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德國的《迴圈經濟法》

1996年10月德國一部新環境法律——《迴圈經濟法》正式生效,該法核心思想是促使更多的物質資料保持在生産圈內。

《迴圈經濟法》生效前,德國已經實施避免和再利用廢物的一系列相應措施。根據聯邦統計局最新數字,1993年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廢物為7700萬噸,約佔全部廢物的23%,全部廢物量比1990年減少10%(從3.74億噸降至3.374億噸)、利用率從20%提高到25%,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廢物減少20%、利用率達60.6%(1990年僅為45.8%)、垃圾的利用率從13.8%提高到29.8%。

《迴圈經濟法》明確規定,生産中首先避免産生廢物,否則必須對材料或能源進行充分利用,只有兩者都難以實現的情況下才可以對廢物進行環境能夠承受的清除。此舉要求工商業者從“搖籃到墳墓”地照管其産(商)品,也意味著研製新産品時就要考慮廢物的清除問題。産品必須壽命長、維修便利、可拆除或重新利用。然而,根據該法生産者的“廢物擔保”必須是技術上經濟上可行。生産者必須承擔廢物利用或清除的費用。正如德國環境部部長安哥拉·默克爾所説:“對一種産品的責任不能再以製造而告終,它必須包括使用和對其廢物進行于環境無害的清除,即首先是重新使用和重新利用。這樣迴圈圈子就合攏了。”

《迴圈經濟法》的正式生效對廢物清除行業起到了明顯的推動作用,1996年其營業額約800億馬克,預計2005年營業額將躍升為2000億馬克左右。 (國家資訊中心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閆敏博士後摘編)

中國網 200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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