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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隱匿權·新聞真實·審判公正 陳力丹 費楊生  
 

——從水門事件中的“深喉”説開去

今年5月31日,91歲的美國聯邦調查局前副局長馬克·費爾特向世人承認,自己就是當年水門事件中的“深喉”。一時間,“深喉”成了各大媒體報道的熱點。7月,美國又發生“特工門”事件。最高法院要求《紐約時報》記者米勒和《時代》雜誌記者庫珀説出是誰向他們透露了美國駐尼日利亞大使的夫人是特工的消息。米勒遵循對消息來源保密的承諾,拒絕配合,以蔑視法庭罪被判刑;在當事人暗示可以説出的背景下,庫珀指出是布希總統的高級政治顧問卡爾・羅夫,於是引起美國政界的大嘩。在這裡,我們拋開對費爾特、羅夫或庫珀行為的價值判斷,討論記者行使隱匿權與新聞真實、審判公正的關係,以及匿名消息來源的使用等問題。

消息來源是指新近發生的事實的提供者,一般有公開和匿名之分。某些消息來源倘若被公開身份,他們會面臨各種社會壓力甚至生命危險。隱匿權主要是指媒體及其工作人員為消息來源保密的權利,即未經消息來源同意,有責任替消息來源保密,不能把消息來源透露給第三人。

新聞業界主張擁有該項特權的理由是:(1)公民享有表現自由的權利。“普通市民不掌握傳播媒體,他們如果希望對社會傳達資訊,必須向擁有新聞媒體的第三者提供資訊,通過新聞媒體發表,其形式是新聞媒體將他們提供的資訊加工整理後發表,新聞報道既是新聞機構的表現行為,也是資訊提供者間接的表現行為。”而表現自由之中,包含匿名的言論自由,所以對消息來源的保護,是一種對表現自由的保護。(2)媒體需要依靠社會各方面提供資訊源才能生存和發展,若媒體不能為消息來源保密,公眾因懼怕被媒體出賣而遠離媒體,公眾知情權也會大打折扣,新聞這個行業的存在都會成問題。

因而,世界多數國家的新聞業界都將隱匿權列為新聞職業道德內容,有的國家列為新聞法的內容。當然,新聞業界也得保證,為報道而收集的資訊除了用於報道之外不能他用。

反對新聞業界擁有該項特權的理由也不少,主要集中在隱匿權與新聞真實、隱匿權與公正審判之間存在一定的衝突這兩個問題上。

隱匿權與新聞真實的衝突

新聞真實是媒體公信力的基石,追求真實是一項重要的新聞職業規範。而要確保新聞的真實性,消息來源的透明化無疑是重要保障之一。霍夫蘭在20世紀50年代對信源與可信性效果作了實證研究,其得出的結論是信源與可信性呈正相關,即信源的可信度越高,其説服效果越大。由此,我們可以知道,由於公眾對於匿名信源的可信度無從考察,其説服效果便可能存在問題。一篇報道如果充滿了“據消息靈通人士透露”、“據業內權威人士介紹”和“一位了解的公司高層説”這類的匿名消息源,受眾有可能懷疑該篇報道所陳述的事實。

但是,在任何時候都做到消息來源的完全透明,這是不可能的。西方媒體對匿名信源的使用較為普遍,他們擔心倘若不為消息源匿名將失去重大新聞,這將損害公眾的知情權。曾在20世紀70年代擔任《紐約時報》總編的羅森索説:“我們深知,如我們禁止對新聞來源予以保密,必然會使讀者失去很多重大的新聞,但是隱名也非最好的方法,這樣會使讀者懷疑新聞的可信性。”這段話清晰地表達了匿名消息源使媒體面臨著新聞真實與知情權的兩難境地。

