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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權問題 劉作翔  
 

近些年,平等權問題成為中國社會和學界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有關平等權問題的理論討論和立法、司法、行政執法案例也不斷出現。理論上的討論涉及到平等權到底是一個憲法原則,還是一項憲法權利;同時,更多的涉及到究竟如何理解平等權的內涵。經過討論,我認為在以下幾點上取得了一些基本的共識:平等不等於平均;平等是一種機會上的平等和法律主體資格上的平等,而不是一種結果上的平等;平等權是一種憲法和法律上的確認和規定,即憲法權利和法定權利,而在現實生活中,要實現這樣一個憲法上和法律上的規定,要將這些法定權利轉化為現實的權利,還須付出更多的努力,等等。以上這些共識,是我們在平等以及平等權問題上取得的理論成果。但在現實生活中以及立法、司法、行政執法等過程中,違犯平等權和不平等對待的事例和案例俯拾即是。這也是平等權問題引致社會廣泛關注的一個重要原因。

在中國,平等權問題有一個發展過程。最初較多地發生在教育、勞動就業等領域。這些年在招生、招聘等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案例也不斷出現。開始的案件多是由高考錄取和研究生錄取工作中所引發的一些訴訟,主要是針對錄取工作中的“體檢標準”。後來就發展到了有關地域平等問題(例如山東3考生起訴教育部案件),男女平等問題(2005年北京大學外國語學院小語種招生中規定男女不同錄取分、河南平頂山市女職工周女士55歲被要求退休而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等案件。

平等權問題在中國的司法審判過程中和行政執法中也會顯現出來。但這種顯現有時候可能是司法的或行政執法的問題,有時可能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問題。比如在民事傷害賠償中,由於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和法律對不同對象賠償標準的不同規定,就出現了同一個傷害事故賠償中不同的賠償結果,使人們的不公平感加深。有如下一個案例:2004年11月9日,重慶境內一輛農用車違規載客翻入溝中,4人當場死亡。當地交警部門在處理該起交通事故時,對4名死者制定了不同的賠償標準,由於4人中有一人係回鄉探親的杭州市某大學副教授,一人係其侄兒、縣某機關幹部,另外二人係搭車農民,城鎮身份的居民死亡賠償金比農民高達3倍,引起農民死者親屬的怨言,但縣交警部門確實是依照條例處理的,且處置過程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轉引自《法制文萃報》2005年2月14日)。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由於賠償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每人平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顯然,該解釋是以受害人身份差別而區別對待的。

諸多案例説明,在中國,平等權問題是一個廣泛地存在於很多領域中的現象和問題。既有立法、制度、政策層面的問題,也有司法、行政執法層面的問題。這些現象和問題的存在,説明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公民權利意識的增長,人們對權利平等的要求越來越強烈,它也給我們的法律制度建設提出了許多需要研究和應對的問題。

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需要討論:平等是否意味著無差別?答案應該是否定的。我們主張權利平等的原則和理念。但平等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在條件相同或相等的情況下,平等意味著同樣情況同樣對待,不應有差別。但在條件不相同或不相等的情況下,區別對待可能也反映了平等的原則、理念和精神。因此,在平等的原則和理念中,就包含了差別對待的精神。亞裏士多德的所謂“分配正義”就是此意。空泛的談論此問題可能不足以説服人,我們還是用如下一個著名的案例來作出分析。這個案例就是2003年美國最高法院做出的一個引起全世界關注的判決。

2003年6月23日,美國最高法院9名法官以5票對4票的微弱優勢,裁定密歇根大學法學院依據“少數族裔贊助性措施”施行的招生政策合法。這意味著美國高校四十多年來對非洲裔、西班牙裔和印第安裔考生的優惠入學政策得以繼續。該案案情為:根據“贊助性措施”,密歇根大學法學院在招生中優先錄取少數族裔的學生,幾名因此落選的白人學生以“種族歧視”為由提起訴訟。最高法院的裁決指出,為保證生源的多元化,密歇根大學法學院的招生標准考慮到了包括種族因素在內的所有因素,這不是一個單純的種族問題,也不違反憲法中的平等原則。最高法院在原則肯定“贊助性措施”的同時,以6票對3票裁定,密歇根大學本科生院在招生時給少數族裔考生加分的做法應予取消。密大本科生院自1999年開始執行一套綜合計分標準,凡綜合分數超過100分的考生自動錄取。按照這一政策,非洲裔、西班牙裔和印第安裔考生可以加20分。這一加分標準被認為過高,白人考生和學習成績優異的亞裔和其他族裔考生即使在招生考試中獲得滿分也只能加12分。最高法院的“複合式”判決反映了美國人對少數族裔“贊助性措施”的複雜心態。根據一項民意調查,約三分之二的美國人支援大學在招生時適當照顧少數族裔,但四分之三的人反對將這一原則以數字方式在考生成績上加以體現,要求取消對少數族裔考生的過高加分。最高法院對“贊助性措施”的原則支援受到美國高等學府的廣泛歡迎。一度表示支援白人學生挑戰“贊助性措施”的美國總統布希也在審時度勢後讚揚了法院的裁決:“今天的裁決在校園生源多樣化的目標與法律規定的平等待遇的根本原則之間尋求謹慎的平衡。” “我期待著美國有一天能真正成為一個沒有種族成見的社會。” 桑德拉·戴·奧康納法官被認為是對投票結果起決定作用的獨立選票。她也表示,她認為贊助性行動是解決美國社會種族不平等問題的暫時措施。她説:“我們估計,25年以後將不再需要採取種族優先措施。” (轉引自《參考消息》2003年6月25日)其實,在中國,對少數民族的考生增加分數或降低錄取分數線也是中國的法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只不過我們不是種族多元化,而是民族多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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