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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人權的發展權 肖巍  
 

早在20年前,第41屆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了《發展權利宣言》,《宣言》指出,“發展是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的全面進程,其目的是在全體人民和所有個人積極、自由和有意義地參與發展及其帶來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礎上,不斷改善全體人民和所有個人的福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這就清楚地表明,發展不僅僅指經濟增長,更重要的是在權利框架下實現人的尊嚴與自由,不斷增進人的福利的過程,因此而成為新一代人權的集體訴求。

我們可以從聯合國已連續實施的四個發展十年戰略來考察發展觀念逐漸聚焦人權(以人為中心)的演變。在“第一個發展十年”(1961─1970),聯合國明確提出促進發展中國家國民經濟總量增長的目標,而為了實現增長,就必須有足夠的投資,當時特別關注對發展中國家的外援。但是,在既有的國際分工體系中,發展中國家很難擺脫結構性的“依附”地位,發展之路舉步維艱。在“第二個發展十年”(1971─1980)期間,由於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強勁推動,1974年4月,聯大通過《關於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宣言》和《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行動綱領》,10月通過《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憲章》;次年,又通過《發展和國際經濟合作》決議。這四個文件都強調了實現發展的公正前提,要掃除發展的障礙,就必須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而到了“第三個發展十年”(1981─1990),聯大先後通過了80年代、90年代援助最不發達國家的行動綱領,前者包括促進體制改革以克服它們的極端經濟困難;為窮人提供充分的、適當的、國際承認的最低生活標準;確定並支援主要的投資機會和優先項目;盡可能減少自然災害的不利影響;對最不發達國家提供的援助一般採取贈予方式。後者要求債務國與債權國共同努力,制定一項國際債務戰略,以利於最不發達國家的經濟增長和發展。1986年,聯大通過的《發展權利宣言》正式確認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發展機會均等是國家和組成國家的個人的特有權利。發展權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它意味著充分實現民族自決權,包括對他們的所有自然資源與財富有行使不可剝奪的完全主權;實現發展權利需要充分尊重有關各國依照《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和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各國有義務在確保發展和消除發展的障礙方面相互合作,並在實現其權利和履行義務時著眼于國際新秩序的建立。第二,它意味著每個個人都有參與發展的權利,具體到應保證工作權利和組織工會及工人協會的權利;促進充分就業,消除失業和就業不足;為所有人創造公正、有利的工作條件;保證公平的勞動報酬;消除饑餓、營養不良和貧困;實現較高健康水準;掃除文盲,保證享受免費初級義務教育的權利以及為所有人提供充足的住房和社區服務等。

鋻於前三個十年發展戰略的經驗,1990年12月聯大通過的《第四個發展十年的國際發展戰略》提出了一套長遠的“基本的政治指導方針”,所制定的目標和優先項目也更有靈活性。“第四個發展十年”(1991─2000)的目標是:發展中國家經濟的蓬勃發展;為一個減少貧困、促進提高和利用人力資源並且是對環境無害以及能夠持續的發展進程打下基礎;改進國際貨幣、金融和貿易體制使世界經濟更加穩定;加強國際發展合作;對最不發達國家問題的特別關注。這個十年,聯合國就發展問題召開了多次大會,如環境與發展會議(1992年)、人權與發展會議(1993年)、人口與發展會議(1994年)、社會發展問題世界首腦會議、婦女參與發展會議(1995年)和世界糧食首腦會議、世界人類居住區會議、世界科學大會(1996年)。這些會議通過的宣言和行動綱領構成了第四個發展十年的基本框架,包括反貧困、社會公平、保護自然資源和環境、改善人的素質等多方面的內容。為此,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還引進了“人類發展”(human development)概念及其指標體系(HDI,人類發展指數),以彌補用單純經濟指標(如每人平均收入)衡量發展水準的不足。

對於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説,發展不充分才是實現和享有人權的主要障礙。發展機會均等既是國家的權利,也是組成國家的個人的權利。“國際社會應促進有效的國際合作,實現發展權利,消除發展障礙。為了在執行發展權利方面取得持久的進展,需要國家一級實行有效的發展政策,以及在國際一級創造公平的經濟關係和一個有利的經濟環境。”(《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為紀念《發展權利宣言》10週年,聯合國大會51/99號決議再次重申發展權利作為基本人權的組成部分對於每個人、所有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所有人民的重要性。

2000年聯合國千年首腦會議通過了《千年宣言》,各國領導人承諾將不遺餘力地幫助10多億同胞擺脫淒苦可憐和毫無尊嚴的極端貧困狀態,使每個人實現發展權,並使全人類免於匱乏,為此決心在國家及全球範圍創造一種有助於發展和消除貧困的環境。而實現這些目標的路線圖——“千年發展目標”,第一項就是消除極端貧困和饑餓,即以1990年數字為參照,到2015年使每天不到1美元維持生存的人口比例減半,使遭受饑餓的人口比例減半。應該説,“千年發展目標”提供了一個新的努力目標和提高責任的行動框架,但支撐實現這些目標的政治意願和政策理念要發揮作用,還必須轉化為由各國提出和推動的發展戰略,並遵循合適的經濟理論以及透明、負責的治理原則。否則,發展權就不能夠得到真正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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