匿名消息源在使用上給媒體帶來了“雙刃劍”效應。一方面,它能夠幫助媒體揭露事實真相,滿足公眾知情需要,同時還提升了媒體自身的公信力。比如《華盛頓郵報》對水門事件的報道就體現了匿名消息源的正效應,另一方面,匿名消息源有可能造成新聞失實,不僅使單個媒體的公信力受損,而且使整個新聞行業的信譽蒙羞。《紐約時報》的“布萊爾造假事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2003年5月11日,《紐約時報》刊出長文,揭露了該報27歲的黑人記者傑森・布萊爾在36篇文章中存在“剽竊和造假”現象,其中,使用匿名消息源是其造假的主要手段之一。該報執行主編豪厄爾・雷恩斯和常務主編傑拉爾德・博伊德因此事被迫辭職。此後,《紐約時報》專門成立了一個委員會,對招聘人員、使用匿名消息源、使用自由撰稿人以及電頭和署名規定等編務方針進行審查。

要解決匿名消息源帶來的兩難問題,西方媒體在長期的實踐中形成的共識是,儘量減少關於匿名消息源的無奈選擇。他們的做法主要是:(1)在一定範圍內對消息來源作適當描述。比如,他屬於什麼階層,什麼職業,身體特徵等等。《華盛頓郵報》的記者在水門事件中就用“嗓音低沉的男人”來形容“深喉”。(2)記者必須多方調查以求證匿名消息源提供的資訊。儘管“深喉”在記者調查過程中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但記者並沒有單純地依賴他和相信他所説的話,而是去查實他提供的資訊。(3)匿名消息源不得使用“直接引述”的方式,即不得對匿名信消息源的言論使用直接引號。(4)警惕“雙重隱匿”。“雙重隱匿”主要是指匿名消息源以匿名證人或不可求證的實物來提供資訊甚至控告某人。(5)最好不依靠單一的匿名消息源。

2005年5月9日,美國《新聞週刊》憑藉單一匿名消息源報道了關塔那摩監獄的美國審訊人員褻瀆《古蘭經》事件,這引起了全世界穆斯林的抗議。在匿名消息源否認了自己提供的資訊的情況下,《新聞週刊》承認新聞失實,收回這篇報道並道歉。儘管此事背後存在一定的政治考慮,但《新聞週刊》在事後出臺的新規定對於匿名消息源的使用,對完善新聞業界的職業規範,具有借鑒意義。規定中有一條是:如果公眾興趣使報道只用了一個秘密資訊源,那麼《新聞週刊》將力圖在出版前給予事件當事人確認、否認或者更正報道的機會。

隱匿權與公正審判的衝突

人們除了擔心賦予記者為消息來源保密的特權會造成新聞失實之外,還擔心會妨礙公正審判。也就是説,在審判前或審判過程中,媒體發表的新聞涉及被告時,記者引用匿名消息源所報道的事實,會影響陪審團的公正審判。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保證公正審判)與第一修正案(新聞自由)之間就産生了一定的矛盾。由於記者擁有隱匿權,可以拒絕到法庭作證,這樣的話,法院就有可能無法知曉所有證據,從而無法做出公正審判。美國憲法保障被告有知曉所有證據的權利,並賦予了法庭可以傳訊任何對某一刑事或民事案件有直接聯繫的人到法庭作證,而享有免於證言義務的人主要是醫生、律師、宗教職務人員、代理人等等。這種做法是基於法庭必須知曉與案件相關的所有證據才能保證公正審判的理念。

美國新聞界一直在尋求基於憲法第一修正案的隱匿權。現在美國半數以上州的法律或案例、一些巡迴法庭的案例,承認記者的隱匿權,但美國最高法院尚未認可記者的這種權利。最高法院在歷年多項案例中都宣佈,憲法第一修正案並沒有賦予新聞界超出一般人獲取資訊的特權,而且賦予新聞界該項特權會影響審判公正。因此,可以這樣説:美國記者在一定程度上擁有有條件的、相對的隱匿權。

