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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産權保護促進印度軟體和資訊服務出口 梁萍  
 

印度作為一個發展中的人口大國,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成為全球軟體和資訊服務出口大國。1980年(這裡指印度的財政年度,即當年的4月1日到次年的3月底,下同)印度軟體出口額(包括服務)僅為400萬美元;到2003財政年度,出口額已達125億美元,約佔整個印度IT市場的63%。印度軟體和資訊服務出口快速增長,是很多有利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如語言文化背景、豐富的人力資源優勢等,其中,重視智慧財産權保護是重要的因素之一。

發展軟體和資訊服務出口

需要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

智慧財産權大體分為四類:商標、專利、版權和商業機密。最影響企業承接軟體和資訊服務外包業務的是保護客戶商業機密的信譽。歐美市場一般要求軟體商提供完整的解決方案,並開發完整的應用系統,對軟體企業開發技能、管理水準、維護能力,以及商務、法律的國際接軌都有相當的要求,其中有效保護客戶的智慧財産權的問題尤為重要。歐美客戶的軟體項目,富含商業機密和軟體版權。商業機密在美國及其他西方國家的法律系統中受到最高級別保護。有些盜用商業機密的案件甚至是按照刑法起訴的。

因此,對於軟體産業的發展來説,技術領先、市場佔有、智慧財産權保護三者缺一不可,都要予以足夠關注。軟體産權需要在全球範圍受到全方位的保護:軟體産權同時享受專利、商標、商業機密和版權多種法律保護形式;軟體版權保護是極其廣泛、極其嚴格的保護;根據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版權保護是沒有國界限制的,這種國際性保護經由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得到進一步加強。

印度政府為促進軟體和資訊服務出口

營造良好的智慧財産權保護環境

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很多歐美跨國企業對將其重要産品開發與客戶服務發放到智慧財産權尚未健全或還處於啟蒙中的海外地區去,心存憂慮與恐懼。而印度一改以往拒絕保護智慧財産權的觀念與態度,率先積極調整其保護智慧財産權及相應的條例與政策,以適應國際軟體外包潮流之需,營造出有利於承接外包工程的良好環境。

20世紀90年代以前,印度的軟體産業和其他發展中國家一樣,備受盜版猖獗及智慧財産權保護不力兩大問題困擾。1994年印度議會對1957年的版權法進行了徹底的修訂,于1995年5月10日正式生效。從內容上來看,該法是世界上最嚴格也是最接近國際慣例的版權法之一,它除了明確規範版權人及使用者的權利、責任、義務及利益之外,還依據WTO中TRIPS的基本原則,對數據庫智慧財産權、以源代碼或目標代碼表達的電腦程式、著作出租權的保護範圍、權利限制與作品的合理使用等方面進行了重大調整,進一步向國際慣例和WTO的有關協議靠攏。更重要的是,該版權法對侵犯版權的行為規定了嚴厲的民事與刑事指控,根據其違法情節可處以5萬到20萬盧比罰款,或3年以下、7天以上的監禁,或二者並罰。2003年12月22日,印度政府向國會提交《2003年專利法修正案》,該修正案依照TRIPS協議第27條的規定,擬在所有技術領域引入産品專利保護制度。

同時,當今軟體和資訊服務出口中的業務流程外包(BPO)與以往軟體編程服務最為不同之處在於,過去可以不必過多在意西方國家的法規架構,但是BPO業務必須將其運營機制一併納入西方或者説全球經濟的法規框架之下。因此,知曉並堅決維護這些法規,是為客戶提供滿意服務的前提。特別在近幾年的西方金融外包領域中,外包業務中的客戶數據保密與安全保障問題已經成為人們最為憂慮的問題。為此,印度政府正在全力營造互為相通的金融服務法律構架,要求印度企業全面接受並達到國際智慧財産權標準。

經過立法與執法的不懈努力,印度軟體的盜版比率降低了30%,不僅使印度軟體産品免受美國301條款的制裁,源源出口美國,更大大提高了以美國軟體廠商為首的西方跨國軟體企業到印度投資設廠及建立軟體研發機構的意願。世界500強公司更是放心地將各種數據管理、呼叫中心、客戶服務等大批業務外包給印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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