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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的反腐敗機制 李靖堃  
 

英國從19世紀開始對公務員制度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收效顯著。在“透明國際”組織公佈的2004年廉政排行榜中,英國在86個國家中排名第11位。

需要説明的是,在英國“腐敗”一詞的使用頻率很低, 更多的是使用“欺詐”一詞,後者包括的範圍要比前者廣得多,不僅包括一般意義上的腐敗(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等),而且還包括諸如不作為、失職、瀆職等種種不良行政行為。

英國的反腐敗機制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

道德教育

道德教育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就是守法。

英國學校的道德教育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方式得以實現:1、借助宗教教育進行道德教育。 2、直接開設道德教育課程。3、注重禮儀、儀錶、個人品行的教育。4、通過其他學科和活動來進行,最通常的是將道德品質教育蘊含在文學、藝術、歷史、健康教育及為人父母和家庭生活的準備教育等課程中,幫助學生了解社會的發展以及人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此外,英國還比較注重課外活動中的德育功能。

除學校教育外,走上工作崗位的英國人仍要繼續接受各種道德教 育,尤其是職業道德教育,這也是英國公務員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 分。在“公共生活標準委員會”1995年發表的報告中,提出了“公共生活七原則”,即無私、正直、客觀、負責任、公開、誠實和發揮典範作用。除了自律之外,英國還形成了一套用以規範公務員行為的法律規範。此外,一些特殊的行業還有專門的行為規範守則,例如《檢察官準則》等,從而對公務員的行為形成了嚴格的約束機制。

立法和司法機構對政府機構的制約

英國奉行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即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分別歸屬於議會、法院(與檢察院)和政府,三者之間相互制約。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議會和司法機構對政府(行政機構)的制約和監督。

英國是“議會內閣制”國家,政府要對議會負責。因此,從法理上説,議會是英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構,它不僅擁有立法權和財政權,而且還擁有監督權,即監督政府的政治方針、政策和政府成員行為的權力,具體包括質詢權、調查權、倒閣權和彈劾權等。

根據權力分立原則,司法機構完全獨立於行政機構,不受行政機構的任何干涉。司法機構有權對行政機構及其官員的行為進行監督。英國是普通法國家沒有專門的行政法院,因而可以通過普通的法律程式對行政機構進行監督。與大陸法係國家相比,這樣的機制既有優點又有缺點。優點是其法律的適用範圍比較廣;缺點則是缺乏針對性。因此,為了更有效地對行政機構進行更有針對性的監督,英國設立了 2000多個行政裁判所,負責對涉及稅收、社會保障、退休金等上百個部門的案件進行審理。

此外,英國還根據2002年的“犯罪收益法”成立了“資産追繳局”,專門對那些超過1萬英鎊以上的非法所得進行追繳,追繳期限可達12 年之久。這一機構的設置十分獨特,因為它可以通過普通民事法院追繳資産,即使在追繳對象從來沒有受到過犯罪起訴的情況下它也可以通過上述方式追繳資産。

主要反腐敗機構和監督機制

英國沒有專門的和單一的反腐敗機構,負責反腐敗的機構分散于 議會、司法部門、審計部門以及政府部門內部,從而形成了廣泛的反腐敗網路。

(一)審計機構。英國是世界上最早設立審計機構的國家,早在13 世紀就建立了王室財政審計制度。英國審計機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 分:1、國家審計署。它負責對所有政府機構(包括超過半數以上使用公共資金的社會團體)的財務開支進行審計,此外還對某些國外組織的機構進行審計。2、公共賬目委員會。是下院的常務委員會。政府必須在 2個月內對該委員會提交的報告建議予以回復,該委員會再根據政府的回復決定是否進行進一步調查。3、審計委員會。負責對一般性的審計問題進行監督,並且負責在公共審計機構和私人公司之間分配審計任務(比例一般是1:2)。此外,審計委員會還負責對審計行為提出建議、監測全國的欺詐與腐敗行為的發生機率,並且就當前趨勢和技術發展提出報告。4、地方審計機構。2002年以前,地方審計機構負責對國家衛生系統和地方政府進行審計,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2002年以後被併入審計委員會,成為後者的一個總司。

