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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權、告知義務及其他 蔣一兵  
 

——危機應對中的幾個倫理問題

現代社會較之傳統社會有很大不同:1、人類活動的規模宏大;2、技術愈益複雜和分工更專更細;3、社會愈益成為相互依存的網路,使得地方性事件轉變為全國性事件,甚至轉變為全球性事件(例如高致病性禽流感);4,市場經濟的拓展、技術的發展、人口的流動使社會變化更快更複雜。與此相伴的便是現代社會較之傳統社會不確定性大為增加,危機的發生及後果難以預計。而凡是涉及人的生命和利益的問題,都需要倫理的分析以有助於人們做出正確的選擇。這裡我們僅就比較突出的幾點從倫理的角度予以分析。

知情權的依賴性及相關倫理

知情權是人權中的一項。

凡涉及公共領域的資訊,或涉及人們的生命、財産安全以及相當大的利益損害的資訊,人們都有權及時、平等和完整地獲知。

由於一定區域內人們的居所、工作地、活動區是分散的,以及人們對常識和職業外事物的認知基本都是非專業的,這就決定了人們對特定資訊的獲知渠道是很有限的;即便有人恰巧得知部分資訊,但由於不知全貌也就談不上了解這一資訊全部的含義、性質和分量。

又由於現代科技的發展和資訊系統的發達,除部分危機突發的那一刻,諸多危機的最大危害尤其是對生命的危害是可以大致判斷的(有的是可以精確判斷的)。

所以,人們能否及時、平等和完整地了解所在地危機的狀況和管理當局應對舉措的資訊,完全依賴於對此負有責任和義務的公共管理機構和傳媒。這一點,尤其在危機發生地,對下列情況是非常關鍵的:人們能否及時有效地規避危害;人們能否有所準備地自救自助和互救互助;人們能否準確地反映災情和呼救受助,從而盡可能規避或減少危機對生命的危害。特別是像嚴重的空氣或水域污染、高危型流行病、以及只能大致判斷遭遇時間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氣象災害)等危機,早一點和晚一點獲知明確的資訊往往決定了人們的生死存亡。此外,危機涉及人口越多,就更應當讓人們盡可能早地了解所在地危機的狀況和管理當局的應對舉措,因為這關係到社會是否能夠有序地應對危機。大量中外危機應對案例表明,儘早向危機發生地人民通報危機狀況的資訊以及政府和社會的應對措施、行動指引,對減少損失、穩定人心、形成秩序是至關重要的。

因此,公共管理機構和傳媒應當也必須做到,確保危機波及地區的人民及時、平等和完整地了解危機狀況的資訊以及管理當局採取的措施和行動,這既是相關機構必須履行的確保人民知情權的法定義務和職責所在,同時,又是每一個社會機構起碼的人道的和道德的倫理責任。

對危機發生地以外地區的告知義務

在一定區域發生嚴重的污染、流行病這類危機情況時,當地公共管理機構無疑會立即啟動應對方案。但在其應對方案中是否包括和本地應急方案同步進行的下列行動:火速將情況通報周邊地區、過境河流的下游地區、本地始發和轉机的交通工具的最近的目的地。如果應對方案沒有相應規定,那無疑是嚴重缺陷。如果有相應規定,危機降臨時還需檢查是否在第一時間實行了,並落實是否迅即對本地進出口岸採取了監控措施。這都是此類危機應對中防止危機源擴散必須做到的。因為,這是危機發生地的人特別是那裏的公共管理機構對本地以外的人群應盡的道德責任。當然,危機發生地與周邊地區存在著空間距離,危機中一定的忙亂等因素可能使向有關地區通報危機資訊有所延遲,但如果故意推遲甚至隱匿不去通報,就屬於對人的生命採取了漠視態度,是不能原諒的不道德行為。

如何安排物資供給

若干類型的危機都涉及到食物、用水、藥品這些維持和保障人的生命的物資的供給問題。在危機應對中不僅要有關於這類物資數量上的供給保障措施,還必須有不同需求地在時間順序上的安排。因為,在任何情況下救援物資都不可能同時到達受援人手中。而且有的危機是複合型的,即食物、用水、藥品在特定情況下是短缺的。這就涉及到公共管理機構的倫理選擇。一般來講,搶險營救人員、人口密集區、婦女兒童、社會地位不利者應當是優先考慮的對象。這既符合社會普遍認同的倫理道德,也是化解危機的工作能夠有序進行甚至是重構秩序的基礎。對此,現代社會的公共管理機構理應具有相應的道德理念、品格和能力,並體現在危機應對方案和危機處理的實踐中。

規則之間的倫理選擇

任何政治團體、公共管理機構、傳播媒體都有各自日常的工作程式,以及相應的職業守則。

現代社會各種機構的組織結構基本上都是科層制的,其從業者有著明確的職權責任範圍並受相應的條例紀律約束。其中各個層級都有對上、對下和對社會的責任問題。

當著危及一定區域內人民的生命財産安全的危機情況發生,公共管理的某一層級對上對下的工作職責和對當地社會與人民的責任相互間是什麼關係呢?傳媒機構接受主管機關的領導和對當地人民的責任相互間又是什麼關係呢?這就涉及到日常應當遵守的成文規則和社會普遍認同的不成文的倫理道德規則,在危機突發的緊急狀態下是否衝突的問題。如果有衝突,將使身在其中的從業人員甚至某一層級的組織機構面臨重大的倫理選擇。例如,是儘早公佈有關危機的資訊還是延遲發佈;是全面的通告情況還是有所保留;是循章層層上報下達還是越級和動用一切手段上報下達等等。

當然,最理想的情況是公共管理機構對此早有深謀遠慮,在危機應對方案中開宗明義地規定了臨機處置所應遵循的原則。即便如此,發生與預想很不相似的危機情況是常有的事。因此,每一個人、每一級組織機構都可能在危機應對的過程中,必須去做出重大的倫理選擇。那麼,這種選擇應當遵循的原則是什麼呢?答案只有一個:以救助維護人民的生命為最高的行為準則和最優先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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