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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重政府與社會在危機應對中的協調 蔡志強  
 

面對現代社會的不確定性及可能出現的風險,要求政府提升應對危機的能力,而能否規避或恰當地應對危機也就成為衡量政府治理能力的一項重要標準。與此同時,由於社會的有效參與事實上已經是應對危機不可或缺的基本環節,從而使社會與政府之間的關係成為化解社會危機中的一個重要因素。危機治理概念的提出,所反映的正是人們從應對危機的視角出發,在社會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上理念和實踐的演進和深化。

一、何謂危機治理?作為不確定性特點鮮明的概念,危機使得社會處於非均衡的危急狀態,並對社會的基本價值和行為模式産生衝擊與威脅,造成經濟損失或秩序動蕩。有危機就有危機治理,所謂危機治理,包括以下幾層涵義:

首先,是指政府和社會組織為了實現危機化解與規避而對市場和社會進行干預的過程。

其次,是指國家協調各種社會組織和個人實現危機的控制、轉化,有效維護社會秩序,推進社會和諧發展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具體包括以下內容:1,建立在信任與互利基礎上的社會協調網路;2,政府、企業與非營利性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互動;3,通過激勵機制和管理手段保證危機治理的有效性;4,政府與社會的政策實施必須盡可能以最小的成本獲取最大的效益。需要指出的是,這種治理既包括正式的強制公眾服從的制度和規則,也包括符合公眾利益的各種非正式的制度安排,還包括政府主導下社會力量的有效參與。它需要國家運用權力引導、控制和規範公民的行為,合理配給資源,以最大限度地濟護危機受害者,維護社會秩序,減少損失乃至增進公共利益。

最後,在不確定性增加的社會環境裏,危機治理是政府和社會採取主動措施的過程,這個過程應當是克服危機、降低災難損失的某種長效機制的一部分。也就是説,把可能發生危機、危機應對治理和預後作為社會治理的基礎性工作常備不懈。因為,危機治理是一個有機整體,不僅包含著社會強制、公民參與、利益協調和創傷撫平,還包括日常治理中為了規避危機而制定的各種規範、措施和準備。

二、注重政府與社會在危機應對中的協調。由於西方發達國家的社會發育相對完備,社會對傳統危機有著相對成熟的應激模式,能夠在危機情境下承擔起相應的責任,政府因此避免了承擔危機引發的全部壓力。

但是我國傳統的管理思想容易使政府在處理危機時傾向於對事件本身的處理,其目標是事態平息,較少考慮人們的利益或者價值訴求。危機的突發性和較強的擴散性,要求政府在不確定性極高的情況下,迅速採取措施將事態控制住,這個決策過程具有應激特點。但是現代社會危機成因的多維複雜性,決定了我們一方面需要緊急狀態下的政府強制,另一方面,政府更多的要在協調群體利益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過程中,重視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避免政府與社會形成對立的因素。

受計劃經濟下政府管制思想的影響,傳統語境中的管理更加側重約束與強制,危機管理的行為主體是政府,社會動員主要依賴行政方式,戰爭色彩和間歇性明顯,是一種自上而下,相對被動的解決危機的過程。社會群體完全依賴於政府,且在危機中難以擔負明確的責任。根據不同的管理思想,地方政府和社會的危機應對範式有以下幾種:“內緊外松”式、“內松外松”式、“外緊內松”式和“外緊內緊”式。如果行政過程中社會乏力,領導對於權力過分自信與迷戀,則容易形成“內緊外松”的危機處理模式,資訊控制和社會強制會因此成為危機治理的常態思維。這種全能政府的管理模式,使得我們需要通過傳統的社會動員來應對危機。儘管這種處置過程也表現為大量人員的參與,但由於資訊的不對稱,被動員起來的人們往往由於資訊溝通受阻,出現參與的無序性乃至失向性,在特定環境下會偏離預設的治理目標。現代社會中,單純的行政管理難以剷除危機發生的土壤。危機的遷延性和多元成因決定了現代社會許多危機不可能僅靠政府一個組織,採取單一模式來應對,它需要協調各方來實現資源整合。我們強調治理,就是要明確行為主體的多樣性,政府、企業、社會團體、非營利組織等共同承擔危機治理的責任。其間資訊的有序流動,主體角色、責任的明晰,政策制定與施行的及時到位,是實現危機治理的基礎。

危機發生與蔓延的直接後果是政府與社會的利益或者價值同時遭受損失,同時,政府與社會不可避免地成為社會危機治理的共同主體。尋求政府和社會的利益一致,有利於化解社會群體之間的衝突,避免最終使用暴力進行社會強制。這也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是現代社會發展的應有之義。因此,梳理、明晰政府的責權利,建構政府與社會互動的治理範式是當務之急。政府要在制度上為社會群體的參與提供激勵與保障,包括對社會承擔權力的引導,在危機治理中重視媒體作用,建立社會危機溝通機制和資訊交流的平臺,完善各級政府信訪機構及其職能等。有限政府管理範圍有限,責任也有限,社會需要承擔起政府權力回讓相伴的那部分責任。

從我國實際來看,公民社會發育滯後的情況下談論治理也許太早,並且確實缺乏能夠承擔政府回讓出來的權力的社會力量。但是從我國政府防治“非典”和應對各種突發性公共危機的措施來看,治理理念逐漸滲透政府行為的各個方面,治理形態在我國已經獲得了成長的初步條件:1、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公共利益最大化”得到了統一。2、以人為本的理念成為應對危機的基本目標,人民健康比經濟利益更重要。3、黨和政府日益重視發揮社區和民間組織的作用,政府不再將自己看成惟一的權力實施主體。4、政黨引導下的社會參與日趨理性化和規範化,資訊傳播漸趨對稱,決策更加注重民化主、科學化。5、我國政府在“管理”之外利用現代技術實現社會協調的方法越來越豐富和多樣。6、我國已經初步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一系列制度。政府與社會的協調更趨規範,社會管理的權力在向社會回歸。

綜上,政府與社會協力,不同社會組織之間乃至政府間的交流與合作,使危機治理的各個環節都能夠獲得社會的有效參與,這是維護人的生命價值,提高危機救治效率、降低救治成本的基本要求,也是從管理走向治理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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