(二)政府內部監督。英國有多個政府部門設有內部監督機制,其中5個部門的反腐敗最有特色,對腐敗行為的管理也最直接。1、財政部。英國財政部每年都對發生在政府機構(不僅僅是財政部)內部的欺詐行為的性質、類型、原因、數量、金額和追繳方式等提交一份詳細報告。此外,它還發佈一些指導政府各部防止欺詐行為的原則,例如 1997年發佈的“管理欺詐的危險──給管理人員的指導”,特別指出發生在政府機構的三種最嚴重的欺詐行為:偷盜、假帳、賄賂和腐敗。2、 國家保健暑。設有“反欺詐與安全管理處”,主要針對國民保健系統出現的行政管理人員和供藥商相互勾結合夥欺詐國家錢財,醫生和患者相互勾結多開多報、虛報冒領等嚴重欺詐行為進行調查。3、國內稅收署。設有特別辦公室專門負責對稅收方面的欺詐行為進行調查。而且,國內稅收署本身就是一個具有起訴權利的機構,有權自主提起訴訟。4、工作與養老金署。設有針對各項社會福利的專門反欺詐機構 (包括地區性機構),並設有聯合工作組,以便與其他政府部門更好地合作。 5、國防部。設有反欺詐小組及防務欺詐分析小組和內部審計制度,主要針對軍備採購過程中的欺詐和腐敗行為。

(三)監察員。英國的監察員分為三種,即議會監察員、地方政府監察員和國家衛生署監察員。議會監察員是一個獨立機構,負責對政府官員(尤其是高級公務員)的行為進行監督,但其許可權遠遠比不上芬蘭、瑞典等北歐國家,僅限于公民由於中央行政機關的不良行政而使利益受到侵害時的投訴。國家衛生署監察員負責監督國家衛生署系統的不良行政行為。調查結果將公開發表。地方監察專員的管轄範圍包括地方議會和議員、地方政府有關機構及官員等不良行政行為造成的侵害公民利益的事件。

(四)輿論和媒體監督。在英國,輿論和新聞媒體素有對政府進行 監督和批評的傳統權利,是對政府濫用職權的一種有效制約,使權錢交易實際上對當事人來説變成了一種困難的行為。

英國反腐敗的司法懲處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制訂反腐法律的國家。迄今為止,它已經先 後通過了一系列與反腐敗有關、或者包含反腐敗內容的立法。

1889年,英國頒布了第一部反腐敗法,即《公共機構腐敗行為法》, 該法令將“一切行使公共職能或法定職能的機構”均認定為公共機構,特別禁止公共機構的任何人員在與公共機構有關的任何交往過程中收受或者要求收受、同意收受任何形式的禮物、貸款、費用、酬勞或利益;同樣,此類人員也被嚴格禁止在此類事務中承諾或提供任何形式的禮物、貸款、費用、酬勞或利益。也就是説,公共機構成員或官員的主動或被動受賄均被定義為腐敗行為。對於犯有此類罪行的公務人員可處以6個月至7年的監禁,或者加上不設上限的罰款。此外還包括對某些政治權利的剝奪,例如,除了解除職務以外,還規定,從犯罪之日起的5年內相關人員不得擔任任何公職;如果第二次再犯類似的罪行,則永遠不得擔任任何公共職務,而且,在從犯罪之日起的5年內,剝奪其在議會和其他任何公共機構選舉中的投票權和選舉,此外還有可能被剝奪獲得養老金的權利。

1906年通過的《防止腐敗法》將《公共機構腐敗行為法》的範圍擴大到不僅包括公共機構的工作人員,而且包括公共機構本身。1916年通過的《防止腐敗法》再次擴大了公共機構的範圍,即包括一切地方性和公共性機構。

除了上述三部專門規定反腐敗行為的法律以外,英國在二戰以後 通過的多部法令中,例如1948年的《人民代表法》、1962年的《北愛選舉法》、1964年的《許可證法》、1972年的《北愛地方政府法》、1988年的《犯罪審判法》、1989年的《地方政府和住房法》、2001年的《反恐、犯罪和安全法》等,均有針對政府官員腐敗行為的法律條文。

為了將1999年簽署的經合組織“關於公共官員受賄的協議”納入國內法,尤其是為了解決域外適用問題,英國政府開始著手對其反腐致立法進行改革。這次改革的另外一個目的是對以前的各項相關法令進行簡化和整合,以便有一項統一的反腐敗立法。2003年3月,英國政府在整理、綜合和修訂現存各種反腐法律條文的基礎上,公佈了新的《反腐敗法》。7月份,專門委員會在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提了多項批評和建議,目前該法令仍在重新起草過程中。一旦該法令生效,此前的兩部《防止腐敗法》將被正式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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