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紙反傾銷案

    一、案件背景

    新聞紙反傾銷案是中國首例反傾銷調查案件。從1995年起,來自美國、加拿大、南韓的新聞紙大量、低價地向中國出口,使中國的新聞紙産業受到嚴重的衝擊。代表國內新聞紙産業的吉林造紙(集團)有限公司、廣州造紙有限公司、宜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紙業有限責任公司、岳陽造紙(集團)有限公司、石峴造紙廠、齊齊哈爾造紙廠、鴨綠江造紙廠、福建南平造紙廠等九大新聞紙廠曾就此于1996年10月在四川宜賓召開産業會議並達成一致意見:認為近期中國新聞紙廠家陷入困境不是其自身原因所致,而是國外進口的新聞紙傾銷所造成的。由於當時我國未出臺反傾銷條例,利用反傾銷法律武器維護産業合法權益尚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因此當時未採取法律行動。

    1997年3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生效,九大國內新聞紙生産企業迅速達成協定,授權北京市環中律師事務所全權代理中國新聞紙産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新聞紙反傾銷調查的申請。

    二、審理程式

    1997年11月10日,由九大國內新聞紙廠家代表中國新聞紙産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申請,要求對來自美國、加拿大、南韓的新聞紙進行反傾銷調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後,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立案,開始對原産于美國、加拿大、南韓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新聞紙進行反傾銷調查,調查期間為1996年12月10日至1997年12月9日。

    1998年1月12日,外經貿部向出口國政府和已知的出口商及在立案通知規定的期間內報名應訴的出口商發放了傾銷部分的調查問卷,在規定的時間內,外經貿部共收到5家加拿大公司的答卷和1家南韓公司的答卷,未收到美國公司的答卷。

    1998年1月15日國家經貿委向國內相關生産企業發放了損害調查問卷,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部收回了問卷。

    1998年7月9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佈初裁公告,認為美國、南韓、加拿大對中國出口新聞紙存在傾銷,國內相關産業存在實質損害,並且國內相關産業的實質損害與進口産品傾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外經貿部決定,自1998年7月10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原産于美國、加拿大、南韓的進口新聞紙開始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上述三國的新聞紙時,必須向海關提供與初裁確定的傾銷幅度(17.11%~78.93%)相應的現金保證金。

    初裁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在初裁規定的時間內分別收到了各涉案利害關係方的書面評論及補充材料,並應要求會見了有關利害關係方。

    1998年10月14日外經貿部應有關利害關係方的請求,舉行進口新聞紙反傾銷調查公開部分資料資訊披露會,有關利害關係方查閱了有關材料。

    1998年9月25日國家經貿委再次向國內生産企業發放了損害調查問卷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部收回。

    1998年11月初,應南韓韓松紙業有限公司的邀請,外經貿部會同海關總署對其進行了實地核查,對韓松公司已提供的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相關性進行核對。

    1998年10~11月,國家經貿委赴國內部分生産企業進行了實地調查、核實。

    1999年6月3日外經貿部發佈終裁公告。在終裁公告中,外經貿部認定各應訴公司在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産品均存在傾銷;國家經貿委認定原産于美國、加拿大、南韓向中國大量低價傾銷的新聞紙對中國新聞紙産業造成了實質損害,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決定自裁決之日起海關將對原産于上述三國的進口新聞紙(海關進口稅則號列為48010000)徵收反傾銷稅(稅率分別為9%~78%不等)。上述措施實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為5年。

    三、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的終裁理由

     (一)産品的相似性

    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認定,原産于上述三國的進口新聞紙與中國國內企業生産的新聞紙在化學成分、物理特性、技術特點及用途等方面是相同的,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屬於相似産品。

    (二)傾銷和傾銷幅度

    1、 正常價值的確定

    對於每個應訴公司正常價值,外經貿部確定如下:

