穩定,特別是不排放CO2,問題在於要解決其安全性能和公眾的接受程度。歐洲有很多的煤,而且很便宜,問題在於怎樣用經濟實惠的方法使它變得更加清潔。發展再生能源是歐盟能源政策的一個中心目標。再生能源包括風能、水能、太陽能和生物能。再生能源可以減少CO2的排放量,增加能源供應的可持續性,改善能源供應的安全狀況,減少歐共體日益增長的對進口能源的依存度。從中長期來看,再生能源在經濟上的競爭力可能不亞於傳統能源。目前,歐盟的電力生産已經達到了能源多樣化的目標,歐盟在交通領域裏也實現類似的能源多樣化。

歐盟有足夠的技術能力開發生物燃料,熱核燃料,以及氫燃料,但是這些開發都有一定的局限。2003年5月,經過艱難的談判,歐盟通過了一項促進在交通領域使用生物燃油的指令。按照這項指令,到2005年底,歐盟境內生物燃油的使用應當達到燃油市場的2%,到2010年底達到5.75 %。到2020年,用於交通的燃料要有20%是新型燃料。歐盟決策者認識到,再生能源的開發和使用問題不在於技術,而在於強大的政治支援,沒有政治支援,就會因為費用問題而被擱置。政治支援不是口號,還包括提供土地,把傳統能源作為備用(因為再生能源可能會間斷),容忍比傳統能源高得多的價格,以及投資未來、鼓勵創新、監督共同措施的執行等管理措施,需要政府和企業配合,干預市場行為,甚至干預社會生活。非如此,難以實現歐盟能源供應安全的長遠目標。

強化管理措施

歐盟能源戰略十分強調管理措施,有很多管理措施是強制性的。

歐盟為了實現能源安全戰略而採取的管理措施多得不可計數。例如,歐盟計劃將再生能源的比例從目前對初級能源總需求的6%提高到2010年的12%。為了落實這項計劃,歐盟在2001年9月通過一項嚴格的框架性指令,要求各成員國落實有利於綠色電力的措施,包括各國的補貼計劃。歐盟能源機構發現,歐盟公民對於他們的車輛燃油和家用電力的來源並不關心,因為用於能源的花費並不高。所以,開發清潔能源資源,進行再生能源的開發,啟動前沿性的研究,制定能源安全標準,這些都必須是政府行為。歐盟強迫各個成員國對這些措施做出承諾。歐盟委員會還通過了指令性文件,要求各國設法加強能源效率,這項指令涉及到冷氣,電烤箱,電冰箱等的使用。2003年底,歐盟委員會又提出一項動議,如果通過,各成員國就必須達到每年節能1%的指標,公共部門甚至要節能1.5 %。

管理措施當然也要涉及到資金的投入。為了長遠的戰略規劃,歐洲投資銀行已經承諾給綠色電力的項目貸款提高50%。在歐盟層面上,結構基金和團結基金,甚至共同農業政策都在推動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能源,如太陽能、地熱能和風能等的開發。

除了投資以外,歐盟還實行獎勵措施,啟動公共和私營的合作項目,設立了31種獎項,獎勵了700多個項目,127項合作。為了發展核能,2002年10月10日歐洲法院頒布了一項條例,確認歐盟委員會對核安全負責。歐盟的擴大意味著將另外19個蘇聯設計的反應堆納入歐共體。其中有些需要提前關閉。歐洲理事會決定撥款4.8億歐元,用於歐洲原子框架計劃(Euratom framework programme) (2002—06),並且考察如何更好地保障歐盟內部核能的高度安全,以及核裂變、核廢料處理等技術性問題。

為了在技術上落實能源多樣化戰略,歐盟還于2003年啟動了“歐洲智慧能源”(EIE)項目,支援歐盟各項能源政策的落實,例如:在建築和工業領域裏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促進新的可再生能源與當地環境和能源系統的整合,支援交通能源的多樣化,如促進生物燃油的使用,以及支援發展中國家再生能源的開發和能源效率的提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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