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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海權的概念及其特徵 張文木  
 

既然人類生活在這個地球上,那麼,從理論上説,人類中的個體或群體都有共用包括大氣層內外的所有地球資源的權利。海洋是地球上除陸地資源外的最重要的資源,這樣就引申出“海洋權利”(sea right)的概念;當主權國家出現後,“海洋權利”就成了“國家主權”概念內涵的自然延伸。但是,權利永遠是要有力量來捍衛的,這樣便從主權的“自衛權”概念中引申出具有自衛性質的“海上力量”(sea power)的概念。隨著聯合國的建立和發展,在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條件下,聯合國在有限的範圍內被賦予了一定的國際權力。這樣海權便發生了奇妙的變化:國際法賦予主權國家享有海上權利,主權國家又讓渡出部分主權利益以形成聯合國具有強制力的海上權力(sea power),而在沒有聯合國授權的情形下的“海上權力”則是海上霸權,使用這種力量的國家,則是霸權國家,這時霸權國家的“海上力量”便因失去自衛性質而異化為追求海上霸權的工具。

但“海權”概念卻是與現代國家主權而非與古代王朝皇權相聯繫的概念,屬法權而非皇權範疇。古代國家是王朝國家,王朝國家之間的關係更多地還是依據血緣關係建立並以皇權維繫的關係,而不是依據“權利——義務”(right & obligation)體系建立並以國際法維繫的主權間的法權關係。如果將古代的“海上力量” (sea power )表述為“海權”,這在漢語詞義上並沒有錯,但它與我們所説的基於主權的海權(sea right)卻不是一回事。所以,就其科學性而言,“海權”的概念一定要納入主權和國際法範疇來討論,而不能僅僅納入“海上力量”(sea power)範疇來討論,更不能與“海上力量”混同使用。

中國海權隨中國主權同生,而中國意識到並力求捍衛、強化中國海權的努力卻起步不久。中國目前的海權實踐遠沒有達到追求“海洋權力” (sea power)的階段,而只是處在捍衛其合法的海洋權利(sea right)的階段。比如中國統一台灣和中國海區其他屬於中國主權範圍的島嶼,這是中國海權實踐的重要內容,但這只是維護中國的主權及其相關海洋權利 (sea right),建設對這些地區的海上利益的海上保護力量(sea power)的實踐,而不是追求霸權意義的海洋權力(sea power)的實踐。而美國在台灣海峽的海軍活動及對中國台灣的軍事插手活動,則是一種霸權意義上的海權即“海上權力”實踐。從這些意義上看,中國的海上力量(sea power),屬於國家主權中的自衛權的範疇,而美國在中國台灣地區的海上軍事介入,則是一種為實現其海上“權力”(sea power)的海洋霸權行為。如果我們不分青紅皂白,一味將sea power的這兩種語義轉譯為“海權”,而不是將sea power 與sea right相區分,這會使周邊地區和國家對中國的現代化實踐及相關的海權訴求造成大的誤解。

中國海權,是一種隸屬於中國主權的海洋權利而非海洋權力,更非海上霸權。“但在當今的世界上,光有法律而沒有力量就得不到公正”,要使法理上屬於中國的海洋權利事實上屬於中國,中國就必須擁有強大的海上力量(sea power)。從這個意義上説,目前的中國海權,是目的與手段的統一。中國海權的概念應當包括從中國國家主權引申出來的“海洋權利”和實現與維護這種權利的“海上力量”兩個部分,只是不包括西方霸權國家普遍攫奪的“海洋權力”。中國海權,就其“權利”部分而言,包括實現中國“海洋權利”和“海洋權益”兩部分。前者包括國際海洋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和國際法認可的主權國家享有的各項海洋權利。這部分權利隨國際海洋法的變化而緩慢演化,比較確定。後者包括由海洋權利産生的各种經濟、政治、文化利益,這部分權利隨不同國家在不同時期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的變化而變化,屬於海權中變化較大的部分。不同的國家依據國際海洋法享受著同種的海洋權利,但據有同一海洋權利的主權國家由於其經濟、政治、文化處於不同的發展階段而得到的海洋權益卻不同。在此之外,還有“海洋利益”,它是比海洋權益更廣泛的中性概念。它既可能是來自海洋權利的合法的海洋利益,也可能為霸權需要而産生的非法的海洋利益。由於中國目前的海權實現能力尚未“溢出”其主權範圍,所以中國的海權與海上霸權無緣,中國的海洋利益,更多地屬於有待於爭取和實現的合法海洋權益的範疇。

進入市場經濟的中國已成為與世界發生廣泛聯繫的國家,其海洋權益泛布於世界並隨中國經濟總量的擴大而持續擴大;與此同時,中國實現其海權的內部需求動力和外部壓力也在同時增大。這是中國海權與世界其他國家海權實踐的共性方面。

但是,中國海權不可能不具有中國的個性。那麼,中國海權個性特徵何在?