    1)加拿大豪森紙漿紙業有限公司由於聲稱沒有國內銷售,外經貿部決定依法採用該公司1997年財務報告中的相關數據,以結構價格的方式確定其正常價值。

    2)加拿大雄師集團、太平洋紙業公司、阿維納公司、由於沒有全部提供國內銷售情況且提供的財務資料不符合要求,而芬利森林工業公司的答卷未提供中文本,因此外經貿部決定使用現有最佳材料,即採用豪森公司的正常價值確定上述公司的正常價值。

    3)南韓韓松紙業有限公司的國內銷售和財務表報經過實地核查後,外經貿部同意採用該公司的國內銷售的價格確定其正常價值。

    2、出口價格的確定

    在應訴的各家公司中,豪森公司、雄師集團、太平洋紙業、阿維納公司和韓松公司均報告了在調查期間內向中國的出口和出口價格。經審查外經貿部決定使用上述公司提供的數據,而加拿大芬利森林工業公司在答卷中只提供了向中國出口的商業發票,未提供其他相關證明,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決定採用"現有最佳資料"來確定該公司的出口價格。

    3、傾銷幅度的確定

    外經貿部對每個應訴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在出口國出廠價的基礎上予以比較,並對下列因素進行了必要的調整: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港務費、信用費、回扣、代理費、稅收等。經過調整和比較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認定,各應訴公司在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産品存在傾銷,其傾銷差額為確定的正常價值與調整後的出口價格之間的差額。計算後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分別為9%~78%不等。由於美國公司沒有應訴,因此所有美國公司的傾銷幅度均為78%。

    四、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終裁理由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認為,中國新聞紙産業因美國、加拿大、南韓不公平競爭的進口而遭受實質性損害,理由如下:

     1、傾銷産品數量的增長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加拿大、南韓、美國1995~1997年每年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控新聞紙數量都呈遞增趨勢。

    2、 傾銷産品的價格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調查發現,加拿大、南韓、美國在大量對華出口新聞紙的同時,不斷降低價格,以謀取更多市場份額。

    3、 傾銷産品對國內産業造成的影響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調查表明,傾銷進口産品導致中國國內相似産品的産量急劇萎縮,中國國內相似産品的銷售量和銷售收入下降,中國國內相似産品價格被迫大幅度下調,中國國內相似産品庫存劇增,中國國內新聞紙産業的開工率嚴重不足,中國國內新聞紙産業利潤下降,處於嚴重虧損狀態,中國國內新聞紙産業的失業率和失業數量均大幅度上升,就業人員的平均工資水準日益下降。

     4、 傾銷産品出口國的生産能力、出口能力和庫存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了解到,加拿大、美國、南韓具有巨大生産能力、出口能力和相當數量的庫存,存在對外進一步低價出口新聞紙的可能性。

    5、傾銷與損害的因果關係

    經調查證實,加拿大、南韓和美國向中國大量傾銷出口新聞紙是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紙産業受到實質損害的重要原因。同時對可能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紙産業受到損害的其他因素進行了調查,表明新聞紙産業損害並非主要由其他國家的進口新聞紙、國內新聞紙需求變化、新聞紙消費模式變化、國內外新聞紙企業的正常競爭、不可抗力因素及東南亞金融危機的因素造成,而且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進一步注意到,初裁後企業生産經營狀況已出現變化,生産下降趨勢開始得到遏制,銷售量出現回升,價格下降趨勢得到抑制,庫存開始下降,平均開工率開始上升。鋻於上述調查分析,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最終認定,原産于加拿大、南韓和美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量低價傾銷出口的新聞紙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紙産業造成了實質損害,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五、結論

    1、 反傾銷稅的徵收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為消除進口傾銷産品對國內相關産業造成的損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批准,決定對原産于美國、加拿大和南韓的進口新聞紙徵收反傾銷稅,稅率分別如下:

    加拿大:豪森紙漿紙業有限公司: 61%

    雄師公司: 59%

    太平洋紙業公司: 57%

    阿維納公司: 78%

    芬利森林工業公司: 78%

    其他加拿大公司: 78%

    南韓:韓松紙業有限公司: 9%

    其他南韓公司: 55%

    美國:所有美國公司: 78%

    自裁決公告之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上述國家的新聞紙時,應根據裁定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向中國海關繳納相應的稅款。

