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産的評定

世界遺産的評定標準主要依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公約》第一、第二條規定(參看前例)。遺産項目要列入《世界遺産名錄》,必須經過嚴格的考核和審批程式。

每年舉行一次的世界遺産委員會會議將對申請列入名單的遺産項目進行審批,其主要依據是該委員會此前委託有關專家對各國提名的遺産遺址進行實地考察而提出的評價報告。

對各國提名的遺産遺址的考察,主要由該委員會會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和世界保護聯盟(IUCN)組織專家進行。前者總部設在巴黎,成立於1965年,是國際上唯一從事文化遺産保護理論、方法、科學技術的運用與推廣的非政府國際機構,有80多個國家會員和4500多名個人會員;後者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成立於1948年,原名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宗旨是促進和鼓勵人類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與永久利用,成員包括分佈在120個國家的官方機構、民間團體、科研和保護機構。兩者受世界遺産委員會委託,分別對提名列入《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産地進行考察並提交評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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