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産價值

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公約》第一條第1點中對於文化遺産的説明:“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以及第二條第3點中對於自然遺産的説明:“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黃山不僅在自然方面具有相當高的景觀價值、美學價值、生態價值和科學價值,而其跟自然資源相關的人文遺産亦在藝術、宗教方面表現的相當豐富,故黃山符合自然遺産與文化遺産的定義。黃山以其“四絕”為代表在地貌、水文、天象、植被各方面都具有相當高的獨特性和典型性意義,自古以來其景觀特色就受到推崇,具有獨一無二性。而伴隨著如此渾厚的自然美景所衍生出來的各類人文資源,亦為一筆獨特而珍貴的文化遺産。因此可以説黃山以其獨特的資源而符合遺産的真實性標準。另外,黃山不僅作為一個獨特的景區蘊涵了自然生態與人文勝跡更方面的內容,而且自古以來黃山從整體而言已經作為一種文化概念而流傳至今,表現出文化上的整體性。故黃山符合遺産的完整性標準。總而言之,黃山是突出的自然景觀和豐厚的人文積澱的結合體,具有非常高的典型性,故有非常高的遺産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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