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圈經濟認識與實踐的中外比較

“迴圈經濟”是國際社會在追求從工業可持續發展、到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種關於發展模式的理念。由於所處的社會經濟發展階段不同,面臨的環境與可持續發展問題不一,所以我國與一些世界發達國家在迴圈經濟的認識與實踐方面,有較大差異。

1.中外對迴圈經濟在認識上的差別

總體上,中國特色的迴圈經濟的認識特徵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産生的背景方面。發達國家在逐步解決了工業污染和部分生活型污染後,由後工業化或消費型社會結構引起的大量廢棄物逐漸成為其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問題。在這一背景下,産生了以提高生態效率和廢物的減量化、再利用及再迴圈(3R原則)為核心的迴圈經濟理念與實踐。我國是在壓縮型工業化和城市化過程中,在較低發展階段,為尋求綜合性和根本性的戰略措施來解決複合型生態環境問題的情況下,借鑒國際經驗,發展了自己的迴圈經濟理念與實踐。

第二,內涵方面。發達國家的迴圈經濟首先是從解決消費領域的廢棄物問題入手,向生産領域延伸,最終旨在改變“大量生産、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從我國目前對迴圈經濟的理解和探索實踐看,發展迴圈經濟的直接目的是改變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傳統經濟增長模式,走出新型工業化道路,解決複合型環境污染問題,保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順利實現。所以,我國迴圈經濟實踐最先從工業領域開始,其內涵和外延逐漸拓展到包括清潔生産(小迴圈)、生態工業園區(中迴圈)和迴圈型社會(大迴圈)等三個層面。

2.中外發展迴圈經濟實踐上的差別

從目前的實踐看,中國特色迴圈經濟的內涵可以概括為是對生産和消費活動中物質能量流動方式的管理經濟。具體講,是通過實施減量化、再利用和再迴圈等3R原則,依靠技術和政策手段調控生産和消費過程中的資源能源流程,將傳統經濟發展中的“資源—産品—廢物排放”這一線性物流模式改造為“資源—産品—再生資源”的物質迴圈模式,提高資源能源效率,拉長資源能源利用鏈條,減少廢物排放,同時獲得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實現“三贏”發展。

相比之下,德國的迴圈經濟起源於,或者説實質是垃圾經濟。在工業和部分生活型污染問題基本得到解決後,由消費帶來的日益增加的垃圾(包括工業和消費領域的廢棄物)成為德國面臨的最大國內環境問題之一。上世紀70年代末,德國有5萬個垃圾堆放場,由於管理不善,大部分堆放場引起二次污染。所以1972年德國頒布了《廢棄物管理法》。石油危機後,德國開始從垃圾焚燒中獲取電能和熱能。到上世紀中後期,德國意識到,簡單的垃圾末端處理,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在1996年制定了《迴圈經濟和廢棄物管理法》,目的是徹底改造垃圾處理體系,建立産品責任(延伸)制度。可見德國的迴圈經濟是由垃圾問題而起,重點是“垃圾經濟”(3R和最終安全處置),並向生産體系(企業)中的資源迴圈利用延伸。

日本的“迴圈型社會”起源於廢棄物問題,旨在改變社會經濟發展模式。與德國相似,由生産和消費産生的廢棄物成為日本當前面臨的主要國內環境問題之一。日本每年産生大量的廢棄物,由於其受到可用土地的限制,面臨最終填埋場嚴重不足的挑戰。為此,日本在1996年的《環境基本法》之下,于2000年頒布了《迴圈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與德國的《迴圈經濟和廢棄物管理法》相比,日本的《推進基本法》在目標和內容上更為深入和豐富,其宗旨是改變傳統社會經濟發展模式,建立“迴圈型社會”。日本的迴圈經濟(迴圈型社會)也是以解決廢物問題為起點,旨在改變整個社會經濟的傳統發展模式。

其他發達國家雖沒有迴圈經濟的説法,但廢物減量化、再利用及再迴圈是其目前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實踐的一個重點。美國早在1976年就頒布實施了《資源保護回收法》,目前,有半數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迴圈法規。法國、英國、比利時和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在上世紀90年代相繼頒布和實施了有關廢棄物減量化、再利用和安全處置的法律。丹麥通過實施《廢棄物處理和回收法》(1990年),2002年的廢棄物再利用率提高到65%。

發展清潔生産和建設生態工業園是發達國家促進工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做法。在中國開始推進清潔生産之前,清潔生産在發達國家已有10多年的實踐歷史。可以認為,在當前的技術經濟水準下,發達國家工業企業環境保護的源頭與過程式控制制措施基本到位。與清潔生産同步發展的另一個趨勢是建設生態工業園區。自上世紀70年代丹麥卡倫堡“工業共生體”進入自發形成過程後,美國、日本、加拿大和西歐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先後建成或正在建設的生態工業園區有數十個。 (國家資訊中心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閆敏博士後摘編)

中國網 200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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