第一,國家統一進程與國家海權的實現進程相一致。目前的中國是一個尚未完全實現統一的國家,而這些尚未統一的地區又多集中在東部中國海區。這些地區既是中國領土,又是在實現中國海權中具有戰略意義的海上支點。實現中國對台灣、南沙部分島嶼的主權,既是中國實現統一的正義事業,又是關係到能否實現中國海權的關鍵步驟。實現國家統一進程與實現國家海權進程的統一,這既是中國海權的特點,也是中國海權的優點,它決定中國海權實踐的正當性和正義性,也排除了中國的海權實踐轉向海上霸權的可能性。從這個意義上説,認為中國為實現其海權利益而發展海軍是“中國威脅”和認為中國不應當發展海軍的看法,都是不對的、沒有道理和不符合邏輯的。

第二,特殊的地緣政治條件決定了中國海權屬有限海權的特點。與法國的情形相似,而與美英兩國不同,中國是一個陸海相容型的國家。英美國家屬兩洋夾護中的國家。這種海上安全的特點迫使英美兩國必須將實現海權和擴張海洋利益放在第一位,以至它們最終異化為世界性的海上霸權國家。中國地理上則是一面環海、三面臨陸的國家。由於三面陸上的安全壓力使中國在長期的歷史中發展出了強大的陸軍而非海軍力量。同樣,這種地緣政治的特點和上述中國海權的特點,又決定了中國的海權——即使擁有與英美國家同樣的財力——在實踐中也不需要追求世界性的海上權力。從20世紀末以來,中國東部面臨的安全壓力,特別是捍衛台灣、南沙地區中國主權的安全壓力日益嚴重,而中國應付這些壓力的手段恰在這一時期卻嚴重不足。正是在這樣的特殊歷史條件下,才特別強調捍衛海權,特別呼籲全力發展中國海上軍事力量。但這並不表明中國要走英美式的,尤其是蘇聯式的無限海權和海上霸權的道路。中國海權應是有限海權,其特點是它基本不出主權和國際海洋法確定的中國海洋權利範圍,海軍發展不出自衛範圍。

第三,中國海上軍事力量發展是遠期戰略的上述有限性與近期策略上的無限性的統一。中國人對海洋戰略利益的認識是從鴉片戰爭、甲午海戰失敗後開始的,而從經濟全球化視角認識海權卻是在中國經濟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進程中開始的。在古代世界,由於不具備遠航動力技術,因此東部大海反倒成了保護中國東疆安全的自然屏障。鴉片戰爭、甲午戰爭及抗日戰爭初期的海上失敗,也只是使中國人從“邊防”的角度認識海權的意義。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到21世紀初的20多年間,中國經濟已深深地融入經濟全球化進程並對國際市場和資源産生了日益深厚的依存關係。鋻於此,中國不可能不需要發展在全球範圍得以保護其海外利益的海軍力量,並隨中國海外利益的擴大而擴展。這種擴展進程是無限的,但其性質卻不出自衛的限度。

那麼,中國海權包含哪些內容和範圍呢?

從近中期看,中國面臨著統一祖國,收復主權島嶼的嚴峻任務,這既是中國政府必須肩負的偉大歷史使命,又是中國捍衛國家海權的重要內容。因此,在統一台灣及周圍屬於中國主權島嶼的問題上,中國擴大海軍的意義十分重大在維護海外政治經濟權利方面,中國海權及其實現力量即中國海軍的擴展是有限的。這由於在這些領域中有許多問題需要在國際海洋法框架中多邊協商解決,中國海軍目標只是確保這些多邊協商結果的合法執行。從這個角度看,中國海軍的建設僅限于自衛性威懾範圍。中國海軍建設的目標將永遠服務於中國以平等之地位獨立於世界的要求。“中國永遠不稱霸”,這不僅是一句口號,它更是中國政治家從世界大國興衰成敗的歷史中總結出的成熟的強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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