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發展農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

目前各種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普遍存在規模不大,覆蓋面小,實力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穩定性較差等問題。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普遍對農民沒有足夠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把供銷社等服務組織改造為農民合作組織的目標並沒有達到。我國農産品行業協會幾乎是空白。在體制上沒有真正代表農民利益的組織和團體。發展農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要尊重農民的意願和選擇。不應拘泥于一種模式,更不能強迫農民接受某一種模式,比較穩妥的做法是因地制宜地採用多種形式。要進一步明確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功能定位,更好地發揮為家庭承包經營提供服務等職能,探索集體經濟的多種實現形式。要大力發展各種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為農民提供科技、資訊、資金、物資和産品銷售等服務。供銷社的改革,不應再過多地強調恢復其合作制的性質,而應該從各地農村的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的推進。探索和支援以龍頭企業為主體,在自願互助的基礎上建立各種農産品行業協會和社會性仲介組織。要制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政策,儘快制定專業合作社法。

(本報告執筆:韓俊)
中國經濟時報 200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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