    進口經營者根據外經貿部1998年第2號公告向海關提供的現金保證金,應按照裁定確定的反傾銷稅率計徵轉稅,多退少不補。

    2、 關於追溯徵稅

    申請人在初裁後,曾多次提出追溯徵稅的要求,外經貿部考慮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夠充分,決定不追溯徵稅。

     3、 關於價格承諾

    加拿大雅比迪合併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答覆外經貿部的問卷,被認為是不合作公司而適用加拿大其他公司的稅率。初裁後該公司提出了價格承諾的要求和價格承諾協議書。經調查機關審查後認為,由於該公司提出的承諾價格不能消除對我國國內産業造成的損害,因此對該公司的要求不予接受。

    4、 實施期限和復審

    徵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為5年。在此期限內 ,有關利害關係方可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就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向外經貿部書面提出復審請求。外經貿部將在該復審開始之日起12個月內進行調查,並作出相應的建議,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復審決定由外經貿部公告,有效期為5年。

    六、 評述

    1、本案的積極意義

    (一)新聞紙反傾銷案的裁決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此次反傾銷案首開了中國産業運用反傾銷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先河。肯定性終裁的作出,無疑對國內其他正在遭受到國外産品傾銷之苦的産業或廠家,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身權益起到了重大借鑒和啟發作用。對於中國産業如何學習和運用國際競爭規則,具有榜樣的作用和意義。

    (二)此次反傾銷稅的徵收,可以及時制止美國、加拿大和南韓新聞紙向我國的傾銷及消除傾銷的影響,使得國內産業有機會在消除價格歧視後,同外國企業進行公平競爭。同時,也使備受外國産品傾銷損害的中國國內産業得到一個喘息、調整的機會和時間。這對維護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保障公平貿易以及在維護本國正當貿易利益和進一步提高本國企業自身競爭實力方面都具有深遠的意義和作用。

     (三)反傾銷立法的目的就是要對傾銷産品對進口國産業造成的損害提供連續有效的救濟。關貿總協定第6條確認這一立法宗旨,正是為了在推進世界貿易自由化的同時維持一種公平競爭的國際經濟秩序。傾銷作為一種不公平貿易競爭手段,為世界各國一致譴責。而反傾銷是世界貿易組織和各國允許使用的抵制進口産品不公平競爭的合法、合理手段。此次肯定性終裁的作出,是符合國際慣例和規範的,説明我國對外貿易管理機制正在同國際慣例接軌,這也正是我國市場經濟法制化的進一步體現,及我國借鑒國際慣例的成果之一。

    (四)本案肯定性終裁的作出,對國外對中國出口産品動輒實行歧視性反傾銷調查,阻礙中國産品向其出口,也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使其在對中國産品進行反傾銷調查時不再像過去那樣肆無忌憚。

    2、代表國內産業的生産企業團結一致、密切合作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上述企業只有在提起反傾銷申請上達成一致,才有資格提起反傾銷調查申請;

    其次,損害的事實是反映整個産業的損害,所以各參加申訴的企業在提供損害材料和證據的時候必須相互配合、及時提供,不要因為個別企業的拖延導致整個反傾銷案件的延誤;

    最後,對外而言,各申請廠家是組成國內産業的一個部分;對內而言,各企業之間為競爭對手。因此,在進行反傾銷案件的過程中,企業之間不能進行惡性競爭,以免加重傾銷所造成的損害,同時也給應訴方以口實。

    3、本案的提起十分及時

    本案雖然是我國反傾銷申訴的第一案,而且在企業提出申請時,我國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尚未公佈,但是企業在受到損害的時候能夠及時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及時遏制傾銷行為以及傾銷行為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在反傾銷調查機關採取措施後,使得産業很快能夠從傾銷所造成的損害中恢復過來。

     4、 本案的調查取證工作紮實,傾銷和損害的證據十分確鑿,使得本案得以順利進行,應訴方對傾銷的事實也未進行辯解。

    

    中國網 200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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