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界定農民的土地財産權利,強化國家對農民土地産權的保護

完善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對包括農村土地制度、糧食流通體制、農村稅費體制、國家對農業和農民的支援與保護制度等在內的農村經濟體制進行全面的綜合改革。

必須對整個農村的經濟體制和農村基層政權體制進行配套改革。

必須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統籌城鄉義務教育和衛生事業的發展,逐步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從根本上改變長期以來形成的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體制。

明確界定農民的土地財産權利,強化國家對農民土地産權的保護

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這在有關重要法律中,都有規定,但是,在集體所有制下,“誰”真正擁有土地,實際上是不明晰的。農民集體所有實質上是一種所有權主體缺位的所有制。從法律性質看,農民土地承包權一開始就是以債權的形式出現的。土地承包權的債權屬性不利於農戶對抗鄉村集體幹部隨意調整土地、更改土地合同的侵權行為。由於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具體歸屬不明晰,農民土地承包權的性質不夠明確,在農用土地流轉和土地徵用過程中,侵犯農民土地合法權益的現象大量存在。

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制度,關鍵是明確界定農民的土地財産權利。在土地集體所有制下,農民“人走權失”,“退出權”被剝奪。“集體産權”的這種特徵,使得集體與農民在權益關係上往往很模糊。要將土地農民集體所有明確界定為農民按份共有制。要明確界定農民土地承包權的物權性質,使農戶真正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統一的承包經營權。要培育土地使用權市場,建立“依法、自願、有償”的土地流轉機制。現行土地徵用地制度對農民明顯不公,存在濫用土地徵用權的問題。為了切實保護農民利益,徵地補償必須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依據,實行公平補償不能以侵害農民利益為代價降低建設成本。在公共利益之外的非公益性用地,不再動用國家徵地權力,而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地轉用年度計劃的控制下,改為徵購。要修改相應的法律法規,除國家非盈利性公益事業用地先徵為國有外,其他類型的土地都應允許在不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進行集體非農建設用地流轉。

(本報告執筆:韓俊)
中國經濟時報 200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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