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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問題的再認識 丁元竹  
 

中共十六屆五中全會公報提出“十一五”時期要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認真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這表明我們黨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問題上務實的態度和清晰的認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項長期的歷史任務,但又需要腳踏實地,努力從實際,從當前做起。

以滿足社會需求和解決社會問題為導向,完善我國的社會管理體制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完善社會管理體制。“十一五”時期,要針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存在“一條腿長、一條腿短”的矛盾,來完善我國的社會管理體制。今後一個時期,我國社會發展的根本矛盾主要表現在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社會需求與社會供給滯後之間的矛盾,具體説來,如,我國就業長期處於高壓狀態,社會保障不完善,收入分配差距不斷拉大,社會事業基礎設施薄弱,教育普及和勞動力受教育程度偏低,公共衛生體系不健全,精神文化生活不夠豐富,城鄉發展不平衡,地區發展不平衡,特別是農村社會事業落後,“兩基”目標尚未實現,基層醫療衛生基礎薄弱,文化設施十分匱乏。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利於滿足不同群體享有教育、衛生、文化等公共服務的基本需要,不利於平衡不同群體的利益關係,影響社會的公平公正,不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因此,“十一五”時期完善我國的社會管理體制,要從滿足人民不同群體的利益的不同需求,解決具有挑戰性的社會問題出發,建立各項制度,制定各項政策,完善各項法規,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制度保障。

同時,“十一五”時期,我們要通過公共財政支出來保證社會公平與公正目標的實現。在保證我國政府機構和公共事務正常運作的前提下,公共支出必須對市場失靈情況下的各類社會公共服務提供必要的財力支援;對各類公益性或非營利性項目提供必要的財政援助。政府財政支出要堅決從一般性競爭領域退出,公共財政對於社會公共服務的支出內容必須以“市場失靈”和“公共産品和服務”為標準來嚴格界定和嚴格規範;根據我國的特點,在諸如基本住房、教育、就業培訓等領域設立開發基金項目,通過面向非營利組織招標,通過非營利組織管理項目,提供公共服務;設立衛生、教育、就業、社會保障等領域的若干公共資金項目,鼓勵國內外非營利組織積極參與提供社會公共服務。根據“十一五”時期我國的社會發展形勢,各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公共服務財政支出,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應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公共服務財政撥款的增長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其按接受社會公共服務人數平均的費用逐步增長。社會公共服務財政支出要向落後地區傾斜,向社區建設領域傾斜,向社會福利等部門傾斜,確保對經濟不發達地區、農村地區社會公共服務,以及對社區建設、社會福利等部門的社會公共服務財政支出快於其他地區和部門。

廣泛動員社會資源,應對工業化、城市化、市場化和全球化加速産生的社會問題

國際經驗表明,社會問題的産生是工業化、城市化、市場化和全球化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現象。“十一五”時期,我國工業化進程明顯加快,深加工化和重型化日益明顯,這是産業結構升級的必然結果,也是經濟增長的重要推動力量。資訊化和深加工化將有利於資源的合理利用,從而緩解資源供給的壓力;同時,深加工化有利於延長産業鏈條,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從而緩解全社會的就業壓力。同時,重型化的趨勢也有利於促進工業結構升級,壯大國家的經濟實力。但這三個新趨勢也會帶來相應的問題,尤其是重型化趨勢會帶來兩個突出的問題:一是增大就業壓力。今後一個時期,伴隨著工業化的“重度”趨勢和“資本增密”的進程,資本替代勞動的趨勢將進一步突出,從而導致就業對經濟增長的彈性進一步降低,産業吸納勞動力的能力明顯降低。這將使本已嚴峻的就業矛盾更加尖銳。二是伴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農業剩餘勞動力轉移任務艱巨。據測算,我國城市化年增長速度每提高一個百分點,就有1300萬農村人口需要轉移,其中大約有800萬為勞動力,需要在城市尋找就業崗位。這樣,“十一五”時期就需要轉移4000萬個勞動力。如此巨大的轉移規模,再加上工業結構升級“擠出”的失業人員,隱含著一個很大的就業矛盾。我國工業化加速過程中造成的失業、養老、醫療、病殘等社會福利問題和社會保障問題,以及人口遷移造成的就業、貧困、住宅和其他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障問題是這個歷史階段中的必然現象,同時,又是我們面臨的前所未有的挑戰,需要政府、社會組織和企業共同參與,一起解決。歷史的經驗證明,任何單獨一方都不可能解決工業化進程中出現的社會問題和挑戰。通過政府、社會組織和企業的共同參與來應對工業化和城市化加速産生的社會問題,將進一步促進社會和諧。

對社會組織實行分類管理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公眾的廣泛參與,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各類社會組織將更加廣泛地參與到社會事業發展和社會公共服務提供活動中來。“十一五”時期,要針對我國社會組織發展中面臨的問題,考慮實行社會組織分類管理。可以根據社會組織的服務類型,如衛生、教育、科研、慈善、社區、文化、福利等制定不同的稅收政策。鼓勵從事社會服務的社會組織發展,對於有一定政治企圖,可能會影響社會穩定的政治組織制定相應法律予以限制。對於不同類別的社會組織,政府制定不同的法律和法規,實行不同的管理方式。總的思路是:“放開一大片,限制一小部分”。 “放開一大片”,即放開服務類社會組織,讓它們在法律框架內最大限度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配合政府提供更多的社會服務,以滿足我國人民日益增長的社會服務需求;“限制一小部分”,限制有政治企圖或可能造成不良政治影響的社會組織的發展,保證社會有序,保持社會穩定。同時要維護好社會各階層的利益,特別是要高度重視和關心比較困難的行業和群眾,保護好弱勢群體的權益。促進社會組織“管辦分離”,激發社會組織發展活力。要進一步轉變、規範和完善政府對社會組織的行政管理職能,從公益服務的唯一提供者轉變為保證者,從直接擁有和管理轉變為制定規劃規則和監督評估;深入研究非經營性國有資産管理科學有效的管理方式和辦法,改變“所有者”和“舉辦者”于一身的狀況,提高國有資産使用效益;建立政府和高水準社會仲介組織共同進行品質監督、評估和認證體系。要進一步推進教育、衛生、文化等社會領域管理的體制改革,研究提出事業單位各行業管理體制改革總體思路和改革綱要,統一相關配套政策,協調改革進程。事業單位,特別是社會發展領域的事業單位的改革思路應該是: 分類改革,分類管理,在保證社會效益最大化前提下,提高社會資源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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