現在世界上部分國家的法律(包括新聞法)承認記者對消息來源的隱匿權,如瑞典、丹麥、瑞士、奧地利、挪威、芬蘭、菲律賓、羅馬尼亞、德國等國。以德國為例,該國法律承認報刊拒絕法庭作證的權利。德國報刊活動與一般市民的表現活動不同,受到憲法的特殊保障,即給予報刊“制度性的地位”。德國的刑事和民事訴訟法承認記者拒絕作證的權利。德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協助參與或已經協助參與定期出版物及廣播電視節目的準備、製作或傳播的專業人員,有權拒絕提供有關來稿或材料的作者,提供人或來源的證據,並有權拒絕提供關於他們的活動的證言,只要這些來稿、材料和資訊是出於編輯新聞的需要。”

還有一些國家的法律,基於審判公正的考慮,不承認記者擁有隱匿消息來源的特權,記者無權拒絕到法庭作證。例如英國、有些拉美國家,以及美國聯邦一級的法院。這次發生的美國“特工門”事件,最高法院所以要求記者説出消息提供者,是因為出賣特工人員會危及當事人和國家安全。但是,也正是因為有“深喉”這樣的消息提供者,政府的腐敗才可能被揭露。就此,美國法學家巴頓·卡特寫道:“當人們考慮到以下事實——如果《華盛頓郵報》的記者羅伯特・伍德沃德和卡爾・伯恩斯坦沒有得到對其消息來源——‘深喉’保密的保護,美國公眾或許永遠不會知悉‘水門事件’醜聞所牽扯的腐敗程度——時,保護消息來源的重要性即變得一目了然。”

從總體上説,隱匿權存在爭議,新聞界獲得隱匿權在具體實施上也存在爭議,比如權利主體──新聞記者應該如何界定;該權利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運用等等。

怎樣權衡?

儘管各國法律對於是否承認隱匿權存在分歧,但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新聞界都認為,消息來源屬於新聞記者的職業秘密,在必要情況下應該為消息來源保密。

在隱匿權沒有得到法律承認的情況下,記者的這項職業要求無疑與公正審判的法律原則相衝突。在法庭要求記者公開其消息來源的時候,記者的一般做法是情願承擔藐視法庭罪也要為消息來源保密。他們認為這是記者在全面報道公眾所需要知道的資訊時,必須承受的風險。

1978年,《紐約時報》記者法爾勃報道了10年前一起13個病人離奇死亡的案件,他在報道中暗示代號為“Dr.X”的醫生與其中5個病人的死有關。當地法院重審此案並要求法爾勃交出所有採訪筆記和錄音帶等資料,法爾勃因拒絕而被判以藐視法庭罪,坐牢40天,《紐約時報》也付出了28.6萬美元的罰金。此後法爾勃説:“如果我放棄了採訪筆記和錄音帶等資料,我將毀損了我的職業人格,並喪失了新聞同業的信譽。更重要的,我這種説法,無疑地是公開宣佈,時報這份最有聲譽的報紙已不再是任何人可資信賴的對象。”正是基於對新聞職業的高度認同,記者才會冒著牢獄之災堅守職業理念。

隱匿權的爭論至今仍在繼續,如何在新聞自由與公正審判、匿名消息源與新聞真實之間權衡,得出可操作性的規則,仍是擺在新聞界和法律界面前的難題。我國在重大政治、經濟、社會方面發生的隱匿權衝突尚不多,但隨著傳媒業的發展,娛樂新聞方面濫用隱匿權的問題已經顯現,一些娛記捏造匿名的新聞來源或在新聞來源方面以保密為由故弄玄虛。這種情形與西方國家的隱匿權問題,性質和背景很不一樣。借鑒國外經驗,審慎對待匿名消息源,儘量避免使用匿名消息源,以確保新聞真實,以及防止可能發生的影響審判公正的問題,等等,我們已經有了不少材料。現在要討論的是我國新聞業界的新情況,即某些娛樂傳媒利用隱匿權發財。因此,重點討論隱匿權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使用,何種情況下不得使用,在行業內部明確行為準則,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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