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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的核心 張麗娟  
 

發生在寧夏的王斌余案在社會上引起的反響已經平靜了一些,在紛紛擾擾的對與錯、公眾輿論與法官獨立審判、被社會所認同的正義與法律的執行等等的對視與較量之後,似乎問題之後仍然有更深刻的問題,引發我們的思考,衝擊我們的心靈。

社會公眾在對此案的評價中所表現出的情緒是可以理解的,但情緒不能影響、更不能代替對事實的分析和判斷。應當説,法官在王斌余案中對案件的定性和刑罰的適用所做出的裁判是準確適當的,判處死刑是正確適用法律的結果。但是,為什麼正確適用法律的結果卻與公眾的意志和情緒相違背?我們的制度哪出現了問題?這其中的深層次原因恰恰是值得我們思考的。筆者認為,王斌余用惡性並且是絕望般的自我毀滅方式來發泄其應當受到保護的權利未得到保護時的心理,恰恰折射出我們社會中相應救濟制度的缺失。

2003年,溫總理為農民工討工錢就曾成為當年的十大法治新聞之一,其示範效應立竿見影。此後,各地政府紛紛推出強有力的措施,約束企業欠薪行為。如廣東推廣工資墊付制,欠薪企業可被處3-5倍罰款;河南試行欠薪保障制,確保農民工如期拿到血汗錢;北京重拳出擊,把“欠薪包工頭”轟出市場,等等。領導的力量在個案中是無窮的,但是千百萬起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事例,都能依靠總理去一一親自過問並解決嗎?理性給出我們否定的答案。問題的出路又在哪呢?筆者認為,常規化的法律保護與救濟途徑是維護所有人合法正當權益的最終有效途徑。

個人對自我正當權益的維護,其力量雖然微弱但卻堅忍成長。個人的維權活動是社會進步的基礎,維護個人權益的要求有助於改變社會底層民眾被政治邊緣化的現實,這必將慢慢産生一種漸進的社會自生秩序,而這種秩序在未來法律政治制度變遷時,構成了一種平和但卻至為重要的社會心理基礎。

個人維護自我合法權益的實質,就是要求他人給予不得侵犯的允諾,以及在受到侵犯時,能夠得到來自國家的保障,通過司法去贏得對自我合法權益的確認和救濟。本案中,拖欠王斌余工資曾經過勞動部門調解,但是,勞動部門的調解沒有得到有效執行,造成了本案最後的悲劇。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每一個人,都是希望通過正當的制度途徑來與比自己強大的另一方相對抗,只有在可能的救濟途徑都不發生作用時,心理的絕望才代替了理性的判斷。個案的流血事件應當喚起我們對相應制度的思考和立法上、司法救濟上的完善,這才是問題的核心所在。現代民主憲政的理念追求的是一種共存協調的狀態,提倡人文關懷,這就要求我們的政府,有責任為生活在其中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生存和發展條件。國家必須建立和完善相應的保護制度,尤其是強化國家解決糾紛的功能,以彌補因力量對比的不均而給弱勢者帶來的不便與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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