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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的問題 張繼平  
 

今年是全民普法二十週年,通過四個五年規劃的實施,我們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碩果纍纍,成績卓著。但是,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中各種利益關係的調整,社會矛盾與糾紛呈現出多樣性和複雜性的特點,在法律層面上的表現較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突出,人們對於法律知識的需求也大幅增加。這些變化,對普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來,我們雖然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普法工作總體上仍在沿襲著舊的模式,普法工作水準和效果與法治建設的任務以及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仍有許多不相適應的地方,對普法工作的反思與創新已勢在必行。

誰來普法?給誰普法?

法律的普及與推廣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更是立法機構、執法單位、司法部門義不容辭的職責,然而這項龐大而艱巨的工作卻因為很難在短期內奏效而被普遍地忽視。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基本上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但是卻出現了一定程度上的“有法無治”,而對大多數法律門外漢來説則是“有法不知”。普法工作已經完成了第四個五年計劃,然而,各地除了司法局和一個鬆散而臨時性的機構——“普法辦”(依法治理辦)以外,其他部門和社會力量對於普法工作參與的積極性並不高,甚至有的部門認為普法屬於出力不討好的份外工作。雖然“政務公開”使普通百姓有機會了解到一些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但是,枯燥的法條畢竟與現實生活相距太遠,硬邦邦的規定又會有幾個人真正去“研究”並領會?

另外,一些特定的人和特定的部門“忽視”了自己所應肩負的社會責任,因為利益驅動或思維慣性而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對法律資訊資源的“壟斷”,如同卡夫卡所説:我們的法律不是廣為人知的,而是被一些小團體隱藏和把持著。律師是最懂法律的,可是老百姓向他們諮詢時通常都要收費。部分執法官員又沒能有足夠的耐心去解釋自己執法的依據,甚至會把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看成是對自己權威的一種“挑戰”。

辦案人員對當事人的解釋、交談的過程,也是法律精神的傳播過程,是爭取群眾了解、理解我們工作的過程。普法工作不只是司法局和普法辦的事,執法機構和司法部門除了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外,還有一種潛在功能,即法律的宣傳推廣功能,要通過辦理具體案件,對當事人進行法律推廣、對社會大眾進行法律啟蒙,這是我們在社會整體的法律知識與意識欠缺的今天走向法治國家的過程中必須強調的。

解決了誰來普法的問題,還要明確給誰普法。由於存在著資訊不對稱的問題,基層群眾應當成為普法的主要對象。當前,基層的法律需求沒有得到有效的供給,老百姓獲取法律知識的途徑不多或者是獲取法律服務的成本太高,一些城市居民的普通民事糾紛由於自己找不到法律解藥而只能撥打110,害得警察來了也難斷家務事。一些農民的權益受損,村裏又找不到學過法律的人來請教,只能到政府陳情討説法。因此,要把我們最主要的普法資源放到農村和社區,放到最需要普法的基層。同時,加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在農村實現普法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對接,並借鑒“全國文化資訊資源共用工程”的做法,實施面向農村和社區的法律資源共用工程,讓法律“伸手可及”,讓更多的人從中受益。

怎樣普法?普哪些法?

我們的普法搞了20年,做了很多艱苦的努力,但還是有那麼多人對法律感到陌生,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方法太單調,我們的工作不能僅僅停留在每年發幾本宣傳手冊、搞幾次普法考試上,而應該迎合人民群眾的實際需求,引進現代理念,在普法的創新上下功夫。普法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多個領域和不同部門,而且一次頗具成效的法制宣傳活動,在具體策略的運用上,不但要有專業的法學知識,而且還要結合心理學、社會學、文化學、傳播學、教育學等等學科,在如何深入人心、如何取得實效上動腦筋。

另外一方面原因是普法産品的供需不平衡,政府重點推廣的法律可能是群眾用得很少的。憲法當然需要普及,但是與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相關的合同法、婚姻法、土地法甚至一些地方性法規等更要普及。我們在普法上要樹立“以人為本”的觀念,圍繞對象和受眾來設計工作思路。因為現在的人們已經不會接受居高臨下的“法制教育”和發號施令,所以要減少普法工作的行政化色彩,逐步向社會化轉變,從而回歸“生活世界”。

第三個主要原因是立法之前的“鋪墊”與立法之後的“轉化”不夠。立法之前的宣傳鋪墊以及對社情民意的基礎調研是法律得以有效實施的一個重要前提,雖然近年來有所改觀,但仍顯不足。同時,立法之後需要有兩個重要的轉化,才能使法律發揮作用。對於公權力來説,所立之法要轉化為具體的司法(執法)活動,靜態的法律要轉化為動態的運作,從而來處理具體案件(也就是對法律的解釋和適用)。對於公民以及法人來説,就要把所立之法轉化並養成法律思維、轉化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實際能力。但目前,這兩方面的“轉化”不盡如人意,在立法—司法、立法—普法、司法—普法的幾個環節上銜接得不夠理想,存在著一些真空地帶。

還有一個重要問題是普法工作的效果缺乏一個科學的評價標準,沒有對普法活動進行必要的跟蹤與反饋,導致普法工作的績效無法衡量,良莠難辨。因此,應當儘快建立起具有可操作性的普法工作效果評價指標體系。

明年,普法的“五五”規劃即將開始,那麼今後的普法應該怎樣搞?筆者認為要在總結與反思20年得失的同時,把工作的著力點放在運用新思維、探索新機制上,實現各種資源